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通过大量的资料研究和试点发展情况总结分析,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的发展,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老年人面临的养老问题,是时代产生的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我国的国情,该养老形式的产生能够解决当前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不足的问题。其次,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的顺利推进,需要最具活力的青年人的参与,引入新视角,用创新的思维解决养老问题,不仅会减少养老费用的支出,也会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还活化了青年资源。最后,通过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的方式,形成老年人与青年人的有效互动,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提供多元化、精细化的养老服务,有助于青年群体通过助力养老服务的形式实现人生价值,间接形成良好的志愿服务风气,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民的人均寿命逐渐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正面临快速的老龄化带来的严峻现实。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54亿,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8.1%,65周岁及以上人口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老年抚养比达到19.6%。与2018年末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增加439万人,比重增加了0.2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945万人,比重增加了0.7个百分点,增加人数创十年之高,老年抚养比增加了2.8个百分点,增幅创十年之高,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严峻[1]。民政部2018年底公布,我国2.49亿老年人中超过1.8亿患有慢性病,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近4000万[2],完全失能老人近1200万[3]。2017年国务院颁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3﹞35号)中明确指出,预计到2020年,高龄老人将达到2900万人,独居和空巢老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也将提高到28%左右[4]。因此,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失能老人数量的增加,独居老人的规模不断扩大,养老服务需求愈加庞大和紧密,规模和数量更是在持续增长和几何级数扩大,再加上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建国初期出生的老人也就是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开始迈入老年行列,我国正在面临更严峻的养老考验。
总的来说,对老年人的全方位照料,需要政府、家庭、社会的多方支持。目前,在“未备先老、未富先老”的总体形势下,对老年人的照料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从经济发展层面来说,我国经济实力雄厚,但面对的老年人群太过庞大,导致养老资金短缺,难以对养老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从家庭结构层面来说,20 世纪 70 年代,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家庭人口数得到良好的控制,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家庭逐渐形成“4-2-1、4-2-2”的结构,能够承担家庭照料的家庭成员逐渐减少,而且受“重幼轻老”观念的影响,子女受制于家庭和工作,难以抽出足够时间陪伴父母,从而疏于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陪伴;从机构养老层面来说,我国目前的机构养老主要是由子女或者老人自己独自承担费用,由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进行照顾,这种养老模式只能限于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无法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对社交、亲人陪伴、娱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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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
西方国家对于同居式养老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对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这一形式的相关研究也比较早,而且更多的是关注青年人参与同居养老的实践运行。我国在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学习西方国家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际经验做法。
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对于国外同居式养老和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1)同居式养老问题的综合研究
关于同居式养老的内容研究。
西方国家在尝试同居式养老方面,采用多种方式,通过老人间组合居住、共住统一社区等方式实现养老。Thoma Sokol在研究中引入了一种同性老年人同居生活的养老形势,这些老人组合在一起,形成特殊的家庭关系,实现相互照料、安享晚年[6]。2001年,《法律、政策与家庭》国际杂志第1期全刊,集中探讨同居式养老中关于异性同居方面的问题。学者们争议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双方关系维持过程及结束后的财产处理、关于同居式养老的法律关系、如何保障同居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米切尔认为,大多数老年人在丧偶之后常会选择同居生活,子女对此也是支持的,于是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同居式养老模式,以实现相互照料、彼此陪伴的愿望[7]。Brenton 等学者指出,在参与同居式养老的老人,通过共同居住、相互照顾、互相支持的方式解决老年人的生活问题,这种同居式的社会照顾是一种有效的养老方式[8]。国内学者方面,乔丽博指出,国外国家在缓解老人的养老问题时,试图运用新型养老运作模式,将社区里的几位独居老人集中住到某一位老人家中实现同居养老,同时将其余几个老人家中的空余房间出租,通过租金换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9]。王玉龙指出,德国通过建立“老年人之家”实现同居互助理念,由政府联合养老机构或者由政府出资租下住宅,设立老人居住的房间,实现老人间的同居养老[10]。陈竞指出,在日本,老人们通过成立协会组织实现同居式养老的互帮互助,涵盖生活照料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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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阐释
2.1.1 老年人
“老年”是与“青年”、“中年”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一定年龄阶段或超过某一年龄阶段的具有相似特征的人口群体[49]。总的来说,对老年人概念的定义一般将年龄作为划分标准,但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阶段对老年人的年龄界定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目前,国际上将老年人定义为:65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而我国却是将60岁这一年龄作为老年人的临界值,把60岁以上的公民视为老年人[50]。在这里,学者研究的老年人群特指参与同居式养老的老年人,仅限于养老院中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老人们或者在家中独居的空巢老人。
2.1.2 青年人
到目前为止,对于青年人的定义还未形成统一的界定,它的概念可能会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1995 年,联合国曾将青年界定为 15-24 岁的人,世界卫生组织将青年人界定为 14-44 岁的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青年界定为14-34 岁的人,而我国国家统计局,将青年群体定义为 15-34 岁的人[51]。在本文研究的青年人是特指参与同居式养老的青年人,这类青年人限定在以下范围,大学毕业以后,二三十岁、与父母及亲人分开居住独自生活、未建立家庭、有正式工作的一类人。这类人群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他们通过参与同居式养老,利用业余时间提供养老服务是为了获取低房租和助力养老服务发展,他们是新时代发展的主力军,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成为独生子女的一代,面临着工作的高压力、经济的高负担,养老的高难度,在直面养老难和买房难的社会现实的前提下,主动加入到养老服务发展中,创新养老供给主体,开创了一种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的新方式,这种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不仅可以较好的缓解青年人的经济负担,也能够提高和改善养老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形成良好的敬老助老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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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已由原来的五个层次变为七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求知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把前四个较低的需求称为基本需求,把较为高级的后三个需求称为心理或成长需求。马斯洛认为,高层次是建立在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只有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才能产生高层次的需求。对于老年人而言,不同的层次阶段意味着不同的养老需求,在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外,也逐渐追求精神需求,而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的方式可以帮助老年人实现精神养老。首先,在基本需求方面上,多数老人的需求能得到满足。但就生理需求来说,社会上还存在少数老人不能实现食物充饥、穿衣护体、住房安定的需求,尤其对于那些无收入来源、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他们只能依靠政府资助和社会帮助,因此应首先考虑这类群体在生理方面的需求。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大,身体素质逐渐下降,安全需要对老年人极其重要,尤其是对医疗卫生需求量增大,需要在突发情况发生时得到及时的救治。只有在安全需求得到满足后,老人才可以进行社交和尊重需要。由于越来越多的老人独自生活,无法享受亲人的陪伴,这部分老年人会通过参加社交活动让自己得到关爱,而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实现老人与青年人的互动,有助于弥补老年人情感的缺失,甚至在与青年人交流沟通时,能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他们提供人生指导而获得尊重。其次,在成长需求方面上,这是较高层级的需要,只有一部分老人能够实现。少数老年人已经习惯自己的社会作用,即使退休之后也会寻找适合自己才能的天地,最大限度的为社会创造价值,实现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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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同居式养老及青年人参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18
3.1 同居式养老的发展及模式.......................18
3.1.1 同居式养老的发展状况................................18
3.1.2 同居式养老的模式类型................................19
第 4 章 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的实践、优势与局限...................26
4.1 青年人参与同居式养老的基本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