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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行政行为管理研究

日期:2018年06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0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8302051228278 论文字数:20144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一篇行政管理论文,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看,非强制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尚属于新兴事物,无论是从国际学术领域还是国内学者研究来看,都没有长期的研究经验可供借鉴,且缺乏完备深入的理论研究基础,历时尚短,有待对非强制行政理论展开深入的研究。本论文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把非强制行政行为作为一个专门的理论研究对象,对其本身的科学性和艺术性进行深入探讨,具有比较重要的理论价值。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兴起,人们对法的本质和政府的定位有了新的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倡导下,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在以服务社会为本、以人为本的今天,需要肩负更大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使命。单纯地依靠强制行政行为来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已不能满足当代人们的利益诉求,如何能够创新管理方式、能动地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群体的积极性,是政府建设的新思路,也顺应了世界范围内行政管理领域的整体行进方向。

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强制行政管理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过一定的促进和保障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理念在更新,社会实践也要求政府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在这种诉求下,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多种新兴行政管理方式的出现,已无法用传统行政管理理念进行合理的分析释义。且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带来的不良影响,如行政执行者以暴力手段推行行政法规、行为方式僵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相对方的抵触情绪等,已明显不适用于今天的行政环境。而非强制行政行为以灵活、柔性的手段投入到行政管理的实践中,通过温和并富有弹性的行为方式,在强制行政无法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绩。这种新兴的管理方式取得的积极效果及其背后的支撑原理、规范方式、运作程序、行为依据等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结合个人兴趣和导师的指导,确定了此题目。本文将在对非强制行政行为现状的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现状、问题的综合分析,探究深层原因。以这些分析为基础,希望能够找到提升我国行政行为能力的有效途径,让行政理念更完善,更符合人民的意愿,从而促成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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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理论意义

从理论上看,非强制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尚属于新兴事物,无论是从国际学术领域还是国内学者研究来看,都没有长期的研究经验可供借鉴,且缺乏完备深入的理论研究基础,历时尚短,有待对非强制行政理论展开深入的研究。本论文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把非强制行政行为作为一个专门的理论研究对象,对其本身的科学性和艺术性进行深入探讨,具有比较重要的理论价值。

1.2.2 现实意义

从实践上看,尽管非强制行政行为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规范管理机制,但其实际运用的案例已数不胜数,通过这种行为方式取得的实际效果也促使学者和行政管理者提出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探讨、规范的需求。我国目前在宪法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均出现过引导、支持、鼓励等相关概念来描述这一行为,在国际上,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对这一行为方式的研究比较深入和全面,可以给我们提供丰富的借鉴经验。对论题的研究探讨,可以引导管理者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优势和效力,提高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艺术性,从而顺利推进政府管理工作和国家政策法规,加快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转型。因此,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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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基本内涵


2.1 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界定

2.1.1 行政管理理念与非强制行政行为

意大利法学家维吉奥曾经说,“哪里没有强制,哪里就没有法律”,认为强制即是法律。法律由国家制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权的执行者,所进行的行政行为也被理所当然地赋予“强制”的色彩①,这种想法至今仍在许多学界内外人士的内心根深蒂固。近年来,随着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兴起,人们对法的本质和政府的定位有了新的看法,法律的存在意义不仅限于暴力制止违法行为或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更多是为了使社会形成一种共同遵守规范的环境,用今天的话讲,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而存在。强制力是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保障,并非法律制定的初衷,而是其外部支撑条件。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在以服务社会为本、以人为本的今天,需要肩负更大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使命。现如今,行政国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趋势已成为世界范围的主流。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机关及其他具备行政权的组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依然是其重要内容,但单纯地依靠强制行政行为来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已不能满足当代人们的利益诉求,如何能够创新管理方式、能动地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群体的积极性,是政府建设的新思路,也是顺应世界范围内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

以我国为例,在计划经济时期采用的“管制行政”方式在当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理念在更新,社会实践也要求政府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在这种诉求下,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多种新兴行政管理方式的出现,已无法用传统行政管理理念进行合理的分析释义。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说:“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非强制行政行为也是符合行政管理发展轨迹的合理存在,因而,正确的做法便是我们及时更新行政管理理念,对其进行合理分析,帮助国家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使其与强制行政有机结合,保障国家行政权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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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强制行政行为与强制行政行为的区别

通过对非强制行政行为与强制行政行为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非强制行政行为展开更为深入的探讨。

2.2.1 传统强制行政行为的不足之处

在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下,行政行为以其单向性、强制性为主要特征,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征收税款等方式,采取强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无需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者也没有拒绝前者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措施的选择余地。这种处理方式有其自身优势,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它可以迅速做出回应,实施效率较高;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备更大的威慑性,可以对相对人产生直接、强烈的行政效果;它的执行方式简便易行等等。在这种“强硬性”的管理手段之下,其引发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从行为属性来看,强制行政行为有碍于行为法律关系主体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在实施过程中,强制行政行为多以命令、强制等暴力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其义务,这种做法很容易使在权力义务关系中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产生抵触情绪。一旦相对人承受的压力超出了可承受范围,很有可能会想方设法寻求规避途径,而由此产生的强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则加剧了相对人的逃避或抵制行为。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越来越严厉的处罚力度非但不能起到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反而可能激起行为主体间的矛盾,形成对立冲突,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隐患。

第二,从行政效率来看,强制行政行为的产出远高于投入。固然,强制行政行为在应对违法行为时可以迅速做出反应,然而其自身的强制性特征致使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权力的顺利执行,必须动用多方资源,时间、金钱、人员的投入都是巨大的。不仅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能力素质,在一些比较重大的强制执行案件中,还需要调动多方力量联合办案,通常来讲,行政决定的背后往往背负着高昂的执行成本。从这一层面讲,强制行政行为是一种不经济的管理方式,其产出与投入的比例并不相称,甚至经常以低效方式运行,有违行政效率原则。

第三,从行为方式来看,强制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较为单调。在严明的法律规制下,强制行政行为在法律权限、行为执行条件、执法程序等方面均需遵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其僵化、呆板的执行模式使得在面对实际状况时,往往因缺失灵活性而无法保证执行效果的达成。例如,当相对人受困于某些不可避免的因素而无法及时或全部履行义务时,直接采取强制行政行为可能适得其反。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仅通过强制行政行为无法保证行政权高效、合理、有效地运行,我们需要更为灵活的行政执行方式、创新行政管理手段来完成行政机关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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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4

3.1 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现状........................................... 14

3.1.1 行政指导的实际运用 ...................................... 14

3.1.2 行政合同的实际运用 ...................................... 15

第四章 提高非强制行政行为能力的思考.................................. 23

4.1 充分提高行政主体的认识......................................... 23

4.1.1 正确认识非强制行政的意义 ................................ 23

4.1.2 强化服务行政理念 ........................................ 23

第五章 结 论............................ 28


第四章 提高非强制行政行为能力的思考


4.1 充分提高行政主体的认识

4.1.1 正确认识非强制行政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