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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政府行政监管管理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6月1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0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8302047428644 论文字数:16547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基于政府干预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结合电网企业的特殊性,认为政府监管可以作为一种对行政权的弥补,充分发挥其灵活与低成本的特性对电网企业市场进行干预,平衡电网企业市场失灵带来的弊端。运用文献分析法搜集了大量关于政府监管的相关资料,明确了政府在电网企业监督制度管理中的作用,又运用历史分析法梳理了我国政府电力监管职能改革历程,清晰的勾勒出政府对电网企业监管范围的变化和监管职能的演进。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为了有效应对国民经济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提高供电和用电效率,国家电网公司在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和强化管理,最终决议通过以转变发展方式来推动电网企业良性改革,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过了十年的努力和探索,形成了我们熟知的“三集五大”这一管理体系。“三集五大”的内容是集约化管理人、物和财产,并在电网企业运行中实行大规划、大建设、大检修、大运行、大营销。“三集五大”管理体系的运行,使电网企业管理更加专业,国家、省、市、县实现了系统化集约管理,极大地提升力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这种体系化的电网企业管理,使电网企业的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并延伸到各个最底层的区县,这种覆盖面广、应用性强的管理方式赋予了电网企业发展强劲的生命力,使企业可持续发展。这种管理方式的优点就是中央企业可以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制定企业的统一发展目标和一致的服务标准,从而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和发展速度,最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成为国际化的高质量企业。可是这种集中化的、分层级的管理方式也存在一些自身固有的问题,就是对底层末端的管理不到位,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管理制度在基层实施不顺利。作为一个大规模、多层级的企业,国家电网必须对最底层的大量公司实现有效管理,才能使公司间携手共进,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从而实现企业的最大市场价值,可是该体系的自身弊端导致的基层管理不畅,使电网企业的协同管理和企业制度目标的推进过程都充满阻碍。

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的提供企业,国家对电网企业十分重视,也不断加大改革力度,但是电网企业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实从电网企业供电以来,消费者对于电网各方面的问题都颇有微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相应的市场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无法及时得到满意的处理。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确有监管不到位的地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家必须加大对电网的监管力度,最根本的手段就是在制度和管理方法上针对问题进行相应的改革。本文的价值就是对电网企业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在科学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为政府进行相应的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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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内容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关于本课题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总结,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二部分介绍了政府监管的概念、电网企业政府监管的特点和电网企业政府监管的法理基础,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政府电力监管职能改革历程,介绍了从高度集中、开始缩减、分散倾向、职能分散的形成的关键时期,明确了当前我国政府电力监管职能的目标和定位。介绍了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现状,并分析其中的问题。指出当前针对垄断问题的电力监管、针对外部性问题的电力监管、针对普遍服务问题的电力监管中存在的政府监管缺位、错位、越位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以上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认为监管主体的职能范围不明确、电力监管职能分配不合理、对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是主要原因。

第五部分针对以上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体制的建议,提出要完善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体制的主体定位、健全电网企业政府监管模式、完善电网企业市场公平竞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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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理论概述


2.1 政府监管的概念

研究政府监管电网企业的问题的第一步是搞清楚相关的概念,因为概念是一切深入研究的基础,他是研究逻辑的起始点。政府监管也涉及到法律研究,而法律研究的起始点同样是概念界定。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概念是法律研究中的重要工具,也是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理性思考时的先决条件。政府监管的概念是起始于经济学的领域,后来也被其他学科应用,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提到这个专业词汇的文献多不胜数,但是关于它的标准概念依旧众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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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网企业的特点

2.2.1 自然垄断性

电网企业之前一直被当做绝对的自然垄断的企业,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相关研究的深入,人们认为根本不存在绝对的自然垄断性企业。沃特森提出,自然垄断性是可以在有和无之间进行转化的,取决因素在于技术水平的提高创新和人民对相关产业的需求的变化。那么当企业的自然垄断性变化时,与之相对应的企业的相关管理机制以及运行机制都要进行合理的改革。这就意味着,之前政府一系列的强制性政策就不再适用于自然垄断性已经逐渐减弱的电网企业,政府的监管机制面对电网企业的转变需要做出相应的转变,要将经济干预的重点转变到刺激市场经济上来。再刺激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是在合适的环节激发电网企业的良性竞争,从而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外加政府的部分干预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变初期,受到固有的不转变资金的用途的前提下进行最优配置思想的限制,认为只有在发电这个环节才可以引入竞争的机制,但是后来通过学者的理论创新和相关的分析证明,其实在配电这个环节也是可以引入竞争的。再说一下售电这一环节,因为售电的公司没有电网,也就不存在“沉没成本”的问题,所以也就意味了规模和范围产生的经济效应在它这里不适用,企业在市场内的进出门槛很低,那这个环节没有自然垄断这一特性,所以政府可以相对轻松地在售电行业引入竞争,从而解决因为垄断导致的价格高、服务差的问题。而我国的现状是,只有在输电这个环节存在竞争,其他整个电网的操作流程都是垄断的状况,现在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性的逐渐淡化,也为我国政府进行电网企业监管职能的改变提供了机会。

2.2.2 负外部性

电网企业是能源型企业,他的产生过程就决定了它的利润获得是以破坏外部环境为代价的,我们将其称之为负外部性。但在合理范围内,环境具有一定的可治理性,但当企业过分追求利益,为了减低成本省略污染物处理的环节时,环境可能会受到永久性破坏的威胁。在发电这个环节,分为火力发电、水力发电和核电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发电的方式,但是我国目前是火力发电为主水力为辅,其他基本可以忽略不计①,这就意味着发电过程中会严重的污染环境,在运输电力的环节也是存在电磁污染的。市场的本质就是追逐利益,这与环境的保护是相冲突的,所以,要想解决环境的问题,就要求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手段,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比如控制企业每年的污染物排放量、制定企业的安装污染处理系统的标准、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等从源头上治理污染,并严格进行管理监督,尽量消除电网行业带来的负外部性。通过政府的干预,保证在经济繁荣发展的同事,保护环境,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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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现状及问题.................................. 9

3.1 我国政府电力监管职能改革历程 ..................................... 9

3.1.1 1949-1978 年:电力监管职能高度集中 ............................. 9

3.1.2 1979-1997 年:电力监管职能开始缩减 ............................. 9

第 4 章 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17

4.1 监管主体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 17

4.1.1 垄断性问题缺乏审查机构.................. 17

4.1.2 外部性问题存在重复监管........................ 17

第 5 章 完善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的实施路径............................ 19

5.1 完善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体制的主体 ................................ 19

5.1.1 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第一层监管............................. 19

5.1.2 建立社会组织对电网企业的监督................................. 19


第 5 章 完善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的路径


5.1 完善我国电网企业政府监管的主体

5.1.1 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第一层监管

所谓第一层监管,是指政府对监管部门绩效进行考核并实施相应的奖惩。这种考核和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一种考核和监督。特别是现在中央进行简政放权,将中央的部分监管权力交给地方政府负责,此时中央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对地方政府的电力监督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政策目标的落实。实现这种监督考核的前提条件就是中央要针对监管的侧重点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并且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到人,制定详细有针对性的奖惩制度。在监督的过程中,中央的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责,积极跟进地方的电力监督情况,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