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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81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910160943443676 论文字数:3926 所属栏目:食品安全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 要 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公司长足发展的根本, 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本文主要从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公司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 分析了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必要性以及如何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美国学者多德教授指出: 公司对雇员、 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 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而我国著名学者刘俊海教授认为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 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 (职工) 利益、 消费者利益、 债权人利益、 ……” 
    ①世界著名的瑞士达沃斯经济论坛, 曾经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 其中第一条认为 “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标准: 主要包括遵守法律、 共同规则以及国际标准, 防范腐败贿赂, 对消费者和对客户负责” 。 
    ②我国 《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可见不管是有关学者的论述, 还是立法的规定, 公司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勿庸置疑。 
    一、 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分析公司由于缺乏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所产生的弊端是有目共睹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使公司的诚信度降低,并最终丧失诚信,三鹿公司的毁灭就是最好的例子。
强调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公司本身的发展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分析公司主动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 公司主动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 有利于形成公司和社会的和谐互动共同成长的良好局面, 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主动的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 有利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形成。 
    公司主动的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 首先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履行基本的法律责任。 公司要认真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他们最基本的消费权利, 发展和谐的消费关系。 所以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有利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形成。 
    2. 公司主动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是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体现。 
    公司主动的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 那么在设计和制造产品的过程中, 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外, 在产品设计及用材标准方面, 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 满足年龄、 性别、 职业、 审美需求等各个方面各有千秋的消费者量身订作的个性化要求。 这样一来就能够体现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 的要求, 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达到社会和谐的根本目的。 

    (二) 从公司自身的角度来分析
 
    1. 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存在的基础。 
    没有消费者就没有公司,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使用产品成为相识的产品” 作为 “起点” , “消费者创造出新的经营的需要, 因而创造出经营时观念上的内在动机, 而后者是经营的前提” , “没有需要, 就没有经营, 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 ” 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 消费者是公司存在的基础。 
    2. 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改善公司的形象。 
    一个能够对消费者付得起责任的公司,首先要做到的是对自己的消费者负责,为他们提供安全可靠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自己的品牌形象,取得消费者的最终信任,实现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双赢; 才能切实增强消费者对公司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信心和信任, 乃至于对整个消费品市场的信心和信任。 才能增加公司产品的忠诚度、 知名度、 美誉度,从而吸引消费者, 提高公司竞争力, 为公司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市场。 

    (三)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 商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 一些重要的信息完全被经营者所掌握, 使得消费者无论在议价能力、 资金实力, 还是信息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 
    1. 从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拥有的信息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 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 
    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 了解市场行情、 掌握顾客心理、 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 可以说知己知彼; 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 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信息。而且,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 会进一步的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即强势更强、 弱势更弱。 
    2. 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来看。 
    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 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 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 对于消费者来说, 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 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
 
    二、 强化我国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一) 进一步整合与完善现有的法律资源, 通过法律规制来实现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公司对消费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仅仅依靠自身的道德约束还不够, 必须依赖现行法律的规范作用。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 由于 “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但法与社会关系却并非一一对应,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可能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 ” 
    ④我国有关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分散于诸多的法律规范中, 包括公司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等等, 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
笔者认为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 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实现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中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 要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立法来规制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 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 笔者认为现行的立法一方面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无法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因此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正: 
    (1)对消费者概念的重塑, 要扩大消费者范围, 将 “打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者” 、 “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 、 等囊括进消费者的范围内,来进一步的明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 
    (2)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使社会监督主体能够充分的实施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行为, 没有涉及到合同公示行为、 说明行为等提供消费信息的行为。
 
    (二) 强化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公司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公司的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

消费者付出价款, 公司就要提供质量合格、 价格公道的产品。 
    ⑤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 公司着重在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1. 向消费者提供充足消费信息, 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公司在产品宣传中的义务并不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 “不从事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而是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 正确、 全面、 实用并可比较的信息。 不但要让消费者对其有利的信息, 而且要告知有害的信息。 另外, 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的识别能力, 所以, 对一些专业技术比较强的产品, 公司应该通过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