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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探讨

日期:2021年12月3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9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2171048576029 论文字数:25452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知识产权法论文
一节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冲突的典型案例 ........................... 17

一、“金华火腿”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 17

二、山西沁州黄小米有限公司与沁县吴阁老土特产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 18 

第五章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域外解决与启示 ...................... 23

第一节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域外解决 ....................... 23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处理规则 .......................... 23

二、世界各国的经验借鉴 ........................................ 24


第六章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冲突的协调路径


第一节 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

从“金华火腿案”、“沁州黄小米案”和“白蒲黄酒案”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解决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时,始终秉承尊重历史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两种权利冲突时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和第 16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历史遗留的地名商标和善意注册的地理标志型的商标都予以保留,可见尊重历史原则是我国的立法初衷,具体在实践中也得以很好的运用。利益平衡原则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上维护权利人各方的利益,允许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共存。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纠纷中贯穿始终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论文参考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诚实信用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实现规制,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简言之,诚实信用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原则,也是一种内心确信。实践中,很多地名商标权人为了追求利益,恶意注册地名商标,损害了地理标志权人的利益,还有一些非地理标志产地的生产者利用地理标志表明产品来源,既损害了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又损害了地理标志权人的利益。在“富裕老窖”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中,宁丰酒业公司所在地并不属于富裕县管辖,在产品上使用“富裕”二字,侵害了富裕老窖公司的地名商标权,也侵害了富裕县内所有地理标志权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概括性的原则,是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商标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同时也是法官处理纠纷应当秉持的最基本的原则。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为《商标法》第 7 条的规定。


结语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即以地名为纽带。如果同一种产品的商标,既属于地名商标的组成部分又属于地理标志的范畴时,地名商标专用权人与地理标志同业竞争者之间就可能会产生纠纷。我国主要通过《商标法》第 10 条第 2 款对地名商标进行保护,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注册,且历史遗留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表明现行商标法不追及于该法生效前已获注册的相关地名商标,这主要是对地名商标历史和现状的尊重。但是由于该条款中对“其他含义”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理标志的保护,使得侵权纠纷屡屡发生。因此,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无法避免,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例如,在“金华火腿案”中,“金华”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原告食品公司对“金华火腿”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金华火腿”是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被告永康火腿厂对“金华火腿”的使用构成正当使用,被告或其他同业竞争者享有合法的地理标志权,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两种权利的冲突本质上是权利人利益的博弈。

总之,对于两者冲突的实际解决方案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协调。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寻找真正能够解决或协调两者冲突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所在。随着我国对地理标志越来越重视,在实践中不能再延续之前简单的裁判方式,而是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对二者的冲突问题进行裁判。具体判断地名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或者已经丧失显著性、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侵权者的主观意图、在先权利的认定、适用混淆可能性等,最大程度上保障双方权利人的利益。本文主要致力于立法趋势和司法趋势两个层面,寻求解决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的最佳途径。在 2021 年中国和欧盟双方签署《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的背景下,结合 2018 年机构改革的衔接问题,对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提出全新的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