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审限的规定
关键词:民诉法;修改
1995年2月26日,举世瞩目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终于以圆满的结局而告一段落,从而使相互间避免了一场贸易战。据中方代表透露,在长达9个月的艰苦谈判中,中美双方的分歧一直比较大,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美方坚持要求中方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那么,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条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美方为什么要求修改第二百五十条呢?中方又为什么始终不答应修改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那么,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的内容又是什么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那么,为什么美方一意孤行要求中方修改呢?一言以蔽之是为他们在今后同中国和其他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打官司时拥有特权罢了—这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遭到严词拒绝是理所当然的。我们知道,凡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审判权都是独立的完整的,是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和侵犯的,这是独立国家的主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和原则。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岂能让美国人对我们的内部事务指手划脚。
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在适用法律上也是平等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护和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要平等,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偏祖。也就是说,“平等”既适用于中国当事人,也适用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确切地说,除了基于国家间根据对等原则规定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民事纠纷,不受或者有条件的接受人民法院审判外,其他任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美方要求我方修改民诉法第二百五十条是毫无道理的,也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大量的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对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复杂多,案件受理之后,要进行大量的内查外调,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时限分为三神:
(一)一般情况下,应在六个月内审结。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部分能在六个月内完成。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审结时限以前,许多法院都规定一审案件必须在六个月内审结,因此,我国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个月的审限,是比较合理、恰当的。(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案件复杂,短期内不易查清的,如案件事实要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又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时间的;需调查的事实跨几个地区,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外地法院没有及时完成调查任务的;其他情况如,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因病、短期出国、出差等原因暂时无法出庭的,原审判人员均被申请回避的,案件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的: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因政策界限不清,需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的情况等。院长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延长的时间,但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三)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种情况应是极特殊的事项,属于确实不能在已经延长的期限内审结,否则不允许拖延诉讼。民事诉讼法对上级法院批谁的延长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灵活掌握。因为这类案件占极少数,而且情况特殊,作出统一规定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规定也是符合客观实际要求的。长期的审判实践告诉我们,二审法院审理的对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是经过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了的案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因此,在调查事实等方面的工作相对一审任务较轻。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无需全面审理,只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
因此,二审程序审理案件需要的时间相对短些。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二审案件的上述特点,对审结时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不得申请延长。由于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审查比较复杂,因此,作出了审限可以延长的规定,但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时间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延长的期限不宜太长,以防止拖延诉讼。裁定是针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审理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对裁定的上诉事项,一般都要求二审法院在短期内作出终审裁定,以便尽快决定实体问题的处理。
因此,规定为三十日,而且不能申请延长。
美方无视中方多年来作出的上述努力,得寸进尺,“要价越来越高”。我们知道,立法只能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进行区别对待。我国现在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大量审判实践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各种案件审限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切合实际的,美方不顾中国的国情,要求修改缩短有关审限,以求在我国境内取得司法特权,这是徒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