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毕业论文润色:《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建议》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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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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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041755502080
论文字数:6358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万元,加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之40%[1]。<BR>比较而言,大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制度的好处在于简单明确,便于适用,稽征成本较低,适宜贯彻国家的各项社会和经济政策,但其缺陷是无法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纳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没有相应地多纳税甚至不必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可能要纳税甚至多纳税的现象,因而无法真正实现纳税人量能课税的公平原则。而台湾地区的税法由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就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净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认为,这种做法较之分项所得税制更加进步合理,更能体现公平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尤其是它在每一档次上大幅度地提高了定额标准,使得这一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当然,我们也不能不意识到,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要求具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公民普遍具有较强的纳税观念和税法意识。就目前大陆的实际情形而言,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和信用制度,在各级税收部门尚不具备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公民纳税意识尚极端淡薄的情形下,采取按年度征收的综合所得税制似乎未必适宜[2]。但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看,采取以年度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将是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总体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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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三)关于<A href="http://www.51lunwen.org/shuifa/2011/1122/lw201111221157492568.html"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A>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问题<BR>台湾地区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称为“营利事业所得税”。20世纪90年代末期之前,一直与被其称为“综合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并行征收。在这种税制下,营利事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所获股息红利等仍须再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台湾地区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的新规则[2]。根据这一规则,台湾地区的“营利事业”在被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如果公司的股东所获得的分配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已征收的“营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