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the six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ross-strai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June 18, 2010 held in wuhan. This semina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ina to learn and Taiwa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os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 central south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 hubei province, wuh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law central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rvard University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joint the office.
导读:第六届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于2010年6月18日在武汉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与我国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法学会、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港澳台办公室联合承办。
来自海峡两岸的多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司法界、律师界的近100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毕业论文范文尤其是海峡两岸的大部分主流国际私法学者莅临本会。本届会议共收到论文近90篇,是自2005年第一届研讨会举办以来代表人数和提交论文数最多的一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在开幕辞中指出,6年来,在海峡两岸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在海峡两岸轮流举行研讨会已成为两岸学术交流、法学交流的重要桥梁,为两岸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0年对于海峡两岸而言,注定都是国际私法年。今年5月26日,我国台湾地区公布了立法院在4月30日通过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这是台湾国际私法立法迈向现代化的重大进展。而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也正在紧锣密鼓进行,预计年底能够完成并通过。本次会议的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确定,希望代表们各抒己见。台湾“司法院”前大法官刘铁铮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国际私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现代交通发达、对外贸易频繁的时代,两岸的学者及同仁更应付出心力来研究国际私法。在过去20年间,大陆在韩德培教授等学者的带领下,国际私法学突飞猛进,人才辈出。此次海峡两岸研讨会,即本着学习的态度,与大陆学者交流、切磋。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仁山教授主持的开幕式上,刘铁铮教授还代表因身体缘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台湾“司法院”前大法官马汉宝教授,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赠送马汉宝教授的父亲、著名法学家马寿华先生的字画。刘铁铮教授引用一句唐诗———“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来比喻两岸之间民商事交流的发展。此外,刘铁铮教授还特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捐赠设立了国际私法奖学金,以奖励在国际私法学习和研究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在校学生。本次会议采用主题发言与分节讨论的研讨形式,主要围绕以下三个议题进行研讨:(1)海峡两岸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起草与制定;(2)海峡两岸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问题;(3)国际私法的新发展。来自海峡两岸的专家学者们在民主、友好的氛围中,就上述各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与争鸣。
一、海峡两岸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起草与制定
海峡两岸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起草与制定,是本次研讨会上最为热门的议题。代表们主要围绕“历史沿革—未来展望”、“本土纵论—域外视角”两个方面各抒己见。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费宗祎教授回顾并介绍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成果。他认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从形式上看,经历了从若干个单行法中设专章、专条模式发展为现在的单行法模式的过程。在整个30年中,立法过程呈现几大特点:(1)国际私法学术研究对国际私法立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2)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经验总结,且推动了立法进程,并为立法工作提供了良好基础;(3)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从《民法通则》以来一直实行立法机关、学者和实务部门三方结合的方式。另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计划,《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草案)大约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争取在本年度通过。所以,费教授认为,如果说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是以《民法通则》为起点,那么,倘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能够在今年通过,则其将成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黄进教授对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的新进展进行了介绍。他指出,2010上半年,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倡议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组织了部分专家,在《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建议稿和2009年年会讨论的基础上,对《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专家建议稿进行了研讨和修订。专家讨论中,最受关注的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新法与旧法的关系问题目前有三种主张:(1)用单行法取代原来的分散立法,把原来法律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废除;(2)旧法中大的章节不删除,原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3)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特别规定的,不做变动,另外制定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学会的意见是保留原有法律不动,赞同第二种主张。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结构问题学会的建议稿在结构上有所创新,共分为10章,且突出了以人为本的观念,将人法提前,物法置后,但人大法工委倾向于民法典草案第九篇的结构。另外,学者们对于以下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对“涉外民事关系”要不要加以界定;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对公共秩序、直接适用的法以及法律规避是否应加以规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是采用同一制还是分割制等。台北大学陈荣传教授介绍了即将于2011年施行的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最新进展。陈教授作为该法的起草人之一,从基本架构与内容安排方面对新法进行了说明。新法改变了旧法31条的结构,但依然保留了旧法中的本国法主义的做法,规定属人法以国籍作为连结点。
同时,新法的规定形式比较多元,住所地在新法中的重要性得到了提升。此外,在债权行为的准据法确定问题上,新法引入了特征性履行规则,并对反致问题作了范围上的限制,对规避法律、公序良俗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台湾新法的重点在于,台湾国际私法的发展不能脱离国内实体法的发展。最后,考虑到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新法在颁布一年后才予施行,因此,现在还面临很多解释问题,需要学者们进一步研究。东海大学陈隆修教授探讨了欧盟的国际私法方式是否适合两岸未来的国际私法实践,并分析了美国现行理论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比较了1980年《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和欧盟2008年罗马工规则。陈教授提出,大陆的立法机关若签订两岸之间的协定,欧盟公约第78条的规定可资借鉴。复旦大学陈力教授比较了大陆国际私法与台湾《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指出从条文数量上和规范的相关内容上,大陆是台湾立法的一倍,但在相同或相似制度之规定上,两岸立法各有特色或利弊。其中,在适用范围、区际冲突的解决、反致和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上,两地制度在相似中存有细微差别;在法律规避、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标准、识别、先决问题、时际冲突、外国法的查明、互惠与对等、诉讼时效等问题上,双方差别较大。台湾玄奘大学赖来焜教授也比较了两岸国际私法的最新进展。他认为,两岸国际私法的DNA很像,台湾在1953年把1918年的《民事适用条例》改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大陆国际私法学会的建议稿名称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是在立法体系上,特别是合同、侵权、知识产权、代理和法律行为等问题上,两岸的编排略有不同。
中国政法大学宣增益教授介绍了跨国侵权法律适用中的几个新动向。他首先回顾了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争论点,即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竞争,并认为如何制定好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关键是怎样处理好确定性与灵活性的问题。其次,宣教授总结了欧洲国家在处理该问题的成功经验,提出并总结了瑞士、德国、法国特别是罗马规则中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最后,其提出针对我国相关立法的五项建议,即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规则;以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作为替代规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灵活规则;以当事人的选择作为自治规则;以免予适用条款作为维护中国社会秩序的“安全阀”。安徽大学汪金兰教授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提出了建议。目前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在第六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规定,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她认为,既要坚持理论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也要兼顾我国审判实务的需要,同时,还要兼顾我国国情。对于领事婚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等条文需进一步斟酌。此次会议上,大陆与会代表对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抱有浓厚兴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仁山教授、复旦大学陈力教授等对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的识别和先决问题、“关系最切原则”的规定提出问题,陈荣传教授逐一予以回应。他认为,立法不必过度超前,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并且,将个人化的色彩降至最低,所以最后的立法是一种折衷和开端。结合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过程中对外国法的借鉴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粟烟涛博士针对《法国民法典》第14条的起源进行了历史考察。他认为,在古罗马时期“原告就被告”就是国内最基本的管辖权规则,古罗马帝国崩溃进入属人法时代后的司法管辖实践,几乎没有任何笃定可信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