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专业论文帮写:《宪法》中增加税法总则性规定的问题探讨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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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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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1112062121076947
论文字数:3263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税法专业论文帮写:《宪法》中增加税法总则性规定的问题探讨</P>
<p>摘 要: 文章从在《宪法》中增加规定税收的基本事项,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税收授权立法上升为法律三个方面<A href="http://www.51lunwen.org/doctor_degree.html" target=_blank>帮写博士论文</A>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提出了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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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关键词: 税收立法;宪法;税收基本法;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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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着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一是在《宪法》这一国家的根本大法中没有对税收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特别是没有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二是缺少一部统领各单行法律、法规的税收基本法,彼此之间的协调不够;其三是存在为数众多的授权立法。笔者拟就这些问题,结合对国外税收立法的考察,略谈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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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一、关于在《宪法》中增加税法总则性规定的问题<BR>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征税事关人民的财产权与自由权,属于重大情势,应由宪法来规定其基本事项。同时,有鉴于历史上对执政者威胁最大的武装起义多因苛捐杂税而引发,税收事项就更使执政者在其宪法中给予特别注意。因此,一般国家宪法均对税收问题给予了较多的条文,特别是在强调税收法定主义这一点上,几乎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BR>例如,美国1787年宪法仅有7个条文,规定税收事项的条文竟有五款之多,足见立法者的重视。上述条款中,主要规定的是征税的基本问题,如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是直接税的分配比例;第一条第7款规定了税务法案的提出机构;第一条第8款则规定了国会的税收立法权。又如,希腊1975年宪法第七十八条第1款规定:“非经议会制定法律,对征税对象和收入、财产类型、支出以及按何种税类处理等事宜作出规定,不得征收任何税。”该条第4款又规定:“有关征税对象、税率、减免税和给予补贴,均须立法权力机关规定,不得委托授权。”再有,葡萄牙1982年宪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1)税制由法律建构,以公平分配财富与权益并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2)法律设置税种并规定纳税人的纳税范围、税率、优惠及保障。(3)任何人不得被强迫缴纳没有宪法依据和法律未予规定缴纳与征收的税种。”此外,荷兰、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宪法中也都从国家义务的角度规定了税收法定的内容。<BR>反观我国宪法,对于税收如此重要的问题,竟然只有一个具体条文谈论到税收,这就是宪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即便仅是这一个条文,本意上也是从公民基本义务上来立论,是站在国家的优越地位来谈论税收。但至于我国的税权是如何划分、税收的基本原则如何把握、税收法案如何提出与制定等问题,则在宪法上为一片空白。也就是说,在我国,从宪法上无法找到税法的总则性规定,出现了税法上总则缺位的现象。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了一定的补充,但该法作为程序法,其补充毕竟有限。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宪法,在其中增加税法总则性规定的内容。如做较大修改存有困难,至少也应从国家义务的角度明确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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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二、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问题<BR>国际税收立法主要有两种结构模式,一是采取“宪法+税法典”的模式,税法的总则性规定均在宪法中作出;二是采取“宪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单行法”模式,这一模式如德国、韩国、日本等。至于我国在模式的选择上,前已论及,由于宪法上总则缺位,如难以在宪法中增加这些内容,则宜利用税收基本法的框架加以补救,因此,拟应选择第二种模式。<BR>《税收基本法》应当规定所有税收普遍适用的条款,通过设定税法的基础原则、税收程序和诉讼规则、纳税人权利来更深入地体现法律规则。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可以为现行的数量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提供可以遵循的统一规范,加强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减少冲突。国外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方面,不乏成功的例子,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这里,笔者想介绍一下韩国的《国税基本法》。<BR>韩国《国税基本法》自1974年12月21日颁布以来,先后修订了8次才形成目前的结构。从形式看,由章、节、条、项、款组成,共8章19节86条和9个附则;从内容上看,由总则、征缴和适用原则、纳税义务、课税等7部分构成。(1)总则。总则规范税法体系的基础性内容和税收原则性问题,是税收立法、司法或管理的基本依据,它包括立法宗旨、基本术语、期间和期限、文书的送达等内容。(2)国税征缴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前者包含实质课税和诚信原则;后者包含税法解释和从旧不从新两方面内容。(3)纳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对于纳税义务,基本法从成立、继承、变更、担保至消灭分别作出了详细而普遍的规定。(4)国税同一般债权的关系。在如何协调税收法律关系和其他债权关系问题上,韩国国税基本法实行国税优先的原则。(5)课税。它规定了课税标准申报和决定或更正决定的管辖机关以及加算税金的问题。(6)国税还给金和国税还给加算金。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有超缴、误缴的税额,税务部门应及时将误缴和超缴的税额作为国税还给金偿付纳税人。国税还给金可充当国税、加算金和滞纳处分费,所剩余额应退给纳税人,同时支付国税还给加算金。(7)审查和审判。审查和审判属于税收争讼法的内容。目的为防范、纠正税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它由通则、异议、审查、审判四部分内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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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三、关于税收授权立法问题<BR>所谓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于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我国《立法法》在第九条、第十、第十一条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就授权立法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其中之一便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R>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BR>考察世界各国,由于在税收问题上奉行法定主义和国会保留的原则,鲜见议会享有将税收授权给政府立法的权力,不仅如此,倒是有的国家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中明文规定议会不得将税收基本事项授权给其他机关立法。前引希腊宪法即是如此。这是因为,立法权和财政权各国议会普遍享有的两项最重要的权力,通过行使这些权力才可以达到监督或者控制政府的功效。如果议会把征税这一财政权授权给政府立法,将会打破权力之间的分立或分工状态,削弱立法机关的地位,大大增加本来就容易专横的行政权得以滥用的危险性,可能给人民的财产权带来不虞之灾。<BR>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制定税收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而税收实践又急需有所规范,在此情形下,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按照这两次授权,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税收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条件。<BR>在我国税法的各种法源中,行政法规在数量上占据绝对,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由于税法是关涉到国民财产权与自由权的大法,因而世界各国在税法上采税收法律主义,一般适用“国会保留”,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税法法源中理应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主要的税种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笔者认为,经过1994年以来的新税制运行,加之理论研究的深入,将通过授权立法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这一升级的完成,不仅是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的本来要求,而且对于税法的权威与影响力也将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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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参考文献:<BR>杨小强.税法总论. <A href="http://www.51lunwen.org/doctor_degree.html">http://www.51lunwen.org/doctor_degree.html</A>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