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案例实践..........................29
第四章 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的立法实践及完善......38
第一节 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实践.....................38
一、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38
二、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案例实践........................................42
第四章 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的立法实践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实践
一、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税务总局自 2009 开始到 2018 年发布了多则与“受益所有人”认定问题有关的通知、公告、解读及处理意见,下文将对重要的公告进行分析。
(一)国税函[2009]601 号文
我国税法有关“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的第一份正式文件是国税函[2009]601 号文,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文件明确定义了“受益所有人”。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但其必须就所得或所得产生的权利或财产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且同时满足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要求。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该范围。第二,条文确立了认定“受益所有人”时应从条约宗旨与目的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定。第三,
601 号文列举了不利于申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七项考察因素,并规定了举证责任应由纳税人承担。不利因素简要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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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受益所有人”1977 年第一次引入《DECD 范本》以来,世界各国多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该术语。“受益所有人”身份关系着申请人是否能够享受来源国的税收优惠,因而准确认定这一概念对投资者与引资国来说都十分重要。然而,《OECD 范本》及《联合国范本》都没有对“受益所有人”做出准确定义,关于“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
从学界的最新发展来看,OECD 的认定趋势认为“受益所有人”应适用国际法含义,且并不属于一般国内法避税规则,笔者对此表示认同。在适用法律性质标准还是经济实质性标准问题上,OECD 没有明确的在两者间做出选择,笔者认为出于“受益所有人”引入税收协定中的目的而言,当前世界各国多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来判定“受益所有人”,因而运用经济实质性标准来认定可能是更优的选择。
国税总局颁布了多项文件,以指导实践中认定“受益所有人”。然而,我国“受益所有人”制度有着与 OECD 认定趋势存在差异、立法层级较低、认定标准较模糊单一、税务信息获取困难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我国应在立法与实践中着力寻求与 OECD 认定趋势相一致,并且吸收先进国家的经验,逐步细化税收协定中的 LOB 条款和 PPT 条款,从而更加合理地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