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我国 1994 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地方税体系,但是由于各个地区仍然存在经济发展差异、缺乏主体税种、地方税税源不足等问题,使得地方税体系建设一直是税制改革中的重点问题,而这项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就是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以来,“十九大”报告也进一步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一直以来,地方政府都存在着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问题,地方政府需要面临本地区的医疗卫生、基础教育、道路交通等公共基础建设的主要支出份额,而地方政府征收的地方税收入以及归属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收入并不能满足地方的事权支出。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问题进一步加深。目前,缓解相应问题的主要途径为中央的转移支付、地方的“土地财政”等。但是这些途径都只能在短期内缓解地方的财政收支不平衡,并不能作为长期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路径。应该建立更为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选择更为恰当的地方主体税种,以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拥有长期稳定的可以保障自身事权支出的财税收入。地方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体系的核心内容,需要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社会情况来选择相应的主体税种,以保证稳定充足的税收收入。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原则为财政原则、法治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本文将在此基础上结合众多学者提出的税权划分以及地方税设置的原则,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应遵循的四个原则为基础设定,将税收收入稳定性、税收经济调节作用、税收征收便利原则与税基非流动性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目标原则,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出科学性的建议。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差异,基于地方税设置原则选取适合于各地的地方主体税种,不仅会使得目前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加强具有我国特色的税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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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一、地方税划分原则
在著名经典理论中普遍认为,税权划分的基础在于财政分权。Charles Tiebout(1956)最早提出了财政分权理论,在他的“以足投票”的理论中指出,人们愿意留在一个地方生活和工作是因为该地的财政支出与税收组合可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1在此基础上,Stider(1957)在“最优分权理论”中认为,地方政府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地方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比中央更有效率;2Wallace E. Oates(1972)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对于选民而言,地方政府对其直接提供帕累托有效产量,会比中央提供的更有效;1Buchanan(1950)在“俱乐部”理论中,如果把社区比作俱乐部,俱乐部内的成员每多一位,就会使人均成本降低一点,但如果人数超过了俱乐部的最大容量,就会带来外部不经济,所以当成员规模到达一定程度之后就应该进行分权。2Richard W. Tresch(1981)在“偏好误识”理论中提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央政府并不能完全正确的认识各地区的偏好,有可能会把自己错误的认识强加于各个地区之上;3 King(1984)认为,集权的管理会使得每位官员的工作过多,会使得政府机构工作效率降低,分级行使政府职能,明确划分职权,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4 Rosen &¥Mckinnon(1995)等人在“鼓励政府间竞争说”中认为,多级政府结构可以产生地方政府间的激励机制,如果一个地区的政府管理不当会使得本地区民移居到其他地方,这便会使得地区政府管理者更加关心本地区民的效用与需求。
在分权理论的基础之上,地方税权划分方面,经济学家们也进行了一定探究。Musgrave(1959)从税种功能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划分地方税权归属的七原则:有调节经济差异功能的税收作中央税;有调控宏观经济作用的税种作中央税;收入稳定的税收作地方税;税源在各个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的税种作中央税;税基具有流动性质的税种最好作中央税;税基非流动性较强的税收最好作地方税;具有受益性质的税收可作中央税也可做地方税;Marshall(1890)认为,作为地方税,征税对象应该是稳定的,地方税收收入应该主要用于向本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以提高其生活质量;7 Seligman(1905)认为地方税的划分应依照以下三个原则:效率原则——各个税种应该划归为征收更有效率的政府,适应原则——税基宽的归中央,税基窄的归地方,恰当原则——税种划分应有利于税收负担的公平;8 Diu(1961)提出,税权划分应该考虑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应选择更能促进经济水平提高的税权划分方式;1Mintz(1987)也提出了税种划分原则有:效率原则、简化原则、灵活原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King(1984)在分析时,提出了 “四不原则”:一是不征收高额累进税,二是不征收税基流动性很大的税种,三是不征收税负可出现转嫁的税种,四是不征收本地居民对享受的利益和付出的成本之间不匹配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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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界定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
目前,理论界关于地方税的概念存在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有三种,一种认为地方税是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那部分税收;第二种认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也有权支配的收入;第三种认为地方税是地方具有对其立法的权利,同样,税收归属于地方而且可供地方支配。三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基于税收归属权、税收征管权、税收立法权三个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朱青(2014)基于国际经验的角度来看,认为无论税种征收的立法权是否归属于地方,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就属于地方税。1 且我国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若采用第三种概念,则并无符合条件的地方税存在。本文基于税收归属权来定义地方税,即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一部分的税收为地方税,包括地方独享税与部分收入归属于地方的共享税。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国家的地方财政收入应主要来自于地方税收收入,地方税是国家税收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拥有了充足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地方所需的公共产品。
在每个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中,均存在一个或两个占据该地区税收主导地位的税种,这便是我们所说的主体税种。主体税种除了保障地区收入的充足性之外还具有调节调控地区经济的功能。主体税种又包括中央主体税种和地方主体税种,
许多国家的中央主体税种和地方主体税种并不是同一税种,而我国目前中央和地方都以增值税占据主导地位。地方主体税种应该,首先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其次税基不易具有流动性;继而要便于地方政府的征管,即保障征收的效率;最后,对于地区的经济也应该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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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适用原则选择
综合前人对地方主体税种的研究,本文将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原则归集为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税收经济调节原则、税收征收便利原则以及税基非流动性原则。
一、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
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首要的任务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需要要税基宽广,税源丰沛。1 一般而言,税基更宽的税种纳税人就会比较多,税收收入相应的也会更多。税基就是指税收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越广,
税收收入必然也越多,例如增值税,对几乎所有环节的增值额都进行税收课征,税收收入也相应更为充足。地方主体税种应该承担起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充足的职能,在地方收入中占据主要地位。因此地方主体税种需要有较为宽广的税基,以保障充足的收入。地方政府只有拥有了充足的税收收入来源才可以按照自身的经济特色,安排合适的支出,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按照预期的方向更加快速的发展,地方政府若没有充足的税收收入,就会过分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这样会影响地方按照自身需求进行支出的自主性,也会影响地方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地方主体税种应该是可以保障地方有充足收入来源的税基较广的税种。
大体上来看,无论是财权分散的国家还是财权集中的国家,中央政府的收入筹集能力都是要高于地方的。收入存在波动性的税收应该划归中央征管,地方政府对于税收收入波动的调节能力不如中央,若地方政府在波动性税收收入的低谷没有筹集到充足的资金,就会带来较大的财政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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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分析 ........................... 21
第一节 基于聚类分析法的地区分类.................................. 21
一、主成分因子分析 .......................... 21
二、聚类分析 ................................. 24
第二节 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分析....................... 26
一、地区间地方自供给率对比分析 ........................... 26
二、地区间地方税种收入结构分析 ............................ 28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 ........................... 37
第一节 税收收入稳定性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37
一、Ⅰ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37
二、Ⅱ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