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在特质为一些企业的不良税收筹划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在本文案例的避税方法中,微软就是采用成本分摊协议人为分割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使得充当“现金盒”功能的公司可以通过参与成本分摊协议拥有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这些公司将这些无形资产再次授权给更低一级的公司,向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完成利润的转移与税负的降低。
对于我国而言,不合理地使用成本分摊协议进行避税会侵蚀税基,影响财政收入;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则会扰乱良好的税收秩序。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收管理。由于无形资产成本分摊协议属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一种方式,因此对于它的完善建议与转让定价有着共通性。
总之,成本分摊协议税收管理制度在我国成功落地,既可以为企业带来研发费用分摊、合理降低税负的好处,也可能引发不合理避税的负面影响。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无形资产成本分摊协议在我国企业中存在着巨大的应用前景。因此,我国一方面需要鼓励企业促成无形资产成本分摊协议的签订,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到它潜在的不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