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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研究

日期:2020年09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5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9101416133215 论文字数:23666 所属栏目:税收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税收论文研究,通过研究发现,银行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银行业的税负并没有普遍降低,相反,
却有了极小比例的上升,“营改增”政策对于银行业虽然没有正向的降税效应,但由于综合税负改变比例极小,也实现了“营改增”不明显增加银行业税负的基本目标。按现行的银行业增值税政策,居民存款利息免税、银行贷款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这是造成银行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未下降的重要原因,这与先期进行“营改增”试点政策的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税负明显下降相比差异很大。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税制改革中的里程碑事件。对于我国企业而言,流转税与所得税是企业最重要的两大税种,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流转税一直是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并行的状态。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没有进项税抵扣环节,存在对企业经营中产生的收入重复征税的劣势。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对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营改增”自此拉开大幕。当年 1 月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启“营改增”试点,并先后于 2012 年 9 月 1 日与 2013 年 8 月 1 日分批将试点地区分别推广至北京等 8 省市及全国。随后,2014 年 1 月 1 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 年 6 月 1 日,电信业改征增值税;2016 年 5 月 1 日,在全国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剩余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自此,“营改增”推广至全国全行业。
全面“营改增”完成后,增值税改革继续推进,降低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等政策不断推广,减税降费不断深入。银行业所在的金融业作为最后一批纳入“营改增”的行业,银行业“营改增”政策施行 3 年多以来,银行业的税负影响究竟如何?现行银行业增值税政策还有哪些需要进行完善?这是值得深入探究的。

针对银行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研究主要集中在 2016 年政策施行前的政策效果预测与政策刚施行后 2017 年的部分数据对比,缺少完整比较“营改增”政策施行前后多年的长周期研究。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我国银行业有 33 家上市公司(其中:2016 年以前上市的银行有 16 家、2016 年及之后上市的银行有 17 家)。2016 年以前上市的 16 家银行财务季报数据披露完整,后 17 家由于上市以前可以不披露季报,除上海银行外的季报数据均不完整。本文将选择 17 家上市银行(2016 年以前上市的 16 家银行加上海银行)2013 年 6 月至2019 年 6 月的财务季报数据进行分析,时间跨度为银行业“营改增”试点前三年与试点后三年,通过理论推算与充分的数据支撑来分析“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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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意义

首先,从理论意义上来说,“营改增”全面推进后,增值税政策在不断调整完善,银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才三年多,很多政策细节也有待调整补充。银行业业务范围广而复杂,“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本文将从银行业具体业务出发,通过理论推算与最新数据来完成分析,对现有银行业“营改增”的理论研究是一个补充。

另外,从现实意义上来讲,“营改增”政策的施行对我国银行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不同银行利息收入占比(利息净收入/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差异,“营改增”的对不同特征银行的政策影响效果可能也会有所差异。“营改增”政策的初衷是要实现税收政策的合理配置与税收调节的科学完善,确保相关行业综合税负有所下降或至少不显著增加。通过政策施行前后 17 家上市银行六年的数据对比分析,能充分说明银行业“营改增”的政策效应,同时找出造成不同税负影响结果的可能原因,进而为银行业的税收管理等方面提供建议;另外,对银行业“营改增”改革政策进行效果评估,也为银行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完善以及增值税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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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于银行业“营改增”的理论与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与增值税税收理论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收负担理论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指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承受的经济负担,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国家征税而形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

税收负担分为绝对税收负担和相对税收负担,二者存在一定差异。绝对税收负担是用绝对额衡量的税负水平,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照税收政策,纳税人总共需要缴纳的税款的总金额。而相对税收负担一般用相对额(如百分比)来衡量税负水平,也可以被称为“税负率”,如为了横向比较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税负水平,可以比较企业的纳税总额占营业税入的比例或实际支付的税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本文所研究的银行业的税负影响指的是相对税收负担的概念。

(二)公平课税理论
公平课税是指政府无论怎样建立税收制度,进行征税的时候如何运用征税政策,都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政府在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时,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与应税收入规模,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支付能力与收入规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征税政策与征税额度。公平课税理论主要强调两个维度的公平:一是横向公平,即对经济实力相近或纳税能力相当的人按照类似的政策、标准对其征税;二是纵向公平,即对经济实力相差悬殊或纳税能力差异很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与交税标准,经济实力强或纳税能力强的纳税人多纳税,经济实力弱或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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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一、原有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银行业所属的金融保险业适用于营业税 5%的比例税率,即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5%)。由于适用营业税时,银行业并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其并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故银行产生经营收入时需要交纳的流转税率基本近似于 5%,再考虑其需要按交纳的营业税金额的 12%交纳营业税附加,银行需要就其收入额交纳 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银行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开具相应收入发票后,处于银行下游的企业不能抵减其需要交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

二、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银行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均需缴纳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银行业的业务主要分为贷款业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三类金融服务。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银行业中各银行均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之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适用的增值税率为 6%,销项税额为销售额*6%,而进项税取决于银行所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大小,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之后是否会高于营业税时期的 5%的营业税税率需要仔细探讨。与营业税类似,银行需要按其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的 12%交纳增值税附加。

图 3-1 工行利息收入与手续费佣金收入对比 来源:工行历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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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税负影响的理论推算.............................16

第一节 银行业主要业务及收入来源分类..................................16

第二节 “营改增”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17

第四章 “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税负影响的实证研究...............................21

第一节 研究假设与变量选择......................................22

一、研究假设..................................22

二、变量的定义...........................22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36

第一节 研究结论.......................................... 36

第二节 银行业“营改增”政策的效果评估..................36


第四章 “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税负影响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研究假设与变量选择

一、研究假设

基于第三章的理论推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银行业综合税负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降低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总额究竟能占到收入额的多大比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改征增值税后,同等条件下,财务核算上的收入与成本费用金额均会有所减少,会计利润究竟是增是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应地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

因此本文提出假设:“营改增”能否降低银行业的税负是不确定的。

二、变量的定义

(一)被解释变量

本文需要研究“营改增”对银行业的税负影响,被解释的变量为银行的综合税负水平。我国企业一般是在每月征期前(一般为每月 15 日前)申报缴纳上月各项税费,实际缴纳的税费会在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中体现,这是缴纳的税金绝对值。为了比较不同收入规模银行的税负水平,需要用相对值来进行对比,即用“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绝对数值除以“营业收入”得到相对税负水平来进行比较。

因此,本文选择综合税负(totaltax)即支付的各项税费/营业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

表 4-2 17 家上市银行综合税负情况(2013 年 2 季度至 2019 年 2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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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研究结论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银行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银行业“营改增”试点已进行了 3 年多。通过理论推算、收集总结“营改增”前后各 3 年的财务数据与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