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的推动下,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态越来越多,发展出了互联网支付、P2P、股权众筹等多种业态,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使交易成本下降,投融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金融服务在普惠性能方面得到有效提升,覆盖面愈加深广。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具有负外部性特征,内在仍是金融,与金融风险一样,仍然存在着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而且由于依托于互联网,所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波及范围更广,风险的扩散更加迅猛,造成后果也更加严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比较迅猛,因此积累了一些问题,也存在一些风险:部分行业和机构名义上仍是进行金融创新,但由于缺乏风险防范、规范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意识,反洗钱等监管机制也存在空白区域,这就造成了该领域的金融风险不断攀升,以致非法融资、行业诈骗等事件频发,引发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任度下降,引发国内政府、企业和诸多行业的高度关注,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改革和监管势在必行。
互联网正在同各行各业快速融合,货币支付和融通领域也在其中,进而产生了巨大变革,更新了货币在社会中的流通模式,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对社会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经济,是国家的命脉,而金融则是经济的血液。金融的重要地位和高风险性,决定了监管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在现代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环境中,在当前社会舆论焦点之下,“互联网+金融”备受关注,面临的机遇与风险并存,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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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形式上是金融功能的创新实现。金融的功能实现依赖于资金的往来和结算、资产的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而互联网金融适应了信息化、现代化、全球化的需要,是传统金融升级换代的新产物,冲击着传统金融业,促进了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而支付系统是一国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结算体系是“建立在经济活动基础上,交易者、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间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制度性安排。”中国目前的支付结算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商业银行为主体,资金结转通过央行支付体系国家处理中心(National Processing Center,NPC)的清算账户进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是纽带,是各银行机构支付体系的联结,银行机构率先与互联网技术结合推出业务后,央行的支付系统对全国支付业务起到了支撑、促进和转化的作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冲击着现有的支付系统,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是从支付领域发端的,因此,不论金融产品、服务或者金融工具如何推陈出新,互联网金融中涉及的支付也应纳入央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范围,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在金融行业的这种时代背景下,作为一名央行的工作人员,对于如何进行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本人从当前从事的具体支付工作入手,进行了的初步探索研究。
本文遵循一般规范分析研究方法,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相关理论,采用了问卷调查法、文献分析研究法、统计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四种研究方法;其次,通过深入河北省各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调研,结合国内现状总结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发展历程、主要类型与发展现状,并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与面临的问题进行分类总结;再次,结合国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的丰富经验和先进理念,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的创新模式和发展建议;最后,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核心结论、不足之处,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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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2.1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2.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2012 年,谢平在国内最先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相比于资本市场和传统商业银行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方式,是第三类金融融资方式。马云于 2003 年提出,立足于互联网经营的企业,当出现同金融行业的交叉时,那该企业便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为,应称作互联网金融;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依靠互联网技术而实现的创新和革新,应区分对待,称作金融互联网。发展至今,马云的结论不够具有发展眼光,有些狭隘。“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全新的金融模式,逐渐在市场环境下不断发转壮大。白杰则在 2014 年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在于“金融”,互联网技术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的服务功能。在互联网技术服务金融产业方面,提供了线上平台等全新的经营方式,使得销售和支付网络化存在可能。在界定互联网金融内核问题上,即便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创新营销渠道,实现资本融合,这也是互联网金融。2012 年,万建华将重点聚焦在互联网金融涵盖的范围上,指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拓展了传统金融行业的资本融合的作用,更在于创新衍生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新模式和金融新产品,以及全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2013 年,林采宜提出传统金融的本质没有因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而改变,仅在于“线上”与“线下”的区别,即传统金融的服务和资金流动利用互联网平台转为网络化,并在融通的能力和便捷程度等方面得到提升和拓展。
2015 年 7 月 18 日,央行同十部委联合发文,第一次指明互联网金融概念。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互联网金融被描述为: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狭义来看,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广义来看,互联网金融既涵盖互联网企业进行的金融行为,也涵盖金融机构创新而生的互联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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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与发展历程
2.2.1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1)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开创与发展,是基于金融机构将互联网通信技术应用于传统业务,进而使得互联网与金融的初步结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投入很大,同时收效也很大,推动着我国金融业的信息化发展,尤其是电子银行的服务体系,包含了自助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 APP、网银业务等,大数据非常全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第一、二代支付系统将各银行机构之间的支付业务进行了“互联互通”,形成了“互联网支付”模式,为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搭建了平台。
(2)P2P 网贷模式
P2P 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向其他个人进行借贷和融资的债权行为,脱离了传统银行业等中介参与。借款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借款信息,通过招标若干投资者提供固定利率的贷款,借款方可以明确掌握借款者的信息和资金流向。
(3)众筹平台模式
众筹(Crowd funding)顾名思义,就是大众筹资。项目创始人或者推动者,通过社交网络、众筹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发布筹资信息,项目投资者通过该平台获取信息,并经过进行判断和筛选后进行投资,进而达到筹资的目的。目前众筹模式多以团购和预购的形式开展。众筹模式将筹款方扩大至社会大众,其很低的门槛对于刚刚开始创业,或者初创难度很高的产业从业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例如创意文化产业的创业者。随着众筹模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在已成为非营利组织和部分初创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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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结算服务与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17
3.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类型及发展现状 .............17
3.1.1 网络支付类业务 ..............17
3.1.2 网络融资类业务 ...............19
4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与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29
4.1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29
4.1.1 美国监管经验 ...............29
4.1.2 欧盟及英国监管经验 ................30
5 完善我国支付体系服务与监督管理的建议....................33
5.1 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性治理环境 ...................33
5.1.1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 ................33
5.1.2 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33
5 完善我国支付体系服务与监督管理的建议
5.1 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性治理环境
5.1.1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
立足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外部环境交互性较强的特征,加强对支付方面的监管,找准法律空白区域,制定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推动完善相关法制体系和监管措施,加强实名制体系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保护、资金流通安全等方面的建设,提高监管标准,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下接受监督,稳步发展。加紧出台互联网金融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支付规范细则,列明企业平台、借贷双方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应负责任和遵循守则,加强对资金流通、参与者身份核实、个人隐私安全、电子合同合法性等方面的监管,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稳步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等方面支持。建议尽快出台新的《支付结算条例》,适应支付结算监管新形势。
5.1.2 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稳步推进投诉举报机制,充分调动市场群体和社会大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