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证结果
4.1 数据收集及样本选择分析
在2007-2016的抽样期间,对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国上市公司进行了7,862次观察。数据来源于中国股票市场与会计研究数据库(CSMAR)和台湾经济期刊数据库(TEJ)。2007年的选择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实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股东的贪污问题实施了严格的监管。从那以后,RPT已经被上市公司广泛使用。由于担心金融公司受到不同的监管,本文研究进一步将金融业排除在样本之外。电力及公用事业因报表衡量及分类与一般行业有异,费率变动攸关民生消费,价格制定受到较大管制,为避免造成混淆效果,本文也将其删除。此外,样本中不包括丢失或不完整的RPT数据,财务数据。此外,本研究还赢得了1%的极端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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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探讨关联方交易(简单关联方交易与复杂关联方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联性,透过实证分析显示,我国 2007 年-2016 年上市公司资料,不论哪种关联方交易,值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大。也就是说,我国上市公司会通过关联方交易来操纵盈余管理。但也发现,当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 FCF 越大且执行各种关联方交易越大的该类公司,其盈余管理的程度越低。也就是说这类公司的资金很多,会从事关联方交易做资金转移但不会且没有必要从事盈余操纵!
投资机构在做投资决策时应谨记不论哪种关联方交易,值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大。当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越大且执行各种关联方交易越大的该类公司,其盈余管理的程度越低。此类公司舞弊造假可能性大大减低,可以规避相应风险,减少投资损失,提高投资准确率。
(2)政策性建议
本文的实证分析已经发现,自由现金流量越大且执行各种关联方交易越大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越低。针对这种情况,资本市场的财报使用者不能在机械的使用财务会计信息,而因尽可能的全方面了解财务会计信息及非财务信息,并对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盈余管理程度较高的公司,我们不应无所作为,而应积极考虑对待盈余管理导致的一定的经济后果的可取态度。本研究建议可以从以下方案中进取取舍:一、要求上市公司完整地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判断,通过掌握的信息对企业经营情况才有了更精确的把握;二、监管部门可以针对这一研究结果,对自由现金流量较小且执行关联方交易越大的公司可以加大问询函、关注函的力度和频率。保护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权益和营造良好的市场风气。三、要求企业披露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可以弱化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减少盈余操纵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同时建议政府加强对制度政策的修改或补充,要求上市公司企业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和重要的非财务信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