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金融论文,本文选取九号公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在科创板成功上市作为研究主题,通过案例研究法对其上市前的问询函、上市过程、上市动因、上市后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对后续想要通过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红筹企业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世界各国想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获得竞争优势,以高科技作为导向的创新型企业技术是最为重要的支撑力量。为贯彻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支持力度,创新型企业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通过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鼓励境外创新型红筹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为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融资环境注入新的活力势在必行。
为鼓励红筹企业回归,响应国家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对于各类型创新企业在国内发行的上市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进行试点开展的重要意见在2018年3月由证监委员会推出,《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各类型试点企业允许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上市。在2019年3月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范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另一方面,对于在我国境内上市的红筹企业进行试点创新工作安排的相关公告也在2020年4月的证监会上发行,文件中规定对于该类型的企业需要明确通过申请股票及CDR在境内上市的标准,并对部分类型红筹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阐述。在诸多政策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红筹企业将会选择发行股票或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号公司)作为国内首家未拆除协议控制(即可变利益实体,以下简称VIE架构)并尝试以CDR方式登陆科创版的企业,上市过程一波三折,终于在2020年10月29日正式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标着科创板乃至A股首单通过CDR上市案例的真正诞生,九号公司的成功上市不仅对于公司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且标志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创新与改革不断深化,境外红筹企业通过CDR方式回归A股的路径或将愈发通畅。
1.2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1.2.1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事件研究法对九号公司通过发行CDR上市的动因、路径及经济效应进行分析研究,具体方法介绍如下:
文献分析法:通过对现阶段全世界范围内以存托凭证为研究基础的各类型文献以及概股回归的理论研究基础展开,对于存托凭证的诞生和发展现阶段的运营概念进行整合归纳,同时查阅了九号公司基于CDR发行的各项理论研究资料展开深入调查。
案例分析法: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九号公司作为研究案例,针对其发行的CDR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将其作为实例,分析其所具备的优点,并对其具备的独特竞争优势进行梳理进而提出改良性的建议。
财务分析法:将九号上市公司现阶段所具备的生产能力以及盈利率和各产业线的运营水平,对债务的偿还能力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成长能力等各方面维度展开深入分析。将上述各个方面作为分析基础,研究发行CDR对于九号上市公司各类绩效的影响效果。
事件研究法:九号公司发行了股票减持的公告之后,研究市场对CDR变动的反应并进行整合进行分析,以此来进行对九号公司上市后的效果分析。
第2章九号公司发行CDR上市案例介绍
2.1九号公司简介
2.1.1九号公司的基本情况
2012年,九号公司于北京成立,作为一家智慧移动能力公司,九号公司以“简化人和物的移动,让生活更加便捷和有趣”为使命,致力于推动创新短交通和机器人产品的创新和变革。旗下拥有Ninebot九号和Segway赛格威两大品牌,产品遍布全球225个国家和地区,年产能超1000万台。2015年3月,九号公司全资收购了电动平衡车行业鼻祖Segway赛格威,将这个极具影响力的品牌、全球市场渠道和400多项平衡车基础专利悉数收入囊中,形成一家新的全球企业,是一将产品的生产和设计研发服务销售集为一体化的高新科技集团,九号公司始终以创新为驱动力,通过持续性的研发创新投入,不断夯实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其官方信息披露,截至2021年上半年,九号公司已拥有全球性专利超3500项,其中全球行业核心专利1890项,且多数专利为国际领先。
2.1.2九号公司VIE架构介绍
九号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九号公司考虑到境外宽松的上市政策和自身的融资需求,在首次融资中便通过建立VIE架构实现了境外融资。2014年12月23日九号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九号机器人(香港)。2015年1月23日九号机器人(香港)于北京注册成立纳恩博(北京)。2015年1月27日九号公司中国境内运营实体(即鼎力联合)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均分别与相应的外商独资企业通过VIE协议形成链接,纳恩博(北京)实现了对鼎力联合企业的实际控制和主动并表。在境内,鼎力联合作为VIE公司与其子公司主要负责智能滑板车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工作,而纳恩博作为外商独资企业与鼎力联合签署了一系列协议控制法律文件实现对鼎力联合的控制。在境外,高禄峰、王野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SPV公司间接控制九号公司25.79%的股权,而九号公司通过BVI离岸公司持股境内纳恩博100%的股权,最终实现对鼎力联合的控制。
2.2九号公司上市条件
针对科创股票进行上市发行的审核环节,上海的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各项详细的规则,其中文件的23条和24条明确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各个不同类型红筹企业若想对股票发行进行申请,或者是希望在科创板进行存托凭证的上市必须满足我国的证监会对于现阶段国内进行股票发行的试点意见中的各项规定,对于部分并没有在我国境外进行上市的红筹企业,倘若企业具备收入增长迅速,同时,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处于世界的领先行列,则可以申请相对应的指标,同时如果它的市场价值符合下列标准,那么该股票的招股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在说明书以及保荐书中对各项标准进行具体上市标准明确说明:
第一市场的预估价值大于或等于100亿人民币。
第二市场的预估价值大于或等于50亿人民币,与此同时,在企业近一年的营业环节中所取得的盈利收入大于或等于五亿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若相关的公司在科创板会进行上市后,发行人在股票申请或凭证存托环节存在部分表决权的安排差异,则该种情况下,对于表决权的安排需要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发行的对于各类型科创板上市股票的明文规定,如果企业的市场价值符合下列标准,那么该股票的招股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在说明书以及保荐书中对各项标准进行具体上市标准明确说明:
第一市场的预估价值大于或等于100亿人民币。
第二市场的预估价值大于或等于50亿人民币,与此同时,在企业近一年的营业环节中所取得的盈利收入大于或等于五亿人民币。
第3章九号公司发行CDR上市案例分析........................13
3.1九号公司发行CDR上市动因分析................13
3.1.1国家政策支持..............................13
3.1.2公司融资需求..................13
第4章结论与建议............................27
4.1结论...........................27
4.2相关建议.............................27
第3章九号公司发行CDR上市案例分析
3.1九号公司发行CDR上市动因分析
3.1.1国家政策支持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为了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与鼓励我国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完成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证监会自2018年起先后颁布了多项公告,从《若干意见》的允许试点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到《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范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最后在《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红筹企业通过申请股票及CDR在境内上市的标准,并对部分类型红筹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阐述。九号公司顺势而为,抓住了时机成功完成了科创板的上市,国家政策的支持是九号公司实现发行CDR上市的重要动力之一。
3.1.2公司融资需求
为了对九号公司现有业务进行完善和延伸,进一步推进产品迭代和技术创新,扩张公司主营业务规模,进而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九号公司选择通过上市募集资金,不仅丰富公司现有的产品体系,更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智能化研发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在智能化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本次募集资金主要为智能短程移动产品的研发、生产、智能机器人技术的研发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智能电动车辆项目和年产8万台非公路休闲车项目为新建智能化产品线,扩大了公司智能化产品种类,拓展公司的收入来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智能配送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项目在现有研发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公司对人工智能的投入,尤其是智能配送机器人领域的投入,增强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的。
第4章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从2018年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允许满足条件的红筹企业发行CDR境内科创板上市,到2022年2月11日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中的拓展适用范围,引入融资型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