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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毕业论文设计网:论述健全与完善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52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6100921587844 论文字数:7599 所属栏目:国际海洋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无忧毕业论文设计网:论述健全与完善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和逐步推进,帮写硕士毕业论文以及如何更好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履行国际义务,迫切要求我们加强海上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存在诸多缺憾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健全与完善。本文先对我国海上犯罪体系进行界定,然后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健全与完善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我国海上犯罪体系的界定海上犯罪是相对于陆上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是指所有发生在海域上的犯罪,包括发生在公海、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上的刑事犯罪,广义是指不仅包含狭义的刑事犯罪,而且还包括发生在不可航的内湖、内河等水域的刑事犯罪。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我国刑法,不同水域所发生的海上犯罪适用不同法律。发生在公海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海域上的犯罪适用国际刑法规范;发生在我国管辖之水域上的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发生在他国领域内的海上犯罪,则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及普遍管辖原则可能适用我国《刑法》或含有国际刑法规范的国际公约。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海上犯罪体系应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调整的涉海犯罪构成。

这里的“国际刑法规范”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确立,该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从海洋法角度来说,目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888年《保护海底电缆公约》、1907年《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区域性的各国为缔约方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上述相关法律文件涉海犯罪主要包括海上战争罪、海盗罪、暴力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破坏海底管道和电缆罪、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海上贩毒罪、海上走私罪、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等具体罪名。但是,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上述对应的罪名。

这里的“我国刑法规范”包括我国现行刑法典和专门海洋法律中有关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海犯罪分散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具体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交通肇事罪、走私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绑架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爆炸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等。专门海洋法律中有关刑事法律规范散见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等方面的海洋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等,都有涉海犯罪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海上犯罪体系应指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具体涉海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我国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加上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存在的诸多缺憾,健全与完善我国海上犯罪体系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

 

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进入21世纪后,我国海洋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从2011年初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资料得知,我国海洋生产总值从“十五”末期的1.77万亿元,增长到2010年“十一五”末期的3.8万亿元。“十一五”期间,海洋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速达到13.5%,涉海就业人员超过3300万人[1]。“十二五”规划纲要则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具体包括要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科学发展海洋油气、运输、渔业等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渔港建设,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等。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可以说,在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方面,我国较早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做到依法治海。这些法律法规中虽有附属刑法,但适用很少。主要原因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发生的海上犯罪不多。然而,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近几年来我国海洋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海上犯罪呈现增长之势,“案件类型主要为海上物流类犯罪以及海上污染事故和海上交通事故”[2]。

由于篇幅所限,下面主要列举一些这三种类型的犯罪案件,由此可见海上犯罪概况和严重性。海上物流类犯罪方面:2003年12月22日,山东省荣成市编号为鲁荣渔1653号渔船的船长马丰华带领手下船员10多人对江苏省编号为苏启渔01622号渔船实施抢劫,打死被抢船船员毛某,其他五名船员被打伤,抢走价值2.3万多元的货物[3]。2004年1月3日,为了抢劫编号为“汕尾0515”号渔船用于到香港购买海鲜的巨款,该船船员郭荣在将三名也是该船船员的同伙残忍杀害[4]。同年11月,海南省临高县某村渔民结成二十多人的恶性团伙,经常在临高角附近海域抢劫外省过往捕捞渔船,严重干扰了北部湾渔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扰乱了海上治安环境[5]。2005年11月,山东公安边防总队青岛边防支队破获特大海上盗卖原油案抓获疑犯46人[6]。2010年3月17日,一支河北渔船船队和一支辽宁渔船在渤海湾海域上演了全国首例海上聚众斗殴案[7]。

海上交通责任事故类犯罪方面:仅福建某些海域短短三个月内,就发生下列三个重大事故:2006年11月15日,广州籍船舶“穗东方206”与一散货船在大屿东面水域碰撞,“穗东方206”沉没。沉没船没有合法手续,违法参与施工作业。2006年11月22日,广州籍绞吸式挖泥船“穗粤晖903”因受潮流影响导致船舶倾斜进水而倾覆,船上6名人员落水,5名获救,1人死亡。2007年1月19日,福州籍运砂船“闽福州货0158”,属内河船,由于不熟悉厦门海域潮汐情况,且船员配员不足,满载时搁浅,造成船舶倾覆,2人死亡[8]。2007年9月2日浙江省温州海域一艘韩国籍货轮与一艘温州渔船相撞,渔船当场沉没。7名落水中国船员仅1人获救,其余6人仍下落不明[9]。海上污染事故类犯罪方面:涉案更多,比如自2005年以来,全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253起,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就有9起[10]。2007年11月,俄罗斯油轮“伏尔加石油139”号在刻赤海峡遭遇狂风,解体沉没,3000多吨重油泄漏,致出事海域周围遭严重污染。2009年9月15日,空载的巴拿马籍集装箱船“圣狄”轮在珠海高栏岛长咀附近海域搁浅,事故造成燃油泄漏入海,污染了附近海域。2010年5月21日,香港水域对出约5公里海面,发现面积达17平方公里的油污。专家初步分析,认为油污源自航行中的大型或多艘船只[11]。2011年6月4日,中国渤海湾蓬莱,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19B3号油田开始发生漏油事故,溢油污染面积已累计达到5000多平方公里。此外,还有不少的偷渡、走私类型的犯罪。这里仅以山东省2008年的情况作说明:当年山东海警共破获偷渡案件150起846人,分别是1998年的1.97倍和2.84倍。海上110共接警、出警3821次,破获各类案件912起,缴获赃物折款及挽回经济损失780余万元[12]。

全国的偷渡、走私类型犯罪的发展态势,从山东省的这些数据可见一斑。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海上犯罪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我国海洋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秩序。这迫切要求健全与完善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更好地动用刑事司法手段为海洋经济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三、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目前,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积极参加或者缔结不少有关海洋方面的国际条约。这些涉海国际条约几乎都规定了涉海犯罪,尤其是国际海上犯罪。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了海上战争罪、海盗罪、暴力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破坏海底管道和电缆罪、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海上贩毒罪、海上走私罪、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等罪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际条约只规定具体犯罪的罪名和罪状,而没有规定法定刑。这就要求缔约国或者参加国通过本国刑法来细化这些具体犯罪,不仅规定罪名、罪状,而且也要规定法定刑,帮写毕业论文以便司法机关适用个案。以海盗犯罪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盗罪,其他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等,都在自己的刑法中规定了海盗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而我国刑法没有海盗罪的规定。

虽然,我国多次派出海军编队前往索马里、亚丁湾水域,保护过往商船,但是,“为什么迄今未见我国海军抓捕海盗嫌犯,送我国司法机关起诉、审判呢?其实,依据我国刑法已规定的罪名起诉海盗嫌犯的方案在多数场合不可能是行之有效的。”[13]因此,这里主要不是刑事管辖权,而是依据什么罪名和法定刑等进行审判的问题。这就涉及刑法的立法问题,这就不得不健全与完善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通过健全与完善使之更加协调与科学。同时,也与国际刑法规范规定的罪名、罪状相一致。这有利于我国名正言顺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四、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需要我国海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