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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垃圾短信”法律整改探究

日期:2018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3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310261505524250 论文字数:38100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一、 “垃圾短信”给中国带来的社会问题


随着通信技术的进步,一类对社会生活方式和人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的短信不断蔓延并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甚至社会问题,“垃圾短信”可以说是大众对这种现象之载体的一种形象化、比喻化的称呼。但是能非常明显地分辨出,这种称呼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对于这一概念,无论学界还是规范性文件虽然均有讨论和规定,但是仍然有一定的分歧和不同,其定义的出发点与涵盖的范围等也不尽相同;中国现有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其明确的定义,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的《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短信息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首次定义了“垃圾短信息”,然而这一定义与“垃圾短信”的内涵和外延仍然是有一定差异的。在定义“垃圾短信”时必须要充分考察其形式和行为特点并抓住其中的本质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未经接收者同意而大批量发送的短信,而此定义中的两个要素也是其最本质的特点,这些在后文“制度建构”部分中将会详细叙述。“垃圾短信”不仅在全球更在中国呈现肆虐的趋势。据报道 2011 年仅美国的“手机垃圾短信的发送总量达到了 45 亿条,较上年增长了 45%。”而其在中国更是重灾区,据 360 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2 年度中国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治理报告》调查, 2012 年仅 360 手机卫士对“垃圾短信”的拦截就达“712亿条,日均拦截近 2 亿条。”由此可以看出,“垃圾短信”的总体形势是十分严峻的。考察中国“垃圾短信”的产生可以看出,其是通信技术进步特别是移动通信终端的产生和发展所带来的产物之一,是移动通信技术进步对中国现代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中最典型、最直接的表现之一。现代通信特别是移动通信终端的发展给中国现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移动通信终端自身具有的移动性、随身性和应用广泛性使得其在传播过程中具有即时性与被动接收性。其媒介作用缩短了人际交往的时间与空间,逐渐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联系的节点和中心,加速了人与人之间、公私之间不同空间的融合并模糊其界限。其兼具人际传播工具和大众传播工具的特点使其能够成为各种信息交互的良好平台,使用者能被动获取信息也能主动传递信息。其信息传播方式加强了信息投放的直接性和针对性,相比传统的诸如电视、广告等的“广播”方式更具优势、效率和利用价值,性价比极高、渗透性很强。其点对点、多对多的交互的多边沟通机制使得信息发送者不再局限于专业媒体人员或机构,任何发送者和接收者都具有的自主地位使得其收发的内容具有很强的自我特性,且其信息传递的便利性和普及的广泛性使得其传播规模趋近于无限。然而,移动通信终端带来的空间距离的缩短打破了人们普遍认可的传统社会规则要求保持的人际之间适当的距离,这也为入侵他人个人空间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且其因贴身性和被动接收性而产生的信息投放针对性所带来的高效率和内容的自主性使得“垃圾短信”不断地侵扰着移动通信终端的使用者,给中国现代社会带来了个人信息泄漏、个人生活安宁侵扰、公民权利侵犯、社会意识混乱和社会控制弱化等社会生活和法律层面的负面影响。


(一) “垃圾短信”对中国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


1. “垃圾短信”对中国现代社会经济的影响
移动通信终端的发展带来的新传播方式使得信息交换的速度和频率大大加强以至于达到即时的状态,特别是其移动特性解除了通信设备的固定状态,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物理距离通过其相对而言降低到零成为“口耳即传”的状态,此改变使得信息传递成本大大地降低,进而促进了生产和交通成本的降低,从而推动了生产方式革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移动通信终端的大众化使得获取信息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从事生产的人们在市场中可以及时掌握必要的信息来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率,例如改进生产方式、改变产品种类等等,这样使得个体进入市场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市场资源中信息的重要性随着信息传递成本的降低逐渐提高,这大大促进了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达并使得市场资源配置更加优化。除此之外,这些影响也催生了例如移动通信产业、短信广告业等新型产业,例如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 2012 年中国“移动电话用户达到 111215.5 万户,”而据研究“中国短信广告市场依然保持着稳步的发展势头,2009 年中国短信广告市场将达到 6.24 亿元的市场规模。”但是,移动通信终端的低成本特点使得各种企业、广告商等能够廉价地利用这一平台进行大规模宣传、推介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在目前中国移动通信终端的不断发展催生的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垃圾短信”产业及相关利益链条逐渐形成,诸如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等的主体正是通过发送“垃圾短信”获取利益,这些利益链条中的相关主体所制造的“垃圾短信”包含的广告、低俗、谣言甚至违法犯罪等的内容不仅使得人们获取诸如广告等信息的途径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更给人们的私密生活产生了不小的侵扰,人们不得不占用自己有限的时间和物质资源去删除和防范“垃圾短信”,由此而来的需求又催生了相关“垃圾短信”防范产业的发展。


二、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必要性


通过上文论述可以看出,“垃圾短信”不仅对短信使用大国的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更对中国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甚至成为一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首先,“垃圾短信”带来的违法和犯罪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一方面在物质上给公民造成了较大损失,通过其进行的诸如诈骗、扣取话费等事件屡见不鲜,另一方面给公民精神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和困扰,影响了公民正常的生活,其无孔不入的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几乎所有有短信服务的地域、时段和人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层面的严重问题。其次,“垃圾短信”产业及相关利益链条逐渐形成使得很多社会主体加入到利用“垃圾短信”获利的产业中去,不仅极大地浪费了通信资源、人力资源等社会资源,提高了社会生产的总成本,更对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第三,“垃圾短信”所带来的信息内容的包罗万象所表现的文化、道德的混杂在很大程度上对中国社会所提倡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观产生了不小的腐蚀作用,诸多低俗、落后、迷信甚至违法犯罪的内容得以大量传播,许多移动通信终端的用户逐渐将这些内容当作日常生活的方式之一,并且其对谣言等内容的传播也使得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这些都对构建和谐社会、弘扬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弘扬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建设诚信社会等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最后,上文论述过的 “垃圾短信”在一定程度对青少年的知识获取、价值观形成和道德素养的培育产生不良影响,这直接危及到社会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和高尚社会道德文化的传承。因此综上所述,“垃圾短信”作为一个影响面极广且影响极深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且必须对其进行治理。


二、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必要性...........10
(一) “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相较于其他治理......11
二) “垃圾短信”法律治理是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13
(三) “垃圾短信”法律治理是中国.........13
三、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现状考察及其反思.......17
(一)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现实制度架构.....17
(二)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现实效果.......19
(三)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反思.........25
四、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建构.........29
(一)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建.......29
(二) 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的制度建构.........34


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垃圾短信”已成为一个亟待治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不仅对现代中国社会带来了不小的问题,更从其带来的违法和犯罪等对现有中国法律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为社会控制首要规范的法律的不足使得“垃圾短信”不断蔓延,因此在法律治理的自身优势、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及信息化等方面“垃圾短信”法律治理都有其必要性。目前中国“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从立法数量和质量、执法和司法情况以及企业和行业自律状态上来看仍然有诸多不完善的方面,这就导致了包括宏观上从用户每周接收到的数量、占全部短信的比例及用户的满意程度和微观上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再到自律所起到的作用等各个方面的治理效果都处于较低水平。因此,通过对这些现象的分析和反思可以看出,中国目前针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存在诸多困境,既有利益链条、需求和市场自律的激励不足等市场方面的困境,更有立法不健全、执法和司法可操作性低、针对性不强及处罚力度较小等法律方面的困境。因此笔者认为,由于“垃圾短信”已经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法的内而是已经成为一个对于现有中国法律产生一定影响并需要中国法律做出整体性反应的问题,所以应当从宏观的高度,通过对中国整体“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考察与反思去把握这一问题,进而通过探索中国法律规范整体性的联动去对进行“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因此,笔者提出了建构中国的“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的构想、模式和建议。
笔者认为这一机制不仅包含“垃圾短信”的现实治理,更以长期的预防和效果为最终目标。本文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基本原则和制度建构两个主要的部分。其中的基本原则是建构这一机制的主观出发点和精神基础,其在这一机制的建构过程中起到指导性和基础性资源作用,使得这一机制在治理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垃圾短信”问题能够与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对接,且建立起法治社会及其中“垃圾短信”法律治理所植根和要求的内发性与本土性观念,进而使得这一机制真正完全适应中国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从内在原发性动力的条件和外在制度的条件上都发挥最充分的作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