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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论文专业网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102161621351258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9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4011640591232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根本性的变革。市场经济并非无规则的经济,只有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才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其正常有序地运行。市场经济需要法制的引导、保障和制约。市场经济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论文帮写要求管理行为都离不开法制,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就无共同遵循的规则和公正统一的运行秩序。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
法制是市场经济特有的法律现象,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合同)性经济。契约性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型。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和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性。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体系。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存在一个时空错位的问题,即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分析得出的结论。社会主义中国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并未形成,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结论。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很多不同,但就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一点是相同的。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
二、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首先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
(一)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法。即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如公司法、企业法、合伙法、破产法等。其中公司法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之要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为重要的法律。就目前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大多采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而其中尤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基本形式。两种公司在吸引外资,减少、转移风险,促使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增加市场交易等方面有其巨大的优势,但也有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表现为两种公司对于股东的人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为5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注册资金最低限度分为三个层次即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2)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3)股权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明为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为股票,可以流通转让。(4)股份转让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股东间可转让全部或部分资本,转让需通过股东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人在缴纳股款或缴纳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能抽回股本,可以在法定的交易所进行转让。但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5)两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的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权限大于董事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较小,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权限较强,股东大会权限较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大。(6)两种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东人数较少,因而财务状况依《章程》分送股东即可,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东人数甚多,无法向股东分送财务报告,故其财务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股东的监督。
2•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即有关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如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其中,合同法是市场主体行为法中的轴心法,就市场交易行为而言,合同是其纽带。在此,市场经济表述为契约经济更为确切。市场交易的规模乃至于时间决定了合同的重要性,规模越大,时间期限越长,风险越大。此外,利益是市场经济的源泉。因而市场之风险性、欺诈性、不公平性等负效应严重影响资源的配置,交易行为最终都会走向契约。所以国家必须制定合同法来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程序、主要条款、基本原则、担保形式、有效条件、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及其认定等,以限制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此外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及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市场行为法之重要内容。
3•市场秩序法。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倾销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竞争颇具二重性。一方面,竞争具有积极作用,它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为经营者造成可能失败的压力,促使经营者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管理水平,通过优胜劣汰,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竞争又会产生副作用,一是生产和资本在竞争中趋于集中,容易形成垄断。二是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竞争中,有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为自己争取竞争优势,最终导致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削弱竞争机制。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制定市场秩序法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配套法律,建立竞争秩序法律制度。
4•市场宏观调控法。即关于政府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如税法、预算法、银行法等。预算法与财政法、税收法律制度紧密相联,它们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也与会计法、审计法、银行法存在内在的联系。税收法是预算法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银行法是国家实行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会计法、审计法则是实行宏观调控中,国家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预算的原则、程序,税法的基本要素,税种及征纳程序以及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责及会计审计的主要职责及程序,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5•市场要素法。即确认不同市场,规定不同市场要素规划的法律,如证券法等。
6•社会保障法。即关于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如保险法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向劳动者和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稳定和安全的生活环境和条件,起到保障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
(二)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运行机制
法律制度是一个由多种要素组合的综合体,法律规范只有与其他要素协调发展,才可能发挥其他作用。现行法律制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运行机制的独立性差。要改革法律制度,关键是建立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即要建立起一个立法、执法、监督三者协调统一的法律运行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就是保障司法独立。市场经济要求确立合理的、独立的司法权威地位,以保证法律有效公正地运行。没有法制,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共同遵循的统一规则和公正统一的运行秩序,只靠行政权力来左右或支配法律的运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