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于1996年1月1日才发布,同样,具体审计准则也处在不断推出和相继检验之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及执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条款过于抽象,缺乏严密的规则解释等。这些都是产权不明晰的表现。
注册会计师产权残缺则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早期会计师事务所挂靠政府有关部门两方面。比如,最具影响力的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56号函据以下发判决建议的依据是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但这些字句是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注册会计师在当地工商局统一负责印制的“国内企业验资报告”的表格中填写的,并非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另外, 1993年公布实施的《会计法》将企业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不实会计资料同时规定为企业主管和会计人员的责任,使企业主管可以推卸责任。正是由于早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挂靠在政府部门,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情况下,个别政府官员必然指使、授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所需的会计信息。这样的情形在个别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就曾发生过。而且,注册会计师往往等同于国家干部,没有从体制、法律地位和经济上同挂靠的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出来,也导致注册会计师产权的残缺。
当然,注册会计师产权的不明晰和残缺还体现在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