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消费者“黑名单”制度实施程序 ................................... 24
(三)拓宽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监督渠道 ......................... 25
(四)加大对消费者“黑名单”认定主体的工作指导和培训 .............................. 26
四、我国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立法规定
消费者“黑名单”制度是否有完备的立法规定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立法规定越完善,该制度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才能越大。当前,我国对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立法规定还很不完善,我国需要增加和完善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法律规定,从而使法律部门和经营者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来认定和实施消费者“黑名单”制度。胡建淼教授认为完善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立法规定,既要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体现,也要确切的出现在诉讼法中①。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完善,需要依靠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得以实现,既要对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实体性问题作出相关法律规定,也要对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的铁路、航空、银行等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黑名单”制度主要依据的是其制定的相关性文件,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些相关性文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样经营者在实施“黑名单”制度时才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对“黑名单”制度的认可度才会越高,而且将消费者“黑名单”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既能对消费者产生警示教育的作用,增强消费者的守法意识,也能减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然,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立法中要明确规定消费者“黑名单”的法律属性、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范围,其次也要明确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条件、范围和程序等,此外还要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的救济方式。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加强程序性建设,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广泛的听取消费者、经营者、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士及生活各界人士的观点,从而达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国家制定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设计制定一部总的规制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法规,另一种是根据铁路、航空、银行、电信等不同的领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规制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法规。在这两种方式中,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方式,由国家制定一部总的规制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法规,因为当前在我国铁路、航空、银行、电信等不同领域存在的情况不尽相同,如果要对不同的领域分别制定消费者“黑名单”制度,这将需要很长的周期来完成,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各个领域的“黑名单”制度的共性问题重复规定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所以笔者倾向于国家制定法律或法规来对消费者“黑名单”制度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和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另外,美国的“黑名单”制度是先由立法机关来负责制定,然后由国土安全部来确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模式,先由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然后由我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来确定消费者“黑名单”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通过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者“黑名单”制度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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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消费者“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监管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黑名单”制度的优势,让“黑名单”制度得到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认可,是当前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消费者“黑名单”制度有利于政府部门和经营者更好地维持行业秩序,同时也会对消费者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所以“黑名单”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运用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缺陷,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黑名单”制度应当经过充分的考量,从而做到有理有据。当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黑名单”制度时,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绝不能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正确的处理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通过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来减少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消费者“黑名单”制度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营者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消费者也要立足于自身诚信,此举必将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纷争大大减少。对消费者实施“黑名单”制度,一般属于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事后监督,当前政府和经营者应该加强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事中监督,将二者的衔接问题做好,尽可能的减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虽然目前“黑名单”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但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黑名单”制度也会逐渐得到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认可,笔者真心希望消费者“黑名单”制度能不断发展完善,在我国公共服务行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