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同人文化的发展已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其在文艺事业领域中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影响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广。这意味着同人作品这一在原作品基础上的二次创作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也将不断发生,将同人作品放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重新定位,对解决此种著作权纠纷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同人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一)同人作品的概述
1.同人作品的概念
“同人”在现代汉语中,通常是指“同一个人”,或者“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人或者同行业的人,也作同仁。”但是,在网络文学创作的语境中,同人一词来源于日语的“どうじん”,指文学、动画、漫画、电影和游戏等作品的爱好者用原作品的人物、背景和情节进行的二次创作。与日本略微不同,欧美则把同人作品定义为 Fan Fiction,维基百科对此的定义为,由粉丝借用原作品的人物和世界观创造出的新的作品。美国的 Rebecca Tushnet 教授对同人作品下的定义为,基于一个可识别的流行文化,例如电视节目,所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且不是通过专业人士创作的。
同人作品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事物,学界基本沿用了日本和欧美对于同人作品的基本定义,即同人作品是原作品的爱好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的产物。笔者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对同人作品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即同人作品是借用原作品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世界观和价值观等元素,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却又不同于原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基于此定义,同人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为:
第一,同人作品对原作品有依托性。同人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所以必须要借用原作品的元素,用原作品的人物来创造一个全新的作品,区别在于不同的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依托程度不同。比如周星驰的《大话西游》,今何在的《悟空传》都是以《西游记》为蓝本创造出的同人作品,这种类型的同人作品在最大程度上忠于原作品,在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上都与原作品保持了一致。
第二,同人作品具有独创性。同人作品虽然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但并不是简单地对原作品的元素进行复制粘贴,而是加入自己的情节设计、美学内涵、价值观等思想内容创造出的新作品。同人作品的基本核心、故事情节乃至表达主题要完全不同于原作品,构成该作品最核心的情节必须是同人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比如周星驰的《大话西游》虽然诞生于《西游记》,但其内在的审美取向,传递的价值观,故事的核心完全是周星驰式的,并不是简单的照搬《西游记》里的情节和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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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冲突
同人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一般是原作品的爱好者自娱自乐的产物,且是在同样的爱好者之间传播,所以大部分同人创作者会默认受众知道原作品,很少会在同人作品上署上原作者的名字。虽然大部分受众是原作品的拥护者,但随着网络的发达,每天会有大量的人员登陆同人作品发表平台,同人作品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越来越大,受众逐渐扩大到对原作品不熟识的人群中,对于原作者来说,这明显侵犯了其署名权。
同人作品创作者是基于对原作品的热情创作出来的,包含了同人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表达方式,以及对原作品的理解。然而“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对原作品的理解必然会不同,受同人创作者的思想、生活阅历、社会地位、知识储备等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同样的理解也会创作出不同的作品,创造出的作品必然会良莠不齐。且可能有些同人作者虽然喜爱原作品,但并不能认同原作者的价值观以及情节安排,自行根据原作品创作出自己喜欢的情节,加入其认同的价值观,这样的同人作品势必与原作品产生极大的偏差,很可能对原作品和作者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原作者来说,这显然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对同人作品创作者来说,他们只是使用了原作品的人物形象等非核心的要素,通过自己的理解,创造出了新的作品,与原作品已经是完全不同的架构了,并没有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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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人作品的合法性
(一)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著作权对各种形式的作品进行保护,即体现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具有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安娜法令》,摒弃了封建特许出版与封建图书审查制度,这也深刻地体现了促进作品传播、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价值。
著作权与言论自由权是紧密相连的,究其本质,在于两者都与公众要求获得知识有关。著作权的独占精神、思想与表达领域的划分、合理使用制度都是言论自由的体现,其中以合理使用为中心的限制制度是言论自由在私权领域内的保障。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与著作权的排他性权利是一体两面的,体现的正是法律优先保护更高的法益,即言论自由。
一方面,作者有排他的权利,即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行为。表现在同人作品上,则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同人作品创作活动,维护其著作权。但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同人作品创作者可以不经过作者的许可对其作品进行同人创作活动,即合理使用的情形。这种看似对立的立场,体现了宪法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精神。同人作品创作者正出于对原作品的情感,分析其人物特性、情节发展、思想感情、价值观、世界观等元素,将这些元素融合并结合自己独特的接收体验形成新的作品,扎根于原作品却又不同于原作品,将他们对原作品的感情借原作品元素表达出来,可以说是时代环境下的新的评论方式。允许此种创作,是言论自由在著作权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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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 1 条规定了其立法宗旨,即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鼓励创作,通过保护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确立创作者享有的权利,以此鼓励优秀作品的产生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从其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著作权法最终追求的是鼓励创作,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利益则是实现这一最终目的的手段。同人作品的产生与发展,考虑其在社会文化发展与传播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符合此种立法目的的。
第一,同人作品是属于著作权客体范畴内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产生即自动获得著作权,同人作品也不例外。前文对于同人作品的界定,以独创性为主要特征的同人作品的价值正在于同人作者以自己的视角发展出的独特的文艺表达,在这一点上,同人作品与其他所有作品都具有相似的价值。
第二,纵观文学艺术史,文艺创作也是在不断尝试、不断创新发展起来的,同人作品创作作为一种新的文艺表达方式,体现了文艺创作领域的创新性。多种多样的创作方式会刺激文学艺术的发展,作者选择表达自己观点的形式则更为丰富,形式的丰富带来的是作品的增加,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是相一致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同人作品的创作群体几乎都是原作品的忠实粉丝,他们大多都不是专业作者,只是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而开始创作,同人作品满足了这些业余创作者的要求,某种程度上激励了公众参与文化创作。
第三,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通过规定创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利,使创作者能够从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来实现的,只有创作者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才能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创作,促进优秀作品的产生。同人作品通过网络的广泛传播,对提高原作品的影响力、开拓市场、增加消费群体都有重要作用,使得原作品的创作者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报酬。一般来说,参与同人作品创作的人越多,表明原作品影响力和知名度越大,而原作品知名度较低的,由于同人作品激增,读者群显著扩大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客观上,这达到了传播作品的目的,且影响力的扩大,消费群体的增加,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原作者的创作。比如,在起点文学网上 2011 年开始连载的网游小说《全职高手》,2013 年开始关于该小说的同人作品呈几何式增长,让这部优秀的小说更多的出现在大众的眼前,到 2014 年该小说完结,此作品获得了网络文学史上第一部千盟级作品的称号,并以动画、漫画等后续改编成为一部堪称现象级的作品,这固然跟小说本身的优秀分不开,但同人作品给其增加的影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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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对同人作品的法律调整状况........................ 19
(一)日本的状况分析 .............................19
(二)美国的状况分析 ......................20
四、完善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相关制度的建议................ 24
(一)将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 ...........................24
(二)将合理使用的判断因素引入我国著作权法 .....................25
四、完善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将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
同人作品作为一种新的作品形式,应当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其概念,以便更好地对同人作品进行著作权法的规制。同时,应当认识到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天然联系,明确同人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明确同人作品的概念。前文中对同人作品的概念界定应当纳入著作权法的范围中,即同人作品应当是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