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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8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41630401002 论文字数:22533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笔者认为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但它对西部地区乃至全国都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对我国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能为生产生活提供丰富的物产。西部地区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短板所在,积极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是全社会的目标。但是发展经济就可能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要通过科学完善的立法为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意义


(一) 西部地区的界定与生态特征

1. 西部地区的界定

不同于我国南北方的划分有明确的地理界限,我国的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并没有较为明确的地理分界线。从地理上来看,根据我国地形三大阶梯的划分,西部地区大都分布在第一、二级阶梯中,但我国地形第一、二级阶梯中所涵盖的范围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西部地区,也不是通常所指的西部地区。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西部地区包括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12 个省级行政区域。对西部地区的这种划分方式始于 1986 年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最初的西部地区只包含了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9 个省级行政单位,1997 年我国设立了重庆市为直辖市,同时将其划入西部地区。2000 年国家开始了西部大开发,旨在缩小我国东西部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上的差距,为了让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享受政策优惠,又将内蒙古和广西划归西部地区。至此,通常所说的西部地区的范围基本确定。这种划分方式综合考虑了地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便于国家规划发展和制定政策。目前,国家统计局在统计西部地区经济指标时同样按此种划分进行统计。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西部地区就是指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十二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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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1. 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在1980年3月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发布的文件《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首次被提出,1981 年,美国农业科学家莱斯特.R.布朗在其《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首次做了系统的阐述。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表的关于人类未来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做了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要通过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赢。人类生存离不开自然环境,环境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与立法工作相互作用,共同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制的保障,同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又推动着立法工作的发展。只有拥有了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才能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在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 世纪议程》就提到,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西部地区是我国的生态屏障,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但由于在过去的发展中,西部地区没有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融入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里,导致了西部地区虽然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却因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所以,要积极推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为实现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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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况


(一)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简介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主要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级。

1. 中央立法

目前,在中央立法层面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统领的、以环境综合性法律为中心,以众多单行法为重要内容,并以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辅助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我国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立场。然而,一个国家的宪法不可能对环境保护做出具体的规范。因此,1989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并在 2014 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确立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除了《环境保护法》外,我国还制定实施了诸多的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此外,还有《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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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成就

通过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立法现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 环境保护立法初成体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从宪法到部门规章各个位阶都有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在中央一级的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基础性法律为核心,大量单行法为主要内容,众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辅助的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这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适用的,其效力自然及于西部地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这些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法律、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等不仅适用于西部地区,还是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西部各地根据中央的这些立法,制定了在各自范围内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对中央立法进行了细化或针对当地实际作出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新规定。

2. 地方立法机关积极行使立法权

由于西部地区独特的生态特征,仅靠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不能很好的保护其生态环境,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地方立法在保护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法》规定了地方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西部各省(自治区)在结合本地区实际的前提下,依据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了许多符合本地区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中不但有为更好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实施性地方法规,还有根据西部各省(自治区)的不同生态环境特征而制定的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环境立法数量在地方性法规中占有较大的比例。1例如,云南省共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近 30 余部,还有各种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在其135 条地方性法规中就有 23 条是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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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不足分析................15

(一) 存在的不足.........................15

(二) 存在不足的成因........................18

四、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21

(一) 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21

(二) 正确处理好法律位阶的关系.......................25


四、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一) 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立法指导思想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开展立法工作时所依据的重要科学理论,作为一种理性认识它能为立法工作指引方向。它能够充分反映出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的意识在立法中的集中体现。

立法原则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所坚持的重要准绳,体现了统治阶级法的意识在实践中的运用。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统治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总要随时代的进步而改进。

1. 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

根据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含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二是持续性原则;三是共同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这里的公平指的是机会选择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之间的横向公平;另一方面是指代际公平性,即世代之间的纵向公平性。因为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所以如果当代人只顾自己的需求而无视后代人的需求,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发与利用,对后代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由此,坚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代人之间以及当代和后代之间的公平,合理利用生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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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