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目前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已初步形成。在中央立法层面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的、以环境综合性法律为中心的,以众多单行法为重要内容的,并以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辅助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就中央立法这一级,我国先后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30 余部,行政法规 90 余部。根据中央立法的原则和精神,西部各地也制定了大量的关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仍存在体系不够完善、地方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统一、地方立法特色不明显,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导致这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立法定位不明确,法律意识淡薄,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可持续发展。要想完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必须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环境法原则,尊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的地位,正确处理好法律位阶的关系,重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加强区域协作,加快立法进程,制定能凸显地方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西部地区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要想通过立法对其进行恢复和保护也不可能立竿见影。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通过完善的立法体系能将其从法制上固定下来,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