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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问题的法律分析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1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1021113083809 论文字数:18666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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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本论文通过绪论、研究的背景、研究问题、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引申、详细阐述了立法规范中和执法实践中分号的适用现状,深入分析了执法实践的分歧原因,同时,为了能更好的说明分号的意义,还比较了中央立法与台湾立法的不同。


一、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的适用现状


(一)立法规范现状

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形成的法律体系中,行政罚则法律文本常用分号分隔多个并列关系的列举项。分号在标点符号中是点号的一种。在单重复句中,分号常出现在逗号与句号中间,用以分隔存在某种关系的两个或者多个分句。在多重复句中,分号可以用在第一层分句之后,也可以是各分句之间。此外,分号还可以分隔各项列举中间的并列短语,或分离同项中的不同释义。立法规范与国家标准均规定:分号在立法规范中一般用于多重复句中各分句的前后,分隔存在某种关系的多个分句,一般以并列关系为主。并列关系也可以细化为四种,本文只讨论与论文相关的两种,一种是并列关系的并列句,汉语书写规范中一般以“和”等字样表示。另一种是选择关系的并列句,在汉语书写规范中一般以“或”“或者”等字样表示。一般还可以用介词表示。因此可以看出分号分隔存在并列关系的两个分句之间,如在规范中无上述文字明确表述,既可以认为分号前后是并列关系的并列句,也可以认为分号前后是选择关系的并列句。适用规则不清就会使得执法机关,对分号在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究竟表示何种意思的并列关系而产生疑问,那么分号在具体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有几种适用的可能性,以下举例说明:

一些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通常是这样表述:违反某法规定,有某几种规范情形,尚未达到犯罪,由某个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使用一个分号分隔列举项,违法经营货值不足某万元的,“并处”某倍罚款,使用一个分号分隔列举项,违法所得某万元以上金额,“并处”某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许可证照,可由某机关处以拘留等处罚。可以看出这类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并处”的只有罚款这一项。其他处罚,如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并列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应当并列处罚。在立法规范中没有明确分号前后分句,究竟是并列关系的并列句,还是选择关系的并列句?分号前后各列举项之间,究竟是并列处罚还是选择处罚?均无从知晓。如果在各项处罚前未标注“并处”字样而并列处罚,是否属违反法定原则?是否合法合理?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①为例,该法律条文中一共有三个分号分隔各项处罚,其中分号间隔各项行政处罚有四种:第一个分号之前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第二个分号之前规定“并处”低额罚款,第三个分号之前规定“并处”高额罚款,符号情节严重者,处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直至吊销其许可证照的处罚。从该类法律条文中可以分析出,分号前后的罚款,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那么在第三个分号之后的责令停止处罚、吊销证照处罚前均未注明“并处”字样,也就是说,罚款后是否可以并处其他处罚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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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适用现状

案例一:原告某川区唐某宽餐馆诉重庆市食药监某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②原重庆市食药监某川区分局依照法律对唐某宽餐馆自制的火锅底料进行了重庆市食品安全经随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立案后又一次对该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自制火锅底料已被唐某宽餐馆使用完毕。原重庆市食药监某川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③之规定,决定对唐某宽餐馆处以罚款 11 万元。

该处罚决定为典型择一处罚。所谓择一处罚④,又称选择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仅可以使用一种行政处罚方式。选择处罚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单独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列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一般可以单独使用一项处罚,而不能同时处以几项处罚。

本案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没收、并罚款、吊销和拘留四种行政处罚类型,因罚款处罚前有“并”字样,依据并列处罚定义,认为是明确可以并罚的。除罚款是文本中明确可以并罚的,其他处罚之前都无规定“并处”,符合选择处罚的定义。在以分号分隔各列举项的法律文本中,原重庆市食药监某川区分局对犯有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仅作出罚款这一项处罚决定。可以看出,某川区分局认为该法律文本中“分号”前后各列举项之间为选择处罚的关系。如果某川分局认为该法律文本中的“分号”前后分句是并列处罚的关系,按照法院已经认定的违法行为与违法事实,某川区分局对犯有同一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作出没收其违法收益和罚款两种类型的处罚。这里为什么假设,因为立法技术规范的瑕疵,导致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的适用存在两种理解:各项处罚之间是选择处罚的关系还是与并列处罚的关系。在各级执法机关适用法律条文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不同的理解极有可能造成,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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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适用的基本分析


(一)立法中的分歧原因

标点符号在记录书面语言文字中起辅助作用,是书面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气之间停顿、字词之间性质以及甄别前后句关系的作用。在多重复句中,分句前已使用逗号表语气停顿,分句后的语气停顿则使用分号,这是分号在汉语书面语的使用习惯。由于标点符号是外来平,在中国古代汉语文字表达中,没有在行文中加注标点符号的习惯,而是通过语言习惯、语言意思和语法结构等对文章进行语气停顿与语意划分。所以在纷繁复杂的语言环境中,人们对文章字词句的理解容易产生歧义。例如经典句子“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有人说我是客,有人说我是人,各自理解不同,但都句句在理。这个例子说明不使用标点符号,一定会在理解语气停顿和语意辨析的之中产生矛盾。新中国成立以后,新闻出版总署详细归纳总结了每个标点符号的定义及使用规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刊行了《标点符号用法》,同年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逐步规范和形成汉语标点符号的习惯用法。无论是 1995 年还是 2001 年《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制定,都是在书面标点符号日积月累的使用中,根据汉语交流和表达的领悟中,来科学规范、整理、制定出统一书面标点符号用法标准。所以企图用国家标准的制定,将规则“教条化”,强制隔断中国人使用汉语标点符号的惯例,都是不切实际的做法。

此外,在较早的正式法律文本中,立法机关习惯在多重复句中使用分号将列举项分隔。比如 1996 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行政处罚法》中的“法律责任”一章,便使用分号分隔多重复句中各分句。之后,我国逐渐形成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使用分号分隔多重复句中各分句的立法惯例。这也说明在未来的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也将继续使用分号。想要在短时间内,明确分号定义,规范分号的标准用法,笔者认为在现有的立法技术下很难做到。制定统一标准的前提一定是遵循客观长期的使用习惯,而不能主观臆断地制定出新的规则,来“分割”汉语长久以来的使用习惯。因此法律文本中的标点符号究竟应当适用哪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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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中的分歧原因

在行政罚则法律文本列举各项时一般使用分号。“列举,是现代行政法律规范文件中最常用的句式之一。对于法律规范文件的细化和清晰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行政立法中的一种常用句式。”①它表现为列举者对列举对象内容的解释使列举对象的外延得到明晰界定,从而体现了行政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严格来说,列举是语句的逻辑结构及句式句法并不是语句。如果整个列举规范是规范性文件中的定性条款,并不直接涉及权利和义务的有关内容,这种列举称为“定义式列举”,如果列举直接涉及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称为“非定义式列举”。② 例如该法条中的没收违法收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处罚的设置,均为法律文本中典型的非定式列举。在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通常设置非定义式列举,常使用分号分隔列举项。

首要原因是立法技术规范中的瑕疵是导致执法机关产生分歧。首先,在技术规范中究竟是如何定义分号。第一,从国家标准来看,《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是国家在标点符号方面的全国通用标准。其中规定详细了标点符号所对应的名称、具体形态和规范用法,在规范书面汉语书写规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该标准中对于“分号”有着明确定义,在重复句内部并列关系与非并列关系分句的第一层意思之间使用,重点表示各分句之间的语气停顿。其中,第三项认为分号仅用于各项列举之间,没有解释各项列举的关系是否由分号决定,秉持“无救济无权利”的精神,认为第三项只是简单规定分号用法,对分号前后各分句的实际关系并无影响。其中,1995 年的国家标准关于“分号”的定义,第一项与第二项只规定了分号是表示汉语书面书写规范中语气停顿的一个标点符号,并没有赋予分号其他意思。而后在 2012 年 6 月开始实施的新版《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之中,对于分号用法规范的内容并无调整。第二,从立法技术规范来看,法工委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以下简称规范一)第十二条规定①在多重复句中,相同关系的各并列分句内已经使用逗号,各分句之间用分号。两年后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以下简称规范二)② 与前规范一致。《规范一》与《规范二》只是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分号,没有解释说明分号的使用规则,以及是否承担着决定各分句前后关系的意思,还是说分号仅表示各分句之间语气停顿的意思,立法技术规范均没有确切表述。该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在技术层面给予立法起草、审议、修改、监督等方面的支持,方便常委会成员审议草案,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可为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供指导。

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问题的法律分析

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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