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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

日期:2021年11月0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8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0221432539551 论文字数:24589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到期制度的经验................................... 15

1.美国的董事催缴制度........................................... 15

2.英国的债权人救济制度.......................................... 15

四、我国构建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具体设想.................................... 20

(一)在《公司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 20

1.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概念...................................... 20

2.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基本原则................................... 20

结语.................................... 31


四、我国构建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在《公司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

1.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概念

根据辞海的解释,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的概括,总结出共同特征形成权威性范畴,具有统一性,规范性和确定性。学术界偏重于对事物进行多角度的看待和剖析,不同学者的想法也不尽相同,虽然大部分对于加速到期制度的理解大同小异,但构建新的法律制度不能仅依靠于学术界的学理概念,需要在法律上确定加速到期制度,这不是无用之功,明确一项新制度的法律概念有助于统一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分歧。因此应在《公司法》第二条增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概念,毕竟要先提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个新的法律制度,才能在《公司法》中继续添加关于该制度的具体条文,使整体表述具有逻辑性。而第二条第二款之内容应表述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指公司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突破股东的期限利益,请求未缴纳或未全面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我们对加速到期制度进行研究和实践的指导性规范,在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加速到期制度应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是诚实信用原则,[37]其内容应表述为,股东在约定出资期限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公司法并不像民法那样,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到部门法之中,但公司法领域对信用的重视程度毫不逊色。对于股东与国家来说,公司法赋予股东自由约定认缴期限的权利,降低其出资压力,是相信股东在公司经营走上正轨后能正常如期缴纳剩余注册资本,提高公司的信用担保能力,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38]对于股东与公司来说,公司之所以同意在章程中约定股东所提出的认缴期限,是相信股东能在公司陷入清偿不能时会助一臂之力,提前缴纳出资,帮助公司渡过难关,维持公司的存续。对股东和债权人来说,债权人相信股东在章程中设定的注册资本额,并与公司产生交易关系。股东却选择当公司发生经营不佳的状况,认为自己享有绝对的认缴期限权利,不愿提前出资,所以我们只能通过强制性手段,即加速到期制度来保障国家、公司和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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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在 2013 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放宽对设立公司的限制,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验资程序等事项,目的是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事实证明自实行认缴制改革以来,我国公司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吸引力大量的投资,也表明我国对公司治理已开始向“宽进严管”转变。特别是我国采取的赋予股东可以自由约定认缴出资期限的权利这一举措,使得股东们设立公司时纷纷在章程中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没有充足的资金去偿还到期债权,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很多关于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意味着我国只关注到了对商业市场的“宽进”,没有顾及到“严管”措施的重要性,引发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股东出资是否应加速到期的分歧。学术界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实务界对此也是持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态度。笔者之所以认同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是觉得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目前学界提出的其他一些债权人保障制度或多或少存在着局限性,只有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才是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虽然说本文也提到了完善加速到期制度的保障措施包括董事催缴义务,限制股东部分股权等,但这不代表这些措施可以代替加速到期制度,而是在债权人要求股东缴纳出资之前给予公司内部解决的机会,尽量避免走入诉讼环节。但很多时候债权人的问题仍得不到妥善解决,还是要起诉公司和股东,此时对于债权人来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就是其胜诉的最有力保障。


本文的重点还是在于通过法律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为司法机关审判该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说在《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增加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另外再从司法上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进行细致的规定,比如说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便利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也减轻了债权人的诉讼压力。同时也赋予了股东应有的救济权利,以追求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总而言之,笔者希望本文关于加速到期制度的研究思路,可以为我国日后该制度的构建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