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笔者认为为切实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以适应国家发展全局,应准确、适当引导公民进行思想上的革新与扩充。有了更深厚、更广泛、更牢靠的人民思想与意识基础,生物安全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才能进行的更加顺利。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牢固树立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治概念,内化于心又外化于行,既是增强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立法实践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全方位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 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内涵
1、生物安全概念
生物安全这种非传统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生态安全的一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逐步纳入党和国家顶层总体规划,检验检疫是生物安全的一部分,《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其列入非传统安全重要领域。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在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同时,也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人们对生物安全概念的理解和界定从一开始到近期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分为三类。
(1)以生物技术威胁为核心的概念
“生物安全一般是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6]这种基于生物技术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而提出的概念代表了大约 80 年代至 2015年那段时期多数学者的观点。生物安全目标是“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7] 从中不难看出,“生物安全”主要也是与“生物技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等相关的过敏、毒素、基因漂移等“生物安全性”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就是说经过基因工程改造后的生物体对人和生态系统是否还依然安全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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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
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主要是通过海关严把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关,采用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防控转基因产品和生物恐怖袭击等措施,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跨境传播、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防止生物物种资源流失、防范传染病传入传出国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海关在国境口岸要有效履行此项任务,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基础。归纳起来与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
1、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11]WTO 对“检疫”的定义是限制有嫌疑但无症状的个人或有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的活动和(或)将其与其他的个人和物品隔离,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传播 。[12]实施国境卫生检疫,能有效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是国家为保护本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及生态安全,防止动物疫病和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传入和蔓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手段所采取的强制性预防措施。动植物检疫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及人体健康,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动物疫病及农业病虫害防治的发展密不可分。
3、进出境日常查验监管
海关进出境日常查验监管是指对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等实施查验等监管措施,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维护生物技术的合法应用秩序,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和生物资源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鉴于我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三方面有关的生物安全因子的防范具有共通性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现阶段主要还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防控转基因产品非法输入、生物恐怖袭击、外来物种入侵、生物物种资源流失等方面的规范确实存在许多空白,而这些方面均可能通过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快件、邮件和跨境电商渠道相关产品等传入传出国境,给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生物安全带来威胁,又是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规范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将这几方面归入进出境日常查验监管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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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现状和问题分析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国内立法主要包括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海关法有关监管规定。根据我国基本法律原则,应遵守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还需要优先适用我国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除外。因此,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应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安全议定书》《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SPS 协定》《国际卫生条例》《京都公约》《内罗毕公约》等。至于外来物种入侵国境口岸(口岸)防控、生物恐怖袭击的国境口岸(口岸)防控、转基因产品国境口岸(口岸)检验监管这三方面的执法依据仅仅是国务院的通知或部门规章,法律和法规层级还是立法空白。鉴于现行海关执行的涉及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 5 部主要法律还没有修订,本文表述上还是引用这些法律的用语。
1、国境卫生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最基本法律依据,《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基本法规。与国境卫生检疫相关的规定主要有《民用航空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物安全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外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工作的条款;有关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类、口岸卫生检疫类和运输工具检疫管理类共 12 部现行有效的规章。依据我国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主要对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的规范;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以及各口岸范围内公共场所和食品、饮用水供应设施等是实施检疫的范围;明确实施“检疫对象”是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人体组织及生物制品、尸体及骸骨、病媒生物、特殊物品、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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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实践现状
国境口岸生物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海关卫生检疫在此次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传入传出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各类宣传报道都比较多,也体现了海关卫生检疫的有效性、高效性,本文不再举例说明。但是,此次海关卫生检疫实施的多项措施、制度、行动所依据的是国家临时颁布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各类行政命令、政策、规定,而非依照相关的卫生检疫法等国家法律来开展工作,在今后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实践过程中,将海关此次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文件固定下来并转化成法律,建立起长效机制是非常必要,这有利于卫生检疫工作的稳定性、法治化。海关动植物检疫是保障我国生物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和屏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贸易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密切,人员往来日趋频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不断得以加强,逐步形成了以《海关法》为核心,以《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干,涵盖十余部法律法规和多个部门规章的法律制度,着力建立健全覆盖海、陆、空口岸,囊括进出境货物、人员、寄件、交通工具的立体式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健全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查验机制、严密防控重大动植物疫情传入传出、严防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丧失等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关在各口岸共截获有害生物就有 8858 种、360 万次,其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就有 520 种、40.13 万次。[25]成功防范了疯牛病、地中海实蝇、小麦印度腥黑穗病等重大疫情疫病的传入,有效保护了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障了中国开放型经济正常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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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26
(一)国际上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公约和条约..................................... 26
1、国境卫生检疫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标准............................. 26
2、动植物检验检疫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标准.................................... 26
四、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34
(一)修正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共性问题..................... 34
1、明确执法和管理机构的权责.......................................34
2、增设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社会共治规定.......................... 34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