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修正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共性问题
1、明确执法和管理机构的权责
国境口岸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的 5 部法律在上文已经介绍了,其中《海关法》已经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主管部门是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设在各地的海关为具体实施机构,这部法律这方面没问题。2018 年机构改革已经几年,建议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其他 4 部法律,有关执法机构和管理体制,原则上按照海关法的形式给予修订,主管和执法机构一律修订为海关总署和设在各地的海关。当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决定,各单位“三定方案”明确的,一些职能确实不是海关系统的,应当实事求是进行修订。如制定并公布“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笔者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和域外国家通行做法,不能简单改由海关制定并公布,也不宜保留原状,还是应当修改为“由海关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除此之外,未来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和物种资源流失防范等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时,机构也应统一由海关负责。
2、增设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社会共治规定
检疫等涉及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立法应当建立最严的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域外生物安全做得好的国家,在实行强化监管的理念的前提下,法律制度都体现社会共治理念。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防范生物安全事件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防控能力参差不齐。近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爆发更让我们意识到,在国家范围内建立起全民生物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生物安全工作在各个维度和层面的推进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也只有社会各界的配合才能顺利开展。我国《国家安全法》第 76 条明文指出要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目前疫情带来全球性影响,境外的疫情疯狂蔓延的大环境下,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国境口岸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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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的一部分,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其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思想的指引下,更显重要性。但因为生物安全的概念在过去和日常生活没有密切联系,同时也因为相关立法的空白以及配套措施的落后,难以真正走进人们视野。为切实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以适应国家发展全局,应准确、适当引导公民进行思想上的革新与扩充。有了更深厚、更广泛、更牢靠的人民思想与意识基础,生物安全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才能进行的更加顺利。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牢固树立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治概念,内化于心又外化于行,既是增强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立法实践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全方位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目前人们对国家安全的认识依旧受传统思维的桎梏,对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维护国境口岸生物安全责任意识尚未养成。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增强国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能力,应该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与其他传统安全一样,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关系到每个地区、大量行业、许多家庭,想要从中受益,需要人人参与。争取实现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全民共治,使各地区、各部门分工协作、带头发力,领导干部带头深刻把握国家总体安全观,提升规律性认识,加强理念教育。在全社会有力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逐步形成。
倡导全球共治,推动建立国际生物安全规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双边和多边生物安全合作,都是中国在当前环境下应该积极推动的。目前新冠疫情仍然在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大流行,中国曾经和病毒的遭遇战也充分证明,现今的世界正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灾难、风险面前。没有哪个国家能独善其身,为了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面对国家日益重视的全球生物安全态势,与之相联系的口岸出入境生物安全工作必然是工作重点。纵观近年来的非洲猪瘟、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病毒等传染病疫情,是在全球人员交往增多、货物贸易种类和数量扩大的基础上发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传播、传染途径随着中国扩大开放的脚步也在日趋增多。防疫任务重,责任大,挑战多,困难也多,更应该充分引起关注与重视。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的是构建起更加坚强有序的防控秩序,通过法律有效地规制风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