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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网贷的法律监管问题思考

日期:2021年08月0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9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8011116237817 论文字数:24452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信用中介”的行列里,扰乱了金融机构市场秩序。笔者认为,应该从“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两者各自属性来界定校园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一是根据校园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信用中介”要求金融机构具有完备的金融职能,如商业银行具有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三大职能。期限转换职能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之间的属性,银行吸收存款的时间短多为几个月,但是发放贷款的时间长要远远超过吸收存款的时间,这种模式被称为“短借长贷”。“短借长贷”的运行模式下就会出现出借人到期要去银行兑付,但就贷款人贷款期限还没有届满到期,这需要银行自身具备足额的储备金。信用转换职能是出借人把资金存入银行,银行贷款给需要资金的贷款人。出借人不关心贷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以及信用,因为银行的信用充当了贷款人的信用。校园网贷多是周期性短的小额贷款,不存在“短借长贷”的情况;校园网贷平台的信用不能替换贷款学生信用,平台不能提供担保服务。校园网贷平台贷款模式和商业银行贷款模式具有很大差别。二是校园网贷平台具有自己独特个性,因为服务对象是高校学生,但同时它具有网络借贷平台的共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把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校园网贷平台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分支机构,基于此应该把校园网贷平台定性为“信用中介”。三是成立是否许可。“信用中介”的机构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并且规定金融机构成立时要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获得许可才能经营。校园网贷平台成立只需要备案登记,并不要求许可登记。通过上述分析,应该把校园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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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高校校园网贷法律监管存在问题,导致该网贷行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迹。银保监会为了快速治理校园网贷行业,采用最为严格“一刀切”全面禁止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治理校园网贷应该采用适度的监管原则,一味的“禁”并不能解决问题,“引”才是我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国家需要正确监管理性对待,打开正门发展校园网贷行业。

校园网贷行业的服务对象是特殊群体高校大学生,金融抑制政策目的制止信用卡坏账,禁止银行向学生发放信用卡。在该政策的影响下,校园网贷行业快速发展,因为学生消费群体庞大并且具有强烈的贷款需求。校园网贷行业具有放贷快,周期短,无需担保和抵押的特点。校园网贷经营过程中会虚假宣传损害贷款学生知情权,涉及暴力催收、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风险。为满足学生贷款需求,促进金融行业发展以及为民间资本找到新出路,对校园网贷行业进行监管是必要的。

通过本文研究,分析我国校园网贷行业存在的法律监管漏洞,查阅资料分析域外校园网贷法律监管。学习域外经验,基于我国国情提出适合我国校园网贷行业的监管措施。首先,解决校园网贷法律监管的基本问题。本文明确校园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的性质,平台的作用是促进借贷双方完成交易,不能进行担保和融资等行为。监管主体以银保监会为主导制定全国统一监管规则,高校应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其次,明确校园网贷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完善校园网贷市场准入机制,平台成立由之前的备案登记方式改为实缴注册资本和准入资格审查,行业从业人员要考核达标才能入职,定期考核从业知识。规范校园网贷平台的信息审查制度,审查学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加强校园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力度,需要向学生、出借人、监管部门三方主体披露;建立校园网贷平台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具有启动破产职能,平台退出市场要及时告知出借人和贷款学生。最后,要完善校园网贷法律监管相关配套保障。要建立校园网贷的学生征信体系,让学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多元校园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双重监管制度,共同监管校园网贷行业发展。通过上述三大方面监管校园网贷行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