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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美国政府诉华为公司、华为关联公司及华为公司 CFO 孟晚舟案中,美国政府发布的追加刑事起诉书中存在大量的待证事实。就现有的证据及信息来看,美国法院利用《反海外腐败法》、《出口管理条例》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作为对华为公司、华为关联公司和孟晚舟行使域外管辖权的依据的正当性还值得讨论。按照国际法确立的属人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来看,笔者不认为美国对华为公司和孟晚舟行使域外管辖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而就美国向加拿大请求引渡孟晚舟的行为,更是滥用《加美引渡条约》的规定。在美国的精心策划和包装下,加拿大法院判决认定孟晚舟案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标准,导致本案目前在双重犯罪原则上提出抗辩的空间不复存在。在接下来的应诉措施中,华为公司及孟晚舟方需要重点应对美国援引《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对其提出的罚款没收,并且要求美国法院证据开示。同时也要在华为公司内部,通过律师团队搜集有利证据。并且,华为公司及孟晚舟可就管辖权的问题向美国法院提出抗辩。本文没有将该案放入复杂的国际政治的领域进行讨论,但仍然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案的实质是美国利用行政司法权力对华为公司进行制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