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直接规避“版权保护措施”正当性分析
对于合理直接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的行为,如果规避行为人的目的是对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进行“合理使用”,而且其之后的行为确实是构成“合理使用”,则行为人直接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的行为似乎没有可责难性,因为“版权保护措施”本身是保护版权法上的专有权,而不是阻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接触作品。例如某一使用者已经获得访问、接触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的权限时,其基于合理使用目的,进而实施直接规避“版权保护措施”行为,该行为不但不会侵犯版权人或相关权人专有权,而且也不会损害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在版权法上的正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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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技术措施的应用,对保护数字版权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技术措施保护给权利人带来了福音的同时,也阻隔了传统版权法合理使用。相对于技术的发展,法律总是滞后的,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保护,传统版权法建立起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在数字时代下,合理使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技术措施保护制度设计上,必须给公众合理使用留下必要的空间。
为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技术措施保护立法比较研究,分析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以版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为依据,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凸显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提出完善技术措施保护的建议。首先,明确技术措施保护期限及其“有效性”,缩小技术措施保护范围。其次,适当降低技术措施保护水平,不禁止直接规避行为,设定“提供规避手段行为”的例外情形。最后,本着当事人沟通协商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建立使用者与权利人沟通协商的有效机制,规定技术措施采用人的注明义务,尽量减少为协商而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更好地维系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