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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之“财物”认定

日期:2021年01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2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071408278930 论文字数:15655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观点。

否定论者认为:“性服务在正常社会本身就是不应该存在的,再加上其自身不存在以金钱计价的可能性,因而不属于财产性利益。”[20]还有学者提出:“性贿赂入罪会带来司法实践上的操作难题,而且极易导致司法腐败。承认性贿赂还侵犯了女性尊严”[21]持否定论者之所以这样认为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性贿赂”的发生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其主要违背了我国的道德伦理规范,即使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多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有社会负面影响,就将本应归于道德约束的行为置于刑法规制范围内。从刑法谦抑性出发,将这种社会失范行为进行刑罚处罚是不合理的。第二,“性贿赂”不能从形式上直接等同于贿赂财物,即利用职务行为换取不正当的报酬。在数额计算方面,也很难用金钱来具体衡量“性行为”究竟价值几何。第三,倘若将“性贿赂”归入刑法的打击范围之内,这是否向外界表明,性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可以用于买卖的商品,这明显与我国道德规范和刑事政策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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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论

贿赂犯罪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权钱不法交易的行为,因此,仅从贿赂“财物”表现形式上看,任何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有形或无形“财物”都可以被认定为贿赂。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狭义地去理解贿赂“财物”,既与贿赂犯罪的本质达不到自洽,又导致放纵犯罪,引起司法的不公。摆脱了财物本身概念,一味的对财物进行扩大解释,甚至将财物解释为可以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对贿赂犯罪“财物”认定过程中,不能对其进行类推解释和无限制的扩大解释,其内涵包括货币、物品(包括违禁品)以及财产性利益(包括能产生财产性利益的借用),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财物”应具有法定性、财产性、对价性和实现可能性这四个基本特征。本文认为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的外延应广于财产犯罪,其只要符合以下两个特征就可以被认定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第一,其必须是具有财产性或财产相关的利益,收受方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或减免消极财产。第二,行贿人利用财产性利益交换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国家打击贿赂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纪法规在这方面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因此,对于贿赂犯罪中的各种“财物”的具体认定也应当重视起来,从而与我国打击贿赂犯罪的重视程度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对贿赂犯罪进行更好的法律制裁。本文虽然不赞同现阶段将贿赂范围扩展至非财产性利益,但基于与国际社会接轨和严密法网,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希望以后能扩展至非财产性利益,当然这只能指望修改刑法规范来解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