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强兜底条款相关立法解释。我国立法解释所指的是,立法机构就其规定的立法含义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释义,以使法律能够得到准确适用。我国法律的制定主体,享有依法对法律的进行立法解释的权利,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尽管立法解释的制定方法和内容与法律本身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其效果与法律却是相同的,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①当然,相对于司法解释而言,立法解释当然较之有更高的效力,更能够代表法律的权威,其对司法实践活动中的适用是无可替代的。但是,根据有关非法经营罪近年来的解释数量上看,司法解释显然超过了立法解释。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第一条就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法律的权利之相关规定。②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亦具体提及了立法解释权主体权利以及出台立法解释的条件性问题。③
我国目前关于非法经营罪解释的实际状况是,一方面基于非法经营罪概括性和模糊性的特征,而立法解释过于缺乏,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合理法律适用规范,因此,急需法律制定机关对非法经营罪作出具体、统一的解释。另一方面,由于立法解释数量的不足,只能暂时使用司法解释来填充法律漏洞。但毕竟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制定机关,其解释权范围有限,如果为使司法解释更加适应社会发展,正如前文所述,不慎则会致使司法扩张、司法解释权僭越立法权的情形发生。但相反仅在立法原意范围内,则会出现法律无法兜住现下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在某种意义上破坏了法律本身所具备的平稳性特点。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加急制定相关立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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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司法案件。非法经营罪在设置上特殊地包含了空白罪状、兜底条款以及罪量因素等规定,使得非法经营罪不管是在司法实践上还是学术理论上都存在着大量争议。
本文通过探讨现行非法经营罪在兜底条款的适用问题以及我国坚持在非法经营罪适用兜底条款的原因,并提出在该立法形式下应当如何完善的建议。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的意义并非是走向“口袋化”,其“口袋”的原因是来源于司法解释及少数司法适用上的不合理导致的。而究其原因除成文法自由弊端外,还在于立法技术上,也就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兜底条款问题。非法经营罪必须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下,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不断地对运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对司法者的相关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规制,以此有效的限制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应用,进一步地完善非法经营罪,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