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栏目提供最新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格式、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海洋秩序的法权与霸权研究

日期:2020年12月1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0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2082041061835 论文字数:18566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笔者认为海洋法权的发展离不开海洋霸权的推进,海洋霸权也必须要法权予以制约,我们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洋上的宪章”,是当今海洋法权体系的一个重要体现,但《公约》谈判和缔结的整个过程,其实也是美国试图维护自身海洋霸权的过程。可以说海洋的法权与霸权自产生时就交织在一起,互相促进也互相制约,共同构成了现在的国际海洋秩序,早已无法分割。


第一章 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


一 国际海洋秩序的发展

人类在海洋上的活动可以追溯到几万年之前,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对于海洋从最初的敬畏到勇敢地探索,再到现在科学得开发海洋并加以利用。可以说海洋史同时也是一部人类的文明史。

公元前 3000 年,埃及作为区域性的大国出现在欧亚非的交界处,考古研究清晰表明埃及人非常依赖于水上运输,而尼罗河就是埃及航海活动的发祥地,埃及人从尼罗河逆流而上,利用先进的帆船发展出了可靠的内河运输,并经由红海航行至今天的索马里地区。约公元前 2500 年,古印度文明经由印度洋传播到了波斯湾地区,在波斯湾两河流域出土了哈拉帕商人的印章,而在印度河流域同样出土了美索不达米亚人的印章和商品,这证明早在 4500 年前,印度洋上就已经出现了贸易活动。虽然如此,但当时的海上活动依然稀少,每一次航行也都充满着不确定性,因此这一时期的海洋上并没有什么秩序可言。
公元 9 世纪后,地中海上的活动渐渐繁荣了起来,腓尼基人和希腊人创造了最早的海上殖民帝国,他们既是最早建造战船并提出海战的人,也是最早建立复杂港口以开展商品贸易的人,同时还是最早在地中海以外的水域进行有组织的探险的人。腓尼基人突破了直布罗陀海峡,完成了环绕非洲和西北欧的航路开拓,而希腊人则经由土耳其海峡向北进入黑海。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印度洋、西太平洋上都渐渐出现了频繁的海上航行和繁荣的海上贸易,但直到 15 世纪之前,航海活动都只是局限在各个海域内,世界并未连成一个整体,也就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国际海洋秩序。

随着大航海时代的开启,各大洋开始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航海活动的繁荣使人们在海上的交流频繁起来,欧洲主要国家在航线利用、商业利益和殖民地瓜分等问题上的矛盾也越发的尖锐,纷争产生了就必须予以解决,因此海洋上的规范和秩序也开始慢慢地固定下来。在大航海时代的初期,海上的秩序维持着弱肉强食的原始状态,因此最早开启地理大发现的葡萄牙和西班牙靠着自身的军事实力顺利的掌控了海洋,自此,海洋上形成了由强国主导的秩序模式,这也是国际海洋秩序的雏形。

..........................


二 国际海洋秩序的两种模式

国际海洋秩序也从无到有,历经了各个阶段并逐渐发展出不同的内容,研究分析这些不同阶段和繁杂的秩序,我们大体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模式,即海洋法权模式和海洋霸权模式。

康德在对法权的概念进行解释的时候如此论述:法权是一个人的任性能够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而在此基础上,海洋法权是指海洋权益处于法律约束下的一种秩序状态。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既可以使具体的国际海洋法规范、国际条约等,也包含了一些沿用至今的国际惯例、航行惯例。这种状态的首要特征是以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来作为协调地区利益与全球利益、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准则和依据。而与其相对的海洋霸权,也是一种海洋的秩序状态,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基欧汉把霸权的概念界定为物质资源上的优势。其中,四项资源非常重要:霸权国家必须控制原料、资本的来源、市场以及在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竞争优势。②基于基欧汉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海洋霸权是指一些国家依靠自身的强大实力(这种实力可能是经济上的也可能是军事上的,既可以是硬实力,也可以是软实力)影响海上事务,在国际海洋事务中获取明显优势的状态。值得注意的是,霸权与霸权主义不能混为一谈,霸权并非一个贬义词,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历史现象,霸权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恶性的。

而海洋法权和霸权的划分,就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海洋法权和海洋霸权的边界在哪里。依我看来,区分海洋法权和海洋霸权的核心在于行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匹配,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事务中都要遵守相应的规范,这显然是承担了一种义务,与此同时,由于遵守了该规范,又可以在其他方面获得一种发展上的便利,这即是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模式。

...........................


第二章 近代海洋秩序形成过程中的法权与霸权


一 近代海洋法律秩序的形成

近代海洋法律秩序的核心思想,即是海洋自由的思想,这种思想表明海洋是应该归属于全人类所有的,任何人和国家都不能占有海洋。早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有了比较朴素的海洋权属观,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记载“根据自然法,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是一切人共有之物”①海洋在罗马法中为“共有物”,不过一句罗马法所有的“共有物”都属于“不可有物”。②格劳秀斯也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公海自由”主张的法学家。海洋自由思想提出和确立的过程,也是近代海洋法秩序形成的过程。

1608 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在新加坡海域捕获了葡萄牙商船凯瑟琳号,由于凯瑟琳号上装载了价值昂贵的货物,由此展开了荷葡两国的国际争端,格劳秀斯受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委托为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辩护,格劳秀斯洋洋洒洒写下了 20 余万字的辩护词,发行后被称为《捕获法》,而这份辩护词的第十二章,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海洋自由论》。虽然《海洋自由论》的核心目的是为荷兰的捕获行为辩护,但格劳秀斯在这部著作中所做的阐述远远超越了一份司法辩护词所具有的含义,格劳秀斯通过这部著作开辟了一个新的国际法视域。在《海洋自由论》中,格劳秀斯提出了基于自然法的自由航海权,认为海洋属于自由流动的世界,不能成为某一国的附属物,根据国际法,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航海到任何地方,葡萄牙人独占海洋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他们无权以发现者或凭借教皇的赠与独占海洋。关于所有权这个关键问题,格老秀斯认为海洋法权中的所有权不能简单等同于陆地罗马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海洋是无主权的,并不能因为某一国家的先占或航行就成为它们的所有物,海洋不允许被任何国家或个人所占有。为此,格老秀斯提出了一个很有创意的观点,即公共财产和公有财产的区分,罗马法中的公共财产属于一个国家的人民所有,全体人民可以分享这个公共财产。格老秀斯认为海洋不属于这类公共财产,不能为某个国家所有,海洋的存在更像空气,应归类为公有财产,它属于全人类所有,也即全人类都可以自由的行使海洋上的权利。格劳秀斯所构建出来的自由的海洋法权,是历史上第一次为海洋赋予了如此的法权意义,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二 近代海洋秩序中的法权

近代海洋法律秩序中的法权,基本上是围绕着《海洋自由论》发表后的一系列论战展开的。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指出海洋依据自然法而归属于全人类,不得被国家所占有,并直接指出教皇无权决定海洋的归属,并且海洋的归属应由国际法的规则来确定,而不应由神权来确定。在这之后,威廉·威尔伍德于 1615 年发表了《海洋占有论》、葡萄牙人弗莱塔于 1625 年出版了《论葡萄牙王国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约翰·塞尔登于 1635 年出版了《闭海论》驳斥格劳秀斯的观点,他们都认为海洋可以为国家所有,由国家进行管辖。这些论战的展开表明了当时欧洲各国的人们都开始产生了海洋法权的理念,都认为海洋的开发利用应该有相关制度来制约——不论这种制度公平与否。
与此同时,“领海”和“公海”的区分逐渐开始兴起。1694 年,英国人率先提出要把全球的海洋划分为分属于沿海国家主权范围的“领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各国均可以自由航行的“公海”。1703 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海上主权论》中提出“来自大陆的控制可及于大炮射程所能达到的地方”,即“大炮射程说”。1745 年,丹麦宣称对其沿岸 1 里格范围内的海域行使管辖权;1794 年,美国宣布其领海宽度为 3 海里;英国于 1878 年颁布了《领海管辖权法》,同样确立了 3 海里的领海宽度。这些国家对领海制度的确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也是对公海制度的承认,同样是对海洋自由思想的一种认可,这种被认可的海洋自由思想是格劳秀斯原始的“海洋自由原则”与其他法学家所主张的“领海主权”之间的折中,一方面满足了新兴海洋国家的扩张需求,一方面也维护了传统海洋强国的部分利益,近代的海洋法权规则就此建立了起来。

..............................



第三章 当代海洋秩序形成过程中的法权与霸权........................... 14

一 当代海洋秩序的形成................................. 14

(一)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4

(二)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4


第三章 当代海洋秩序形成过程中的法权与霸权


一 当代海洋秩序的形成

(一)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规范国际关系活动,建立相应的合约和制度,联合国成立了国际法委员会,而国际法委员会甫一成立,就面临着战后如何建立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问题,因此,海洋法问题就成了国际法委员会的主攻方向。在长达 7 年的研究过程中,国际法委员会共制定了 73 项条款草案,这些草案为后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57 年 2 月 21 日,第 11 届联合国大会决定在次年召开国际海洋法会议,会议上将对领海界限、公海制度、毗连区、国际渔业、大陆架和内陆国进入海洋问题进行探讨,并争取制定出通行的国际规范。

1958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