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在事后宪法监督制度尚未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在立法的过程中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是我国真实存在宪法实施活动,能够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丰富的本土资源。同时,我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也存在没有独立的运行程序、审查的方式过于柔化、审查主体并无实质上的决定权等缺陷。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构建独立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优化审查主体的内部结构、有效的衔接法律草案审议程序和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查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公开程度等措施来完善我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使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发挥其功能,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和落实,进而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实质上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将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作为论文的选题是基于以下背景:
加快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落实是党在新时期监督宪法实施中的重大工作部署。①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和根本地位。“高级法”体现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本法”体现了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宪法仅对国家重要领域的事项进行调整。因此,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必须获得有效的实施,才能实现依宪治国的宏伟愿景。
“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基本要求。②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对某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事后审查,但是备案审查的对象并不包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以与备案对象相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在其颁布后难以有主体对其进行审查。在现实中,宪法规范具有概括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宪法的贯彻和落实有赖于通过法律细化宪法的规定。如果法律的合宪性存在缺陷,那么宪法的贯彻和落实将无从谈起,依宪治国的宏伟愿景也将无从实现。所以,如何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是法学界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并未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对法律合宪性的事后审查无法进行,但是我国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事例,并且这一审查机制一直处于默默的运作状态。因此,宪法学界有必要在现有的宪法制度和政治体制下,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实践进行关注和研究,并总结其中的经验、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进而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
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对法律草案合宪审查实践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并对这一活动的运行机制进行总结,使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到立法权,实际上受到宪法的约束。在法律草案起草的过程中对法律草案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提升立法效率,维护我国法制体系的统一,使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地保障,促进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在我国事后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困难的情况下,关注立法审议过程中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并对这一活动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在宝贵的本土法治资源基础之上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比单纯借鉴域外经验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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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综述
宪法监督制度一直是我国宪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领域,在对宪法监督制度进行研究时,大多数学者往往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事后合宪性审查领域,特别是中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以后,宪法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对以备案审查制度为基础的事后合宪性审查进行研究。有的学者对“合宪审查”及相关术语进行比较,阐明了我国选择“合宪性审查”这一术语的原因。①有的学者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合宪性审查并不是中国宪法监督的终极形态,要系统总结合宪性审查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②有的学者对如何构建完善的合宪性审查程序进行了专门研究,③有的学者界定了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④,有的学者介绍了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过滤机制①,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制定合宪性审查程序法的建议。
与事后合宪性审查研究取得丰厚的学术成果相比,我国对事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显得略少。我国法律起草和立法审议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事前合宪性审查实践,只不过很多学者并没有发现这一运行机制,或者即使有些学者发现了该种事前合宪性审查,但是未对其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以至于忽视了它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积极意义。这也由此导致,我国宪法学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事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对国外经验的介绍。朱学磊对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这其中还包括加拿大和新西兰)在立法前实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了介绍,发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中的出教训并与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了对比,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事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议,为推进我国的事前合宪性审查提供了经验和教训。王芳蕾对于法国事前合宪性制度建立的背景、目的和运作程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法国的事前合宪性审查是建立在法国的三权分立理论背景之下,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限制议会的权力,而 1974 年《宪法》修正案使其发展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④当 2008 年宪法改革之后,法国形成了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导致我国宪法学界对事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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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基本原理
2.1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概念界定
党的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合宪性审查”这一用语,表明了党对宪法实施的重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也是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合宪性审查为官方文件正式引用,引发了宪法学界对此积极的讨与研究。学界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积极探索为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我国能够早日确立提供了智力支持。合宪性审查是保障宪法在实际的生活中能够全面贯彻落实的一剂强心针,对于能否有效推进依宪治国尤其重要。同时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运行也担负着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遭公权力无端侵害的神圣使命。在良法善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主旋律的当下,应将宪法条文的规范含义与宪法的整体价值,贯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过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实现有法可依,而且我们要保证我们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是体现人民要求的法律,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是由“法律草案”和“合宪性审查”两个子概念组合而成的混合概念。因此要厘清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内涵和外延,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法律草案和合宪性审查各自的含义。
2.1.1 法律草案的含义及其形成过程
法律草案是指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和表决的法律原型。①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一部法律草案的形成一般要经过以下繁琐的步骤:
第一步,决定起草某部法律。我国每届人大都会制定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化,纳入立法规法的立法项目才能进入法律草案的起草程序,通常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将那些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规划。
第二步,确定法律草案的起草机关。我国的法律草案大多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再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名义形成法律草案。此外,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会对一部分基本法律的草案进行起草,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军事方面的立法进行起草。
第三步,组织起草法案的成员。主要包含在草案拟定过程中起决策作用的人、各法律部门的专家、经历资深的立法工作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保证法律草案拟定顺利进行的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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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作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关系到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效果是否良好。现目前我国在立法实践过程中虽然存在针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大量实例,在实际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减少了相关法律的合宪性争议,但是我国目前运行的针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也存在立法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相混淆、合宪性审查并未从立法审议程序中独立出来等问题。因为程序上的混同,所以对法律草案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程序仍然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我们需要提升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真正地围绕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展开工作。因此,将来对法律草案合宪性进行完善时,我们不仅要从我国政治环境出发,充分挖掘我国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本土资源,而且也要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技术,构建起一套程序公开、结果公正、民主参与、处理高效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
2.2.1 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具体到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领域,如果想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那么就必须对审查的过程予以公开,使人民知晓更多关于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信息。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是我国合宪性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审查过程予以公开,将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氛围,同时也有利于加强人民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从而树立起宪法权威。如果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不向社会公开,实行“鸭子凫水”式的审查,那么对于落实宪法实施所起的作用将不会太大,备案审查制度在这些年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就是值得学界反思的一个问题。因此,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基本原则中应当包含程序公开原则。从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到最终裁决的作出,审查主体应及时而全面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通过对审查程序的公开,可以对法律草案的起草者和审查者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而审查结果的公正性正是在社会监督的压力下才能获得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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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运行现状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