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法律草案起草程序中合宪性审查的现状.........................18
3.1.1 立法目的的合宪性审查................................18
3.1.2 法律草案形成稿的合宪性审查................................20
第四章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域外经验.................................40
4.1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英国经验.................................40
4.1.1 政府自行审查..................................41
4.1.2 议会主动审查.....................41
第五章 我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49
5.1 完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各项实体要素..........................49
5.1.1 规定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49
5.1.2 增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的能力....................50
第五章 我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
5.1 完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各项实体要素
我国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各实体要素还未明确的予以规定。因此,想要使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规范化,首先要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毕竟没有启动主体就没有整个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运行;其次,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起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责任的前提下,应当增强其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能力;再次,在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过程中,审查主体不可避免的需要运用到宪法解释权,但在宪法解释权长期处于封印状态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激活宪法的解释权;最后,在当前审查效力欠佳的背景下,也应当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以此来约束被审查对象和审查主体。
5.1.1 规定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
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关参与者可以向审议主体提出法律草案合宪与否意见。虽然在现行立法审议制度下,这些主体提出的审议意见在事实上触发了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但是这些主体实际上是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提出审议意见的主体,而不是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主体。鉴于以后,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将从立法审议程序中独立出来,所以有必要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进行专门的规定。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的启动主体究竟可以包含哪些主体呢?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规定为中央国家机关①、省级地方权力机关②、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在发现法律草案的内容存在合宪性争议时,可以向审查主体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发现法律草案的内容存在合宪性争议时,可以向审查主体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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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事后宪法监督制度尚未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在立法的过程中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是我国真实存在宪法实施活动,能够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丰富的本土资源。同时,我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也存在没有独立的运行程序、审查的方式过于柔化、审查主体并无实质上的决定权等缺陷。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构建独立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优化审查主体的内部结构、有效的衔接法律草案审议程序和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查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公开程度等措施来完善我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使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发挥其功能,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和落实,进而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