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笔者认为珍视英雄就是珍视未来,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已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是依法保护英烈责任意识的体现,是法律的历史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落实保护英烈的措施,需要各方面各司其责,用切实行动将英烈权益维护好,宣扬好,形成崇尚英雄、尊重历史的社会良好氛围,同时也要掌握好保护言论自由和规范网络空间的分寸。
一、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英雄烈士”的含义
英雄烈士的概念对普通民众可谓耳熟能详,从朴素的道德层面,每个人都能说出自己对英烈的理解。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概念值得深入探讨。英雄烈士的概念存在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将英雄当作烈士的定语,即英雄的烈士,英雄这一概念被烈士的概念吸收,用以加强对烈士的社会评价。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 185 条保护的对象就是同时具备英雄和烈士特征的人,此种说法显然缩小了大众意义上的英雄或者烈士单个词汇的范围。现行法律没有以条文的形式确立烈士的概念,笔者只在新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第 2 条和第 8 条中发现对烈士的评定做了概括,即“公民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及“公民牺牲符合五种条件之一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8 条具体规定了军人符合烈士评定的条件。依照这两部条例,如果只有同时具备英雄和烈士的双重属性,才能被称之为“英雄烈士”,则英雄烈士这个概念的外延会比较小,《民法总则》第 185 条对英烈保护的范围将缩小,法律适用的范围也缩小,这种现象恐怕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回顾我国近现代史,各仁人志士为国家、民族之解放而谱写着一曲曲壮丽的诗篇,为国流血、捐躯的英雄烈士都应属于《民法总则》第 185 条的保护范围。2018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 3 条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该法条在内容上参照了宪法序言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从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入手,也是一种对英烈定义的解读方法。碑文从三个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革命斗争时期)牺牲的人民英雄来诠释英雄烈士。可以看出,碑文中人民英雄的范围,远远大于《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英烈范围,从碑文的内容解读英烈含义,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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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范围
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权利法定。《民法总则》第 185 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姓名、肖像、荣誉、名誉。法条中并没有使用“权”字样,可见,保护的是英烈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利。在学术史上,利益这个名词曾经出现过和权利混淆的时期,很多学者认为利益与权利对等,并且这一学说在很长时间里占据主导地位。直到天津“荷花女”案的出现,人们才发现这一学说在死者权利保护上是有空白的。时间追溯到 1987年,引发巨大议论的“荷花女”案宣判,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公民不因死亡而丧失生前享有的名誉权利,该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复函的形式予以业务上的指导,确立了死者母亲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世亲属的权益与死者权益息息相关。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可直接提起诉讼维权,“荷花女”的母亲陈秀琴可以提起诉讼。①这一案例在当时引发极大的社会舆论,客观上对人格权益的立法工作起了推动作用,人虽逝,名誉仍受保护的观念深植于公众心中。学术界也由此展开了一场热烈讨论,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人格权益与人格权的不同。笔者不妨借鉴前人的成果再展开论述。
首先,从《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自然人是否享有民事权利,需要从其是否属于独立有生命的个体作为判断标准,有生命则有民事权利,反之亦然;而人格利益,从利益存在的载体来看,是相对于有生命个体的死者,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不能主张民事权利。
其次,从权利的普遍性划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范围包含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独立等基本内容。而常见的具体人格权有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内容。英烈的人格利益在法条中的表述为“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可见人格权益和人格权利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格权益不包括在世自然人享有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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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一)欧美各国对英烈人物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从横向比较,很多国家都对英烈人格利益作出了法律层面的保护,本文主要关注美国和俄罗斯的立法经验。
1. 俄罗斯英雄烈士保护立法简介
俄罗斯对英雄烈士的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经历了时代的变迁。众所周知,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引发政治巨变,经历了否定苏联历史、抹黑爱国英雄如列宁、卓娅等人的事件。为了维护国家政治安稳,同时为了保护英雄人物名誉,俄罗斯联邦先后出台《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卫国烈士纪念法》等多部法令,分别从国家立法纪念日、授勋等级、纪念卫国烈士、刑法保障等方面保障英烈权益。
(1)在国家立法纪念日保障方面,《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里将国内战争胜利日和为国牺牲的烈士纪念日在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解放列宁格勒日为每年的 1 月 27 日,斯大林格勒战役胜利纪念日为每年的 2 月 2 日,无名英烈纪念日为每年的 12 月 3 日等,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特殊日期,来缅怀为国捐躯的英烈人物。
(2)在授勋等级方面,《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列出军人依法享有的地位和优待措施,保护程度在法律上被特殊规定。该法还规定,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他们在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保障经济和社会福利,基本内容包括:强调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是俄罗斯公民和军人的楷模,其相关事务享有优先处理权,关于上述英雄的公益组织将享有优待措施;在退休保障、纳税、医保、住房、文体娱乐服务、就业、休假和教育方面享有优待,并领取津贴补贴,违反本法的人将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3)在纪念卫国烈士方式上,《卫国烈士纪念法》予以明确规定,包括对墓地、军事建筑、发生伤亡遗址的保护和修缮,发行纪念烈士的宣传材料、传颂他们的伟大事迹,用烈士的姓名命名公共建筑、设立纪念日,国家提供财政支持烈士纪念活动,若有不尊重烈士墓地、纪念碑和其他纪念设施行为的,将被追究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4)在刑法保障方面看,2010 年 4 月,俄罗斯对刑法典进行修正时,增加了“为纳粹平反罪”条款,对于否认纳粹危害世界和平和人类安全的人将被处以罚金和监禁,针对有公职人员、或利用公开媒体途径散播肯定纳粹思想的人,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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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纳国外立法特点与经验
通过分析俄罗斯和美国关于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情况,可以看出这两个国家很看重在法律层面上对英烈人格权益进行保护。总结归纳两国立法特点,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完整的英烈人格权益保护体系。比如俄罗斯分别从刑法典、军事法律规定、纪念日、授勋上对英烈人格权益进行维护。美国颁布的几个法案也都是一脉相承,将英烈的人格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重点进行规制;
2.英烈利益保护上都规定了罚则。如俄罗斯《卫国烈士纪念法》规定,做出侮辱烈士行为的人将会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对侮辱英烈遗体以及相关纪念设施的行为也会处以罚金或人身监禁刑。美国也在《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中规定对于在英烈葬礼、追悼会仪式中示威抗议的处以 10 万美金罚金和 1 年监禁;
3.立法保护的形式上看,两国立法较为分散,不够集中。两国都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单行法典来规定英烈的人格权益,而是规定在军事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针对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的单行法上,导致保护英烈的法律法规虽多,但是不够集中统一,不容易为民众完全知晓;
4.从保护英烈的法律依据看,两国关于英烈人格利益的规定比较粗糙,法理性不强。如俄罗斯在英烈人格利益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来就少,仅在刑法典中有一条正面涉及,美国虽然出台多部法案,但是仅有两部法案《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全国追思时刻法案》规定了侵犯英烈人格权益的行为人应受到法律惩处。而且,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比较简单,多是关于现实生活实践中的法律倡导,如建立诸多纪念日来缅怀烈士,深层次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法理解释内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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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侵害英烈人格权益的责任构成 ....................... 19
(一)英烈人格权益保护对象 ............................ 19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20
(三)请求权主体范围 .................................... 21
(四)主观要件 ........................................ 23
四、我国英烈人格保护制度的完善 .............................. 24
(一)适当扩大行使权利主体 ............................... 24
(二)延长对英雄烈士保护期限 ............................ 25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的引导 ........................... 25
(四)加大对侵害行为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