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栏目提供最新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格式、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2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3121112335078 论文字数:23632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和国内的在治理雾霾上信息公开的做法有何不同,找到这其中差异之处,并结合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从本人的见解出发,探究适合在我国对政府雾霾信息公开的范围,将雾霾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使信息公开更具可操作性,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监督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


1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概述


1.1雾霾信息的概述

办法中规定,我国的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两种类型。其中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行政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文研究的即是政府环境信息项下的“雾霾信息”公开范围。

在目前的文献中仅有一位学者对“雾霾信息”作出定义。而作为“政府环境信息”下位概念的“雾霾信息”,可以在借鉴国内外立法与学理中对政府环境信息的定义方式。以“环境信息”的定义最早出现于《1990 年环境信息公开指令》,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专门立法,要求对于一般信息成员国应当主动提供,并且满足各人对环境信息的申请。根据指令的规定,环境信息(Environment Information)是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包括:有关水、空气、土壤、动植物种群、土地和自然遗址状态;有关有利于或不利于环境的活动(包括造成噪音的损害)和措施;涉及行政措施和环境管理计划在内的保护环境的活动或措施的“一切可得信息”。外延可概括为环境状况,环境活动和措施,涉及公权力机关的环保活动。但对于“雾霾信息”的定义而言,概念中“一切可得信息”的定义角度对我国立法国情并不合理,原因在“可得”即必需证明信息被政府机关掌握。而一旦信息公开需要有某方举证,就形成了对信息公开的限制,与目前为应对环境危机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理念不符。

综上所述,雾霾信息作为环境信息的一种,又依据以上分析以及各国对环境信息公开普遍性公开的原则。雾霾信息的外延应当包括一切可以评价雾霾的信息与雾霾有关的信息。又因雾霾作为一种灾害性大气污染,与时间有密切关系。则以雾霾发生的过程为角度,将雾霾信息的定义结合时间分为:雾霾产生前的信息、雾霾持续时的信息和雾霾发生后的信息。因而,“雾霾信息”的定义为一切与雾霾有关的信息,包括:雾霾生成信息即固定污染源信息以及与移动污染源相关的信息及生成信息;雾霾持续过程中的信息,有雾霾实时状态、移动状况直至消失的信息;雾霾发生后的信息,即因雾霾发生对环境和人类产生的影响信息、人因雾霾而作出的行为信息。

.......................


1.2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的学理范围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确立的核心就是确定政府雾霾信息公开的形式范围与实质范围。下文从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学理进行分析,使论证更具严谨性。

1.2.1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的实质范围

政府雾霾环境信息的公开,不仅需要界定存在于何种载体的环境信息可以公从国内外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角度看,环境信息在内容上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与环境有关的状况信息。如空气、水、土壤、动植物等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整体状况信息。这类环境信息既可以是针对过去或现在状况,也可以是对于未来发展的预测、评估及分析。第二,环境危害信息,即污染和破坏环境活动和措施信息。第三,环境保护措施信息,即直接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目的的活动或措施信息。

从总体上看,国际立法中对环境信息的范围规定是不断扩大的,它同时对各国国内立法产生影响,越是新颁布的国内环境立法对于环境信息的内容规定就越宽泛,这充分体现了人们对环境信息重要性认识的加深。

1.2.2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的形式范围

从立法角度看,环境信息一般都以—定的载体形式所反映的,如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等。从保障雾霾信息被公众知悉的的角度考虑,政府要做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于雾霾信息的需求,对于该处的的形式范围应当可以作扩大解释,即涵盖利于雾霾信息被公众接收的多种形式,包括一切纸面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电子形式或任何其他表现雾霾信息的形式。政府雾霾信息公开的载体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而更能促进雾霾信息的传播,在实践中更多原有的信息载体变为电子数据的形式,包括了:自媒体、微博、微信和 APP 等最新模式。

.........................


2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及存在问题


2.1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现状

2.1.1立法现状

2008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以列举式阐明我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雾霾信息的知情,关乎公众的切身利益。由于雾霾对人身的伤害性,使其成为公众应当广泛知晓的环境信息,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信息的公开主体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但实则公开主体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条件“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及例外条款“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条款规定宽泛,常被行政机关扩大使用,成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借口。

2008 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的 17 项政府环境信息、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弥补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仅规定了实质范围的缺陷,是立法上的进步。第十七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试行》虽然取得了进步,但范围宽泛,不具有操作性。

......................


2.2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存在问题总结

首先,雾霾信息立法不健全。在雾霾信息公开的制度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就是缺乏基本的概念的界定,范围的认定,由于上层机构缺乏良好的互动协商机制,导致对于雾霾信息的基本概念、重要范围都没有清晰的认识。而针对最近雾霾状况的频发而仅公布了对于雾霾影响最为直接的空气质量指数信息,并且公布水平参差不齐,甚至诸多机构提供虚假的空气监测数据,破坏空气监测设备,影响了整个雾霾治理体系的系统性、权限举行和有效性。

当前的雾霾信息公开较为刚性的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体现出诸多不租。如列举式的公开立法模式导致信息公开范围有限,这样有违信息公开基本理念的尴尬状况长期存在。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则被滥用。政府环境信息例外规则对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同样适用。例外规则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设定。对比英国以《奥胡斯公约》与《信息自由法案》中规定的“公共利益测试”与“损害测试”原则作为信息公开豁免的具体操作方式,我国的例外规则设定粗糙,衡量“国家秘密”的依据的《保密法》与《档案法》年代久远,常成为政府拒绝公开雾霾信息的借口被广泛适用,阻碍政府雾霾信息公开实现,应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来限定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自由裁量。

再次,依申请公开设置不合理依申请公开雾霾信息的范围被限定。本应作为政府主动公开雾霾信息的补充手段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被法律限定于需证明“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19]。为了排除行政机关利用例外规制来逃避本来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责任,就必需明确规定雾霾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则,将这一规则细化、且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使公众可能明确的了解雾霾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的范围,而当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则可就本应获知的利益被侵犯而对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甚至诉讼。明确公民知情权范围,是对公民知情权保护的最优方案,公民也因此更加信任政府,消除了长久我国社会存在的国家与公众之间不信任的关系,重新赢得人民的青睐,以上的设计设计基本上可以最大程度尽可能扩大公民的知情权覆盖到雾霾信息的总体。社会公众明知自己遭受到雾霾的侵扰,也有意愿获知雾霾相关信息,但实践上往往难以取得。原因在雾霾来源复杂,影响的人群范围广且不固定。使公民、企业等社会组织很难在申请雾霾信息公开时证明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雾霾信息公开的范围又被进一步限缩。

........................

3 域外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制度价值................. 17

3.1 美国................17

3.1.1 美国排污信息公开................17

3.1.2 对我国的启示................18

4 完善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划定.................. 22

4.1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原则确定..................22

4.1.1 确立公开原则..................22

4.1.2 例外原则设定..................23 


4 完善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划定


4.1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原则确定

政府雾霾信息公开及相关的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的问题和难题太多。最大难题是雾霾信息范围广而难以确定。笔者从政府雾霾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构建出发,对具体雾霾信息进行论证。

4.1.1 确立公开原则

我国应当确立“公开是主体,不公开是例外”的政府雾霾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