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从概念界定入手,界定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以此为基石,详细论述了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详细分析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相互对比进行发现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述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何为“羁押”,“羁押”是什么意思,其概念是什么,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我国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对其作出规定。所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学者的理解可能都不一样,有的学者认为“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它应当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也有的学者坚持羁押是一种强制措施”。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强制措施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并不包含羁押,显然羁押不属于我国强制措施的一种。
那到底何谓“羁押”呢,翻开《现代汉语词典》能够找到解释,其意为拘留、拘押,由此有学者将羁押理解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为确保诉讼之进行及刑之执行而对被告所施之自由之剥夺”。因此,结合上述笔者认为,羁押是指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以便控制其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顺利推进刑事诉讼的一种措施。然而,在我国完全剥夺未决犯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两种:拘留和逮捕。那么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从拘留开始还是逮捕开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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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特征
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是事物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那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域外其他国家及地方羁押必要性审查相比有哪些独有的特征和性质呢,从上文羁押必要性审查概念的论述可知,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审查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这项权利明确交给了人民检察院,并确定具体的执行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部门。这与其他国家及地方的规定很是不同,其他国家及地方一般把这项权利交给法院,设立专门的中立法官或者羁押审查法官。这是我国所特有,可能与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职能有关。
其次,审查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活动。《规定》明确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法律监督活动,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活动的内容之一,这样的规定与外国大部分的国家的规定不一样,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是一种司法审查,是法院的一项审判活动,由法院通过审理,来确定未决犯的羁押必要性。
最后,审查结果只具有建议性。在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只有建议性而没有决定性,是否执行由办案机关自己决定,这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规定。因为其他国家的审查结果大部分是法院的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办案机关必须无条件执行。我国这种建议性的执行力可能在现实中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有待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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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和实践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 英国羁押必要性审查
(1)审查主体
“英国 1988 年《刑事司法法》规定,被拒绝保释后,在被指控者羁押期间的每次听审中,决定(羁押)是否应被撤销,是法院的职责”。由此在英国,法院取得了这项权利。法院之所以能获得这项殊荣,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因为这可以确保作出的决定具有说服力和公正性,从而使结论更能得到支持和执行。然而,在不同阶段羁押的决定主体不同,指控之前,是否继续羁押的审查由审查官负责;在提起指控后,是否继续羁押的审查由羁押官负责。羁押官或者审查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如果决定继续羁押,就需要法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保释”。
(2)羁押的事实与理由
羁押的目的无非是确保诉讼程序能够依法推进,英国也不例外,羁押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也是如此。羁押的理由可以总结为以下 7 点:“1.被释放后,可能不能主动归押;2.可能在保释期间犯新罪;3.可能干扰证人;4.被指控的人在他被指控时己经被保释的;5.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可能更有利;6.他已经被监禁服刑的;7.对于潜逃的人”。对于以上七个方面在具体操作中如何进行确定和评价,英国司法实践中提出了具体的因素进行衡量:“1.被控告人所犯罪行的种类;2.被羁押人可能判处的刑罚;3.被羁押人是否具有前科;4.被羁押人人际交往的情况;5.控方证据的强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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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6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发展历程.....................16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7
四、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构.......................22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22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受理......................24
四、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构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
1. 依申请被动启动程序
(1)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
在刑事诉讼中,与采取羁押型强制措施具有最直接利害关系的就是被羁押人。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羁押那天开始,对其个人的刑罚执行就变相的开始了。根据数据显示,每年近三分之一的被羁押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等轻刑 。因此对羁押与否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应当作为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主体。
(2)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
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他们往往是最关心、最在乎,也是最愿意尽全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群体,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他承担起了挽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造成损失、恢复社会原有秩序的主要作用。 特别是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对于被害人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具体行动,大多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实际实施。且相较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近亲属可以获得更多与案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在发现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出现重大改变时,可以及时提出启动羁押必性审查程序。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应该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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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作用不言而喻。这体现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努力和决心,是我国顺应国际潮流的体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事物,虽然有其他先进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借鉴,但是也不能完全的照搬照抄,因为我国的国情、权力结构都有别他国,所以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发展和探索过程中,肯定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本文从概念界定入手,界定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以此为基石,详细论述了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详细分析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相互对比进行发现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通过以上论述和研究,若能对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所裨益,笔者将感到无比的欣慰与骄傲。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