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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实证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3月1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8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3131057402750 论文字数:20432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主要从实践着手,根据J市L区近四年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呈现的特点,通过数据和案例分析原因,从而得出完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几点建议,尤其是检察机关业绩评价系统的设计是一个突破。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价值理念

1、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断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在未有明确的犯罪证据前,每个嫌疑人最初都可假定为无辜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未判决前,不能认定有罪。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公民的有罪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项权利,其次是在法院判决未生效前,所有公民都是无罪,最后应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案件侦査时,要求侦查机关首先不能主观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然后在证据收集中不能仅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的证据,要全面的收集证据,一旦无罪证据被查证证实后,应该立即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就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到排他性,那么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诉讼程序终止。在审判阶段,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经过质证后确实充分,法院作出被告人有罪判决,一旦案件存在疑点,或者证据不够充分,或者案件事实难以査清的状况,法院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的具体体现。无论是侦查、公诉还是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应用,无罪推定原则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提起公诉前被告人称犯罪嫌疑人,“嫌疑”二字是指有可能,并不绝对。也可以看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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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考察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两者是世界上的两大法系,它们在法的渊源、分类、诉讼程序存在很大的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差异,它们在对疑案处理上也是不同的,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设计是有区别的。

1.以美国为例普通法系国家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早期其为英属殖民地,因此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是基于英国刑事起诉制度基础之上的,但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且具有包容性,所以在建立一段时间后公诉制度与英国公诉制度产生极大差异,甚至对后期的英国司法制度改革造成一定影响。相比于英国,美国很早就建立了公诉制度。

检察官在美国不仅享有公诉权,也享有侦查权,这点和英国不同。侦查权的行使美国检察官能更加直观的了解案情,对证据的把握也有积极的作用。因枪支私人合法拥有等原因,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在世界范围内也属于前列,刑事案件数量惊人,为解决积存的刑事案件,美国设有很多相关的制度。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美国设有大陪审团制度和预审制度,大陪审团一般只是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有一定的任期,过半数通过刑事案件才能得以起诉,而大部分的案件由检察官直接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要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即看案件是否有足够的诉因,在预审阶段,辩诉交易很有可能发生,从而阻却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美国属于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于案件是否起诉有很大的裁量权,尽管在美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但因为设有大陪审团和预审制度,检察官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说服大陪审团或者预审法官,对于那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官是有权决定不起诉的,因此的确是存在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没有通过大陪审团和法院预审的案件,检察官一般会退回警察调查或者作不起诉,这里的不起诉可以说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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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J市L区为例分析我国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现状


(―)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所占比重呈递增趋势

J市L区检察院是东部地区较为典型的基层检察院,其每年办理的案件种类及数量都极具代表性。本文通过整合、分析J市L区检察院近4年的全部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并总结出该院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数量的变化。详情如下:该院于23012年总办理的不起诉案件为18件35人,当中有2件2人是由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在全部不起诉案件中占比11.11%;2013年共办理不起诉案件43件65人,当中有5件8人是由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在全部不起诉案件中占比11.63%;2014年共办理不起诉案件66件90人,其中,证据不足不诉案件11件13人,占所有不起诉案件的16.67%;2015年共计办理67件82人不起诉案件,当中有17件19人为证据不足部起诉案件,在全部的不起诉案件中占比25.37%。详情如下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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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2012年至2015年间,J市L区检察机关办理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类型共计15种,主要包含故意伤害罪、诈骗、抢劫、盗窃、毒品犯罪等罪行。尽管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罪名种类很多,但毒品犯罪、诈骗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罪行是最为常见的。据相关统计得出,故意伤害罪案件数量为5件,毒品犯罪案件7件,盗窃案7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件,诈骗案6件,这五类犯罪案件总计31件,在全部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当中占比65.96%。详见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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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个难点: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应用少...........16

(一)何某某、赵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的情况说明.............16

(二)从案例着手分析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实践中应用少的原因.........18

四、完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22

(一)简化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流程,实施分流制度.............22

(二)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23


四、完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简化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流程,实施分流制度

检察机关中,最高的集体决策机构为检察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统筹与监督全院的工作,以及讨论社会影响大、复杂性强的案件。在复杂性强的案件之外的一般刑事案件,确定其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时,检察委员会应当重视此类案件的监督,而并非是就案件过分的参与。层人民检察院,重大存疑案件且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嫌疑人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且提交委员会的次数仅为一次。如此一来,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使用效率可大大提升;同时,司法资源得到有效节约,由此保证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对象为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确保检察委员会的精力更多的用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第三,有利于监察委员会监督承办人办理的一般型证据不足的案件。且实践过程中,检察委员会对一起案件的判断基本上都取决于承办人重现的案件证据,即承办人汇报的案件内容,不仅与直接全面裁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承办人的意见影响到检察委员会的思想,并且实践过程中很多案件都具有证据不足的问题,实际上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是较为常见的,例如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现在我们知道聂树斌是无辜的,当时检察机关应该作绝对不起诉的,但也有聂树斌的有罪供述,本案并未掌握聂树斌作案的实质证据,例如作案时间、害人原因、被害人死亡原因等问题都无法明确;聂树斌在被捕前5天作讯问笔录,案发前后50天内多名认证做询问笔录;聂树斌所做的笔录是否真实,以及其的供认有罪是否属实,此次案件是否有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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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作为三种不起诉制度之一,占有重要的地位,就当初制度设计者而言,证据不足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该是在不起诉制度应用最多的,但实际上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实践着手,根据J市L区近四年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呈现的特点,通过数据和案例分析原因,从而得出完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几点建议,尤其是检察机关业绩评价系统的设计是一个突破。从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五个方面对检察官进行业绩的评价。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