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从融资租赁的基本理论出发,对融资租赁的涵义及特征进行了阐述,对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分别进行分析,对融资租赁的功能和功用进行了论述,尤其是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融资进行了描述。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
目前,越来越激烈的外部竞争和自身资金缺乏,中小企业面临诸多困境,对其以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有不同的资金需求,同种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也有不同,中小企业想要走出困境,寻求发展自己的路径,就只有拥有足够的资金扩大规模,改善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首先,传统的筹措资金方式如银行贷款、发行股票、自己的资金已经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融资难问题困扰着它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同样,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是因为其自身资金少,没有大企业的规模大,而且银行还会考虑贷款风险的问题,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风险偏大,要求银行的监管人力多。其次,由于其信誉差,随时存在违约的风险。存在诸多银行不满意的因素,银行不会选择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融资租赁在这个时候应运而生,是否我国也可以借助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融资呢?答案是肯定的。近年来,政府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提供了一些政策支持,但是没有起到广泛的响应。融资难问题依旧没有从中小企业的阴影中走出来,一直困扰着它的发展,中小企业迫切想融资的愿望得到进一步升华。最后,融资租赁给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各有各的利用之处,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一个很大的商机。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有了新的活力,改变了以往传统的融资模式,在经济和法律层面上也是一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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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1.2.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两种研究方法,第一,归纳分析法,本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整理,归纳总结出了影响这些困境的原因,并给出合理的建议。第二,系统研究方法,本文的开始是由融资租赁相关理论概述引出融资租赁的涵义、特征法律关系和功能进行分析,进而对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融资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最后提出了对策。
1.2.2研究框架
文章包含以下几部分:
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本文在写作时面临的一些现实环境和写作的主要目的。
第二章是对融资租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本章描述了融资租赁的涵义及特征,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即三者的法律关系,融资租赁的功能,主要是对中小企业融资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提供了一种创新的思路,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的巨大现实意义以及对中小企业有引导的作用。
第三章是中小企业承租人利用融资租赁融资业务开展融资的现状与法律问题研究,分析了现状,从现状中发现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少,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很缓慢而且制度支持不足,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发展不充分,分析我国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出租人开展租赁业的风险大,而法律对其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出租人不愿意给资质差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制约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承租人)权利实现存在障碍,监管安排不合理,监管规则不统一,税收、信用保障等的配套制度不足不利于我国发展融资租赁业。
第四章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律对策分析,中小企业承租人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融资法律问题的对策,本章论述了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风险防范制度,确保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最小化,完善中小企业(承租人)权利救济制度,完善融资租赁监管制度,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配套制度。
该文的写作目的是解决当下我国融资租赁制度的缺陷,根据具体国情,给我国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用的建议。能够在一定程度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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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融资租赁基本理论分析
2.1融资租赁的涵义、特征
2.1.1融资租赁的涵义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选定租赁物和出卖人,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交付租赁物的金融交易形式。融资租赁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对其享有占有权,是融资融物兼具的一种融资形式。
2.1.2融资租赁的特征
一是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是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完整形式。
二是两权分离。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这与购买设备分期付款的情形不同,其只要购买者付清价款所有权就归于购买人,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只有融资租赁物的残值完全售卖给承租人后,所有权才从出租人手中丧失。
三是便利投融资。融资租赁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以租赁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物的过程中创造更高的价值来支付租金,甚至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这种金融创新对出租者和承租者都有利。具体从出租者角度来看,除了可以获得价格高昂的租金,可以使融资租赁物的使用率提高,还可以扩大商品销售的良好渠道。从承租者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较好的设备,还债的压力比贷款低。同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数额不会增加,公司还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借款买设备会出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数额增大,阻碍公司再次融资。所以融资租赁具有投资、融资和促进销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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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分析
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有基本的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简单而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融资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关系,以下是融资租赁基本交易结构:
2.2.1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关系分析
通过图1可以看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协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两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租赁申请,在满足二者利益的条件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为了获得髙额租金,承租人为了获得融资租赁物的使用权创造更多的价值,所以二者的利益恰好互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始终关心租金能否按时收回,而不是该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是基于对承租人的信任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以在二者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出租人要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资产等考察,更多时候要求提供担保才给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我国的大多出租人自己把自己当作银行信贷的一种交替形式。然而,承租人就是要得到融资租赁物,让融资租赁物在自己的使用中创造更大的利润,实体经济中的融资租赁有自己独特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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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融资的现状与法律问题分析...............9
3.1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融资的现状....................9
3.2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9
第四章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律对策分析............16
4.1完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16
4.1.1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风险防范制度..............16
4.1.2完善中小企业(承租人)权利救济制度.............17
第四章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律对策分析
4.1完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发展成熟的融资租赁业离不开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保障,美国《统一商法典》,韩国的《租赁业法》均为这些国家发展融资租赁奠定了制度基石。而我国虽然早在2006年就有《融资租赁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出台,仅停留于此没有任何进展。实践中,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主要依据合同法、税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然而这几大法律关于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并不完善,而且很杂乱。法律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有待于对这些法律的完善和出台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一些扶持的法律。
为了保护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的权利,建立强制性的公示制度是必然的选择。而现在的征信系统是承租人自愿进入登记系统,不具有强制性,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做为保障。笔者认为应该将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强制登记在征信系统作为一项义务,作为第三人抗辩的理由,第三人对抗出租人的条件是第三人在登记系统里面查询过租赁物的状态,查询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占有等信息。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之前查过融资租赁物的归属权则可对抗出租人,具体可以有电子联网登记,形式审查等级等措施。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由位阶高的法律制定者制定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专门登记制度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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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缓慢,根本在于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不完备,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低,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大,保障不足,中小企业的权利实现受到阻滞,加之,不科学的监管制度和缺失配套的融资租赁相关制度,进一步阻碍了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形式开展融资。基于这些风险和困境,从三个方面着手,基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尚未出台,一要完善我国现有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