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基于对1200份裁判文书的梳理,以及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基本概况、司法实践中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考量因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表现进行分析,笔者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情况普遍存在。
第一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概述
一、研究样本的选取与说明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问题在学界上是一个热门课题,引起大量学者广泛关注。在学界,学者们展开研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而实证研究的方法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青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实证研宄路径也逐渐兴起起来,少数学者或者是实务工作者也纷纷从不同角度,选取样本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概括而言,按照学者选取研究样本的差异,可以把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实证研究成果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某一或者少数特定区域法院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展开研究。例如付建国、魏文斌以其所在的法院所审结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为样本来展开研究的。吴昙则是通过对比A市和B市,一年内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刑罚判处情况,进行研究,得出了该罪量刑均衡方面存在着失衡状况,并提出建议,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伍红梅的研究样本,来源于S省法院法律文书,案件范围五百件刑事案件。第二,以全国范围内的少量裁判文书为样本展开研究。即在样本选择上避免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而在全国范围内选取样本。但是这一类型的研究成果虽然在结论上能够保证在全国普遍适用性,但是由于其样本量小的问题,从而导致研究结果在客观性上难以保证。如有学者虽然采取了随机抽样的办法在中国法院网的案例库挑选案例,但是其仅仅选取了50件作为研究的样本并进行实证分析;同样,另外一位学者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河南省判决的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以及部分省外案件共59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失衡量问题。第三,以少数典型性案例为样本展开研究。此部分实证研究成果的作者在选取研究样本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随机的形式,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去挑选那些具有典型性特征的案件作为样本,从而导致研宄成果受到认为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结果的客观性,不能反映出普遍性。如赵海永、张洪海在选取研究样本时,其刻意挑选那些在全国各地有影响的、典型的醉酒驾驶案件,以此作为研究的样本。例如温州公布的十起危险驾驶罪案例、以及被媒体广泛报道的高晓松危险驾驶案等就在其精心挑选的研究样本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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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样本基本概况的介绍与初步分析
笔者以“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后,从中抽取了1200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判决书,并对该1200份文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这种方法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研究样本具有非区域性、大量性以及非典型性三大特征,能够真实反映该类案件基本情况。因此,通过所梳理的裁判文书,笔者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概括,初步描绘出研究样本当中所反映的总体情况,为后文的论述作铺垫:
(一)研究样本中的醉驾主体概况
其一,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性别看,男性占绝大多数。毫无疑问,无论是出于爱好坯是频繁的社交应酬,饮酒的主要主体都是男性,故男性成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对象。比较而言,女性驾驶相对谨慎,不轻易醉酒驾驶,即使存在女性醉酒驾驶行为,其数量上也是少数。从所梳理的裁判文书来看,在1200起醉酒驾驶案件中,被告人未男性的占1184件,被告人为女性的只有寥寥16件,二者相差悬殊。具体内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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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实际考量因素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当中“行为人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考量
(一)醉酒驾驶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自首等情节,是法院对行为人量刑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发生事故后,行为人为了法院能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行为人醉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酒后驾驶,要求从轻处罚的,行为人的该种行为具备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如有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明明知他人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积极配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并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种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表示认罪服法,真诚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以上这些不同法院的表述充分反映出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是否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是否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上述是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
(二)醉酒驾驶行为人在案发时被查处时拒不配合的行为,是法院对行为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态度恶劣、不配合警察检查、恶意中伤警察或者动手殴打警察等行为的醉酒驾驶行为人,该行为人一般受到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强行冲关、紧闭车门拒绝下车接受检査、现场饮酒、弃车逃逸、殴打辱骂警察等几种形态;上述行为在醉酒驾驶量刑过程中,对其应从重处罚。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卢X醉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予以从重处罚”。该案中,行为人的“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便成为了法院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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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当中的“道路状况”的考量因素
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的道路状况,从上文所反映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情况来看,醉酒驾驶多发生在交通要道,而鲜见于偏僻路段。就醉酒驾驶所发生的地点而言,同样是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原因是醉酒驾驶行为发生的地点、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的交通状况的不同,是影响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考量标准,在交通道路繁华路段醉酒危险驾驶,与在偏僻的乡间道路上醉酒危险驾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又间接影响了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量刑。例如,如果而醉酒驾驶行为发生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对行为人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但是,如果醉酒驾驶行为,发生农村乡间偏僻小道,对行为人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理。例如有的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敖某某是在停车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其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非不大”。该案当中虽然法院并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但是显然法院是将醉酒驾驶的地点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
实际上,车辆安全性能越好,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可能就越小。但是相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其所驾驶的车辆是报废或者非法改造拼装、安全状况不佳的车辆,对社会危害会更大。因此,这一点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为法官所关注,而成为量刑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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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分析............17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表现..........17
二、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原因..............24
第四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构建................27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的理念确立...............27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的规范分析................29
第四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构建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的理念确立
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统一的观点,即只要行为人有法定的醉酒驾驶行为,并且达到一定的醉酒程度,即被认为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构成犯罪。从这一点看,当危险驾驶罪被定位为抽象危险犯的基本立场时,其便注定了这一罪名面临着被过度、扩张适用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来考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即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区别化对待,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进行“非罪化”处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强调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坚持,根据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施加刑罚,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的行为进行严惩,反之则从宽处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应当体现这一点,即严格按照醉驾驾驶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驾驶车辆类型及安全状况、是否具有无证驾驶等违章违法驾驶行为、驾驶行为发生时的交通状况、行为人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是否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是否积极赔偿损失或自首等、被告人是否具有危险驾驶前科劣迹这八大因素进行考量,法官对被告人量刑时认真考虑上述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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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而言之,基于对1200份裁判文书的梳理,以及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基本概况、司法实践中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考量因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表现进行分析,笔者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情况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