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认为应该用法规来更加明确合法直销行为,从而更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活动。通过对国内外传销犯罪活动立法和打击处理方式的比较,借鉴国外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成功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打击传销犯罪活动路径。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传销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传入中国,当时我国处于社会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初期,又是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传销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就开始在中国蔓延开来。我国从刚开始颁布行政法令来规制传销活动,到现今通过刑法手段来打击传销犯罪活动,说明各部门对传销活动的管理是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严厉,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公安部不断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现今传销犯罪活动仍很猖獗,影响更加恶劣,现在除了西藏地区外,几乎全国所有省份都存在传销犯罪活动,特别是广西柳州、广西北海、安徽、陕西等省市,是传销犯罪活动的重灾区,有些大中城市甚至聚集了数万甚至更多的传销参与人员,传销犯罪活动的涉案资金动辄上千万更有许多上亿涉案资金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和发展,完善针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法律条款,制订与现今传销犯罪活动相适应的打击、预防方针政策可以说是刻不容缓。
.......................
1.2研究内容
本文以我国现今出台的传销犯罪活动法律条款为基础,从理论出发,结合自身在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工作领域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处理经验,分析我国现今传销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和屡禁不止的原因,提出了针对我国现今传销犯罪活动的打防对策。
首先,本文对传销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说明的传销的定义,将传销与直销两者进行对比,能更清楚什么是合法直销行为,什么是非法传销行为,分析传销产生的原因,传销由日本传入我国后逐步演变成非法传销,我国针对传销犯罪活动在立法上所经历的不同阶段。现今传销犯罪活动出现的新特点,新型网络传销兴起,传销犯罪活动传播速度更快,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参与传销人员更加多元化、高智化,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也加大了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难度,针对这些传销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年年开展专项行动专门对传销犯罪活动进行打击,虽然打击力度比较大,但是传销犯罪活动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其次,本文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和法律实践不足之处,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法律条款过于单一,犯罪主体范围过窄,最高刑刑期偏低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新旧法律对团队计酬的规定不一致,法律规定中缺乏对无辜被骗入传销犯罪组织的人员司法救济,工商部门同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中的信息沟通不畅,行政执法机关对直销行业的管理混乱,造成了现今传销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现状。
最后,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积极参加者应负的刑事责任,加入情节特别严重和没收财产刑罚,根据我国国情设立《直销法》,对无辜被骗入传销犯罪组织的人员从民事等方面进行司法救济,公安机关同工商部门通力协作打击传销,加强对已有直销企业的监管,以期能更有效的遏制传销犯罪活动。
.....................
第二章传销的基本问题
2.1传销的概念和起源
2.1.1传销的概念
销售方式大致可分为店铺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店铺销售主要类型如超市、便利店和专卖店等,无店铺销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人员销售,另一种是有人员销售,其中直销和自动营销都属于无人员销售,通过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销售被称之为直接销售,通过自动售货机进行的销售被称之为自动销售。有人员销售也就是广义的直销,分为单层次和多层次直销两种方式,前者是一种非常古老的销售方式,指导人员直接从厂家进货,然后直接面对消费者,中间只有一个层次,所以被称之为单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当前己经被定性为传销,每一位参与者首先负责销售商品获得利润,其次是负责纳入新的业务人员发展直销网络,根据网络的经营业绩获得一定的提成,有两个方式可以获得多层次直销。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包括美国直销协会和其他各国直销协会两部分。直销协会联盟对传销纪念界定,直接在家中、工作地点等进行的面对面销售,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这种销售方式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商店之外。2005年8月23日,我国正式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的定义,该条例进行了明确定义,发展人员被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当作是手段和目的,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根据销售业绩数量,作为即付报酬的标准进行核算。一般情况下传销要求人员在加入的时候要缴纳一定费用,才能有资格加入,实际上这种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秩序,是一种非法牟利行为。此条例对传销的定义,使传销一词取代了过去“变相传销”、“非法传销”等名词,被统一称之为传销犯罪活动行为。结合我国相关《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内容,我国直销与传销存在诸多区别:
直销招募有条件限制对象,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等人员不得招募为直销员,且对直销员的年龄等条件有明确限制,并且要进行培训之后取得资格证才可以上岗正式工作;传销是以缴纳“入门费”等作为加入条件,在调查过程中,很多参加传销犯罪活动的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收入比较低,一部分甚至没有工作收入,憧憬着自己能够一夜暴富,所以参与传销组织。
.......................
2.2我国传销犯罪活动立法进程
2.2.1我国传销犯罪活动立法空白阶段
......................
第三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和法律实践不足之处............16
3.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不足之处............16
3.1.1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法律条款过于单一..............16
3.1.2犯罪主体范围过窄............16
第四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和法律实践的完善............20
4.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完善................20
4.1.1完善立案追诉标准.............20
4.1.2明确积极参加者应负的刑事责任..............20
第四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和法律实践的完善
4.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完善
4.1.1完善立案追诉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犯罪活动的立案标准规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三十人以上,二是层级在三级以上,该标准过于单一,应当将传销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对传销犯罪活动组织影响力大小和获利多少纳入追诉标准考量,一般认为在传销犯罪活动组织中处于中上层级,就应该被认定为组织者或者领导者,只要参与者能够在全省或者全国奋力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且能够独当一面,或者能够负责某项事务,就应该对认定为组织者或者领导者。这类人是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发展下线,根据下线缴纳的入门费多少作为获得报酬的基础,这类人的报酬实质上是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总数,也是衡量这类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指标,应当把组织、领导者的获利数额多少作为追诉量刑标准,可以根据合同诈骗罪的追诉量刑标准作为参考依据,笔者建议,只要非法获利达到2万元,就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可以把此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应该以非法获利10万元作为标准,有利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
结束语
遏制传销犯罪活动的问题不仅仅是个法学领域问题,更是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化发展,传销犯罪活动会延伸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会蔓延到越来越多的地区和社会各种人员群体中,打击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现今传销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仅仅依靠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打击传销犯罪活动还是远远不够的,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现今传销犯罪活动的新特点,认为制订和完善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同时,加大法律实践方面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力度,将两个方面统一结合,以期能够更加有效打击和预防传销犯罪活动。
受到本人知识水平的限制,本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研究尚显粗浅,还存在诸多不够完善、不很成熟的地方,但本人确己尽力而为之,对于文中的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