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栏目提供最新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格式、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携带凶器盗窃”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3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3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3021022482435 论文字数:18262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旨在结合具体案例对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不足进行分析,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到不枉不纵。


一、“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刑事立法过程


(一)盗窃罪的立法现状

盗窃罪在世界各国都属于高发、多发型犯罪,在我国也不例外,而且属于发案率最高的犯罪类型,就德州地区两级法院而言,近年来审理的盗窃案件约占到整个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所以对于盗窃罪的打击和预防也是我国刑法历次修改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我国是成文刑法国家,成文法最大的好处就是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但成文刑法最大缺点就是具有滞后性,如果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或者次数要求的行为,《刑法》往往就会束手无策,从而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需要立法者根据社会中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制定出更为精细的立法或做出立法解释,如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二是需要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如“两高”颁布的关于各类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


(二)“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现实意义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认定采取了“数额”加“次数”的双重标准,也就是说行为人盗窃的公私财物符合“数额较大”情节或者行为人符合“多次盗窃”情节,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型犯罪,“数额”加“次数”的标准是可行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盗窃行为虽然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带来的社会影响却非常大。例如生活中大量出现的入户盗窃案件,一个简单的入户盗窃案件,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给公民的住所安宁、生活起居都造成了影响,给公民带去难以磨灭的心里阴影,也削弱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秩序的信赖。再如携带凶器盗窃,盗窃不仅仅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物,凶器还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普通盗窃更大。如果我们还拘泥于传统的“数额”“次数”的入罪标准,仅仅依靠以往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有效预防、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发挥好刑法的功能,特别是社会保障的一些功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定罪以及处罚均作出了相应调整,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严密了刑事立法,强化了人权保护,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活动的需求。

纵观世界各国刑法,基本上对类似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均有规定。第一种模式是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单独入罪,主要以德国、韩国为代表,首先是因为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是它又比普通盗窃行为严重。第二种模式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加重的情形,主要以意大利为代表。因为行为人除了具有携带凶器盗窃情节外,还满足其他法定列举情节,法定刑都要升格,从而加重处罚。

.......................


二、“携带凶器盗窃”的含义


(一)关于携带凶器型犯罪的法律规定

携带凶器盗窃”最为关键的两个词就是“携带”与“凶器”,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认定“携带”以及是否为“凶器”,也就成了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关键之所在。

我国刑法中关于“携带凶器型”犯罪的规定共涉及到刑法分则三个章节、八个条文,其中第130条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264条、第267条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其余的五个条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关于“携带”行为在刑法分则中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携带凶器”行为影响定罪。比如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中的“携带凶器盗窃”行为。行为人本身的盗窃行为是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时的携带凶器行为被评价为盗窃罪。

第二,“携带凶器”行为影响定性。比如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行为人本来实施的是一个抢夺行为,但是因其携带凶器行为而被法律特别规定为构成抢劫罪。

关于“凶器”,200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第一次对“凶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抢夺解释》),又一次对“凶器”的基本范围进行了明确。2013年4月2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再次明确,将“凶器”界定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和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两种类型。

.......................


(二)关于何为“携带”

1.、认识分歧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携带凶器型”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器物会给社会和相对人造成一种潜在的危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携带的解释,“携带”是指随身带着“随身”是指带在身上或跟在身旁。根据《说文解字》中的记载:“携,提也。”由此可见,对携带一词的解释重点是必须在身体控制范围内。

目前学理界关于“携带”研究,主要集中在“携带”的时间、方式、合法性、支配性等方面,认识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唯有在开始实施之后才具有形式可罚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携带凶器盗窃的携带,就是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中,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认识不一致导致产生不同的定罪量刑也不一致。举一例说明。张三发现某广场晚上人数众多,人口流动性较大,且主要人群是跳广场舞的老头、老太太,犯罪易得手易逃脱,于是,张三白天准备凶器一把,并将它藏于广场的草丛中,且不易被别人发现,到了晚上,赤手空拳盗窃他人财物若干,作案凶器始终藏匿于广场而未被动用。针对上述案件事实,上述的两种观点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如果张三盗窃数额较大的话,也只是构成普通盗窃罪,否则就属于一般盗窃行为。而按照第二种观点的话,张三就构成携带凶器型的盗窃罪。

携带凶器的易支配性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必须方便其支配、使用。在这里的易支配不限于随身而携带,也包括在身体控制范围内的携带,行为人虽然开始预备犯罪的过程中,将凶器都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但是由于场所等情况的变化,犯罪时需要长途跋涉才能支配该凶器的,这显然不属于携带凶器型盗窃。张明楷老师对携带凶器中的“携带”行为解释为“在从事日常工作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张明楷老师在这里指出携带凶器的行为而进行盗窃的,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携带的凶器具备被行为人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具备使用的主观意识。

.......................


三、“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形态认定.............12

(一)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犯罪预备的认定.............12

(二)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着手的认定...........12

四、“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与出罪............15

(一)关于入罪..............15

(二)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不宜一律入罪..............15

五、对“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区分.............18

(一)认识分歧...............18

(二)个人见解............18


六、司法实践中的其他问题


(一)携带凶器盗窃与其他盗窃形式的交叉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最大修改,除了废除了盗窃罪死刑的规定,还增加了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携带凶器与其他盗窃形式的交叉情形,例如同时满足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发现“入户盗窃”和“扒窃”的行为人是两手空空,起码都带有相关的作案工具,尤其是现代的一种多功能工具,上面带有改锥、小刀等,行为人在“入户盗窃”时,改锥可以溜门撬锁或者破坏包装,“扒窃”时,小刀用来割破皮包、划破衣服,不仅是一种破坏受害人和财物紧密联系的工具,同时,工具也可能对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潜在的威胁。刑法条文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严格从犯罪构成理论来讲,携带凶器盗窃与其他盗窃形式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当出现同时满足不同的犯罪构成,我们的做法是按照竞合理论择重处理,不管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比如张三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近身窃取他人财物、李四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但是上述情形又都隶属于盗窃罪犯罪构成,我们在处理此类交叉案件时,应当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主要目的,选择法定刑情节起点高着作为量刑起点,其他情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做到罪刑均衡。

.........................


结语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所以,刑法的公正性不管是对犯罪分子而言,还是对受害群众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