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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写论文:《严惩决定》在法律上的运用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4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5172110174869 论文字数:2104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相关标签:严惩决定

帮写论文:《严惩决定》在法律上的运用
【摘  要】新颁行的法律对妨害公务罪的补充修改问题刑法施行之后,立法机关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关于处罚妨害公务罪的条款,有一些是对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补充修改。
【关键词】《严惩决定》
一、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决定》)[1]第1条第4款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的,按刑法第15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处罚。”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论文帮写简称《代表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15了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红十字会法》同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帮写毕业论文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上述关于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补充修改,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注意,严格执行。但是应当指出,这些补充修改规定只限于适用特定的犯罪案件,[2]即上述新颁行的法律所明文指定的犯罪案件,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妨害公务罪案件。例如,《严惩决定》第1条第4款规定将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这里的“揭发检举作证人员”,帮写毕业论文是指对《严惩决定》所载明的几种严重经济犯罪进行揭发、检举、作证的人员,而不包括对其他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进行揭发、检举、作证的人员。
四、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提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可以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诸如有关护林、护水人员和税务助征员、代征员等等。对此,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帮写论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刑法第8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文献
[1]煌昌:《建议取消并列式罪名》,《现代法学》,1991年,第6期。
[2]姜富权:《试论罪名的修改与完善》,《法学与实践》,199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