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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写毕业论文浅议:《法律人格》在国际国内各项领域内的问题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64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5071323393723 论文字数:4597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相关标签:法律人格

帮写毕业论文浅议:《法律人格》在国际国内各项领域内的问题

 

摘 要: 法律人格是任何法律实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保证, 而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该国际组织在国际上甚至在国内法上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首要条件。本文主要是探讨了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 从国际法律人格的含义说起, 对国际组织拥有国际法律人格及相对应地其拥有的国内法律人格所产生的后果进行了扩展性地论述, 并对非成员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关系作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法律人格

http://www.51lunwen.org/

Abstract: The lawpersonalityis basic assurance that anylawentity possesses the right and implements the duty.This text is mainly law personality problem that inquired into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peak of from themean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personality, own the international law personality to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opposite should of the result that the local lawpersonality that it own produce carried on to expand thetreatise . Combine to the non- member and lawpers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relation made the de-tailed analysis.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lawpersonality; domestic legal personalit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在考查某一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时, 首先得确定该国际组织是否拥有法律人格。国际组织既可在国际法领域又可在国内领土范围内行使其职能,帮写论文我们必须既要注意该国际组织是否拥有国际法律人格, 同时还要注意该国际组织是否拥有国内法律人格。

 

一、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
 

1、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涵义一个国际实体拥有国际法律人格, 就意味着此法律实体有资格享有国际法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早期, 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该案起因于在耶路撒冷犹太人团体对联合国调节员的谋杀。论文[1]也就是说联合国拥有国际法律人格仅仅表明它们有能力享有国际权利、拥有国际能力和承担国际责任, 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的国际组织都拥有这种特别的国际权利能力和国际责任能力。

 

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来源尽管据以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构成文件并不都规定该国际组织拥有国际法律人格( 那些建立封闭性的国际组织的公约也是如此[2]) , 但是, 该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推论出来。

 

3、国际组织拥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后果国际组织拥有国际法律人格意味着它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但是, 我们并不能据此认为某一特殊的国际组织享有某种特别的权利和能力。尽管如此, 论文国际组织拥有国际法律人格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特定后果:

( 1) 人格把共同的实体与单个成员区分开来, 特别是法律人格, 把整个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从其成员中分离出来。

( 2) 人格赋予国际组织为充分享有其权利而可以在国际法上宣告之能力, 并且国际组织的此宣告权利得经由依国际法存在的为解决国际争议而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赋予或只能由国际特别法庭赋予。

( 3) 人格产生这样一种法律后果: 帮写论文就是国际组织须承担其没有履行它的义务的责任, 并因此而产生一个预期后果, 就是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并不因此而对该组织义务负任何责任———尽管该预期后果是可能取消或替代的。英国上议院法院最初是依赖英国法判决的[4],而上诉法院主要是根据国际法, 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5]以上三个后果是国际法律人格这一特定概念所固有的并适用于任何国际法人。其次, 在条约法的范围内, 国际组织拥有缔结协定的权利,[6]尽管是否任何特定国际组织依据其隐含权利都有参加某一特定类型的条约尚存在争论, 但是国际组织至少有权加入一定的条约, 论文这些条约包括东道国与国际组织的协定和以解决国际组织建立时宣称赞成和反对的事项而缔结的条约。[7]

 

二、客观法律人格及其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法律人格的存在是否仅仅与成员国有关系,或者客观地说非成员国是否也有义务承认这种人格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后果呢?

众所周知,帮写毕业论文国际组织是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的, 非经同意, 并不约束非成员国,[8]因此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 国际组织的人格仅仅适用于其成员国。这将意味着非成员国只有在承认国际组织作为一个法人时, 才有义务接受此国际组织的人格及所产生的后果。

对此, 国际法院认为:“  五十个国家, 代表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有权根据国际法赋予一个实体客观国际人格,并且此种人格不仅仅是他们承认 ”[9]很显然,论文 由国际社会主要成员组成的联合国拥有客观国际法律人格。

从实践来说, 并没有代表性的事例说明一个非成员国因为它不是某一国际组织的成员和没有给予此组织以特别的承认而拒绝承认该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更进一步讲, 非成员国的国内法院确实也承认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

而从法律原则上讲,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来源于国际习惯法规则, 而国际习惯法对所有的国家有拘束力。帮写论文因此, 一旦一个国际组织依国际法拥有了法律人格, 便成为一个拥有其自己权利和职权的国际法主体。

 

三、 国际组织的国内法律人格

 

1、授予国内法律人格的义务国际组织同样也在国家领土范围内起作用, 因此, 它需要拥有国内法律人格包括依成员国国内法为法律行为的能力, 像国际组织可能需要缔结合同、拥有财产, 论文进行法律诉讼等国内法上的能力。许多建立国际组织的条约都赋予了国际组织在国内法上所必须的法律能力, 例如联合国宪章 104 条。甚至规定在没有明确的条约义务的情况下, 成员国也有默示义务赋予其国际法能力以保证该国际组织有效运行。

 

2、承认国内法律人格的方式国家赋予国际组织国内法律人格可以有多种方式, 采用何种方式主要取决于国家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

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在:( 1) 美国和比利时, 在处理与联合国的关系上。( 2) 荷兰,与联合国救济和赔偿管理部门的关系,帮写论文 及( 3) 意大利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NATO) 之间的关系。[10]在条约并非直接构成其国内法的一部分的成员国中, 承认国内法律人格的义务常是需要通过国内立法方能转化到国内法中。
此种方式主要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比较普遍。。[11]因此, 英国上议院在 JH Raynet (MincingLane)Ltd v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一案 中强调: ITC 的法律人格在英国法中被承认并不是基于该组织的构成文件, 而是基于英国的国内法律义务。
[12]于是便产生了这样一种后果: 成员方对于国际组织债务的责任是依据国内法的规定而非是由于该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 英国最高法院 在 Westland helicopters Ltd v Arab Organizationfor Industrialization 案中指出: 尽管在英国作为非成员方的国际组织的人格被英国承认, 论文只能是发生在当一个外国成员通过其国内法认可该组织的人格时, 但是国际组织的地位和能力却只能由国际法及相关条约规定[13]。

四、 结语

在当世界国际组织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的今天, 明确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十分重要的, 也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诸多争议,论文总结, 谁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 那就是国际组织特别像联合国这样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在国际社会中的位置是无可比拟的, 因此, 在当今的国际政治社会中,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所起作用的范围逐渐扩大将是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发展趋势。

无论是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还是在国内法上, 如何应对这一现象是摆在每个国家前的问题,其中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国家主权的让度, 因此,每个国家对之是慎之又慎, 这或许是对这一现象的探讨理论上远远落后于现实发展的原因吧。

 

参考文献:

[1] see“Reparation for Injuries, 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1949”[J] , p179

[2] 像《欧洲共同体约》第 210 条、《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第 6 条、《关于建立非洲发展银行协定》第 50 条均有类似的规定。

[3] 英国著名学者 Amerasinghe 认为这两种方法是可以相互包含的。他认为在建立国际组织时的特定的目的及建立国际组织时的客观情况是最主要的方法之一。

[4] JH Rayner (Mincing Lane) Ltd v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