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研究,本文虽然追求论文写作的系统性与严谨性,但受制于自身对理论研究深度的局限以及实践经验的浅薄,做不到面面俱到,文章的探讨实在是挂一漏万。但本文仍希望通过探索在刑法中对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合理构罪机制,为促进医疗美容就医安全、建设和谐的美容医患关系献出微薄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工作中添砖加瓦。
第 1 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当下,颜值消费成为人们新时期消费选择的主流风向,围绕医疗美容、美容护肤、化妆品、潮流服饰等一系列提升个人外表的颜值经济产业正处于爆发式的增长之中。为了追求高颜值,获取颜值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人乐于接受医疗美容,进而满足快速改善容貌体态的欲求。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迎来春天,受众范围不断扩大。医疗美容的本质与核心仍然是医疗行为,医疗美容是现代医学发展的一个新分支,其明显区别于一般的美容化妆,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侵袭威胁。医师在医疗美容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对患者的身体机能造成损伤,轻则美容变毁容,重则危及生命。
然而在暴利的诱使下,一些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者利用广告媒体对医疗美容行业不遗余力地过度包装,夸大其词,致使一部分人盲目轻信医疗美容的美容成效,而完全忽略其作为医疗手段本身具有的极大风险性,不顾及自身的体质状况,在一时冲动之下进行了不理性的医疗美容消费。再加之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对自身业务的懈怠,导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风险性更是大大提升。随之涌现了越来越多的医疗美容失败案例,患者在求美之路上不幸遭遇医疗事故甚至因此丧命的事件时常发生,医疗美容事故的频发已演变为严峻的社会问题。民众深深担忧医疗美容的就医安全,呼吁法律的积极干预,要求严惩相关事故的责任主体人员,维护高质量、有保障的医疗美容就医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医疗美容过失致残致死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以民事、行政法律调整即为告终,刑法的介入相对少见。这一法律适用现状是不无缺憾的,因为缺乏对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造成刑事法律在医疗美容领域中缺位的局面,纵容了部分医师的恣意,致使恶性的医疗美容过失致害案件接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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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日益精密的医疗科学技术是其中一个璀璨夺目的显著标志。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医疗科学事业的进步以及现代人们对医疗提出的更高期待与价值追求,医疗活动的范围也在与时俱进地更新、发展。在庞大的医疗体系中,医疗美容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医疗服务项目。现在人们早已经不仅仅满足于身体健康,而是更加关注心理健康,人们认为医疗服务应以促进身心健康为宗旨,提升患者的生活质量。一个人外在容貌和体态的呈现直接影响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关系的形成,对于个人心理健康状态的养成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医疗美容就是运用医学技术方法以实现患者个人的审美愿望,使其收获姣好的面容和修长的身材,提高自身的自信心与魅力值,进而更能身心愉悦地投入到日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之中①。因此社会大众对医疗美容的接受程度日益提高,消费需求随之增多。在医疗美容热潮之下,许多人依靠医疗美容技术增添了自身体貌的美感;反之,也有不少事与愿违的惨痛教训,经历医疗美容方案失败的人群不但未能达成求美心愿,更是招致了不同程度的身体健康损伤。当前医疗美容事故频发的情势充分暴露出医疗美容行业市场失序、缺乏监管的乱象,严重损害就医者的财产、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给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可小觑的潜在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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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理解
2.1 医疗美容
20 世纪初期,科学的美容外科开始生根,如德国有一名矫形外科医师经常利用业余时间独创出新颖的手术方法,用以改进身体健康者的外貌。①现代医学发展至今,医学专业知识与医疗科学实践的推陈革新,使得医疗美容技术日趋成熟。当下社会经济日新月异,充裕的物质条件为人民生活品质的逐步提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人们在精神享受层面的消费支出大幅增长,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自身的形体美。正是源于人们对美丽的大胆追求,使现代医学有了更高的价值取向。医疗的意义不仅仅是治愈疾病、恢复健康,而是要运用一切先进的医学技术实现健与美的统一②,医疗科学应以增进人类生活福祉为发展目标,于是医疗美容在社会生活中日渐普及。
在如今医事发展的语境下,社会大众的就医观念不断更新,医疗服务市场不断开放,医疗活动的射程范围呈现宽泛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医疗行为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以治疗为目的的“救死扶伤”行为,还应包括以非传统治疗为目的的医疗美容行为。此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传统的治疗行为是因病患身染疾病急需医疗治愈而产生,患者在选择就医方面上有一定的被动性。而接受医疗美容的患者在生理上无疾患缠身,不存在需要恢复、增进的身体利益③,进行医疗美容是患者主动就医的结果。即使不进行医疗美容,现有的身体状况也不会危害患者的生理健康;就算是接受了医疗美容之后,也不会增进患者的客观生理健康利益。是以,医疗美容主要是给患者带来“心理”上的益处而不是生理健康。④医疗美容是应患者的主动请求而产生,体现了患者对美的强烈渴望,这是一种完全主观的心理体验和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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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
医疗美容是一项伴随着未知医疗危险的业务行为,一旦医师在开展业务时没有尽到谨慎责任,这种过失行为更是在医疗美容行为本身的风险基础之上大大增设了风险因子,给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轻则医疗美容疗效不佳,美容变毁容,重则造成就医者的生理机能受损,甚至生命垂危。刑法上讨论的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美容机构中,具有合法医疗美容从业资质的医师在进行医疗美容活动时,出于过失心理采取了不恰当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法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依据《刑法》第 335 条的规定,以医疗事故罪对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进行规制。从过失类型来看,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是一种业务过失行为,行为主体是合法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执业医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取得执业资质的人员所进行的医疗美容行为不属于正当业务行为,而是违法的“黑医美”,在此情形下导致就医者人身健康损伤的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罪,因此该类非法行医行为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依据《刑法》第 15 条②,刑法理论上将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成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美容过失犯罪中医师的过失心理同样分为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这两种类别,即医师在实施医疗美容行为过程中,对于原本可以避免的医疗损害,因疏忽大意没有准确预见或者已有预见却过于自信而未能有效避免,进而导致了其所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损害后果。在疏忽大意的医疗美容过失中,根据医师所处的职责岗位,医师凭借自身专业医学知识与临床经验技术的积累,应当预见、也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医疗损伤,但医师却因一时的精神松懈、马虎粗心等未能预见,以致于采取不恰当的医疗措施进而造成了患者的损伤结果。在过于自信的医疗美容过失中,医师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必要的医疗损伤,但其对自身的业务能力与客观环境作出了过分乐观的预估,没有形成正确认知,轻信自己只要发挥高超技术就一定能够规避危险,最后却导致了危险的发生。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预见只要求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即可。如果医师明知自己的不当行为一定会导致危险的发生,而仍旧为之,不采取防止危险结果的补救措施,放任危险、听之任之,那么这种主观心理应当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究其本质,间接故意反映了行为人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①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医疗美容过失,都表明了医师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时在主观上均是反对、排斥医疗美容损害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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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现状、隐患与纠偏......................... 11
3.1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的法律调整现状及隐患.............................11
3.2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的现实处理方式应有所纠偏:规范适用医疗事故罪..................14
第 4 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过失判定................16
4.1 过失理论与医疗美容注意义务...............16
4.2 医疗美容注意义务的违反判断......................19
第 5 章 医疗美容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29
5.1 从事实因果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正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功能与地位......29
5.2 不宜运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30
第 5 章 医疗美容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5.1 从事实因果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正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功能与地位
医疗美容行为是一项专业知识高度密集的科学技术行为,其不同于日常生活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医疗美容因果关系的认定之中,无法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给出准确回答。所以在医疗美容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者囿于自身医学专业素养的匮乏,往往很难在医疗美容因果关系一事上独自作出合理的裁断,常常需要求助于医学领域的权威人士。基于医疗美容的专业性,非医学专业人士难以准确厘清医疗美容医师的过失行为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