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中贿赂罪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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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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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0412041630403178
论文字数:8384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日本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在特别法中,又对贿赂罪的主体作了扩大。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这些细化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标志着基于判例积累而获得的立法成熟;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学术界关于贿赂罪研究的日益深化的结果。为便于借鉴,本文拟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对于被胁迫向公务员交付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1964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由于行为人此时仍属根据自己自由意志而决定行为,因而仍然具备可罚性。但通说认为,就公务员来说,是把职务行为作为利益的对价,在胁迫基础上取得贿赂,既侵害国家法益,又侵害了国民的私人法益,系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的观念的竞合,实质上为一罪;就交付贿赂的人来说,同时也是勒索行为的“被害人”,一则造成国民对公务信赖损害的原因力较小,二则责任非难程度较低,因而缺乏作为行贿罪处罚的必要性。 目录: 一、关于贿赂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分歧二、贿赂罪中职务要件的解析三、社交礼仪行为的贿赂性质的认定及对贿赂的追缴和没收四、具体贿赂犯罪中特别问题的研究(一)单纯受贿罪(二)事前受贿罪(三)第三者供贿罪(四)枉法受贿罪(五)事后受贿罪(六)斡旋受贿罪(七)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