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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意志的判断标准

日期:2021年0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6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41634238617 论文字数:2365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研究,通过对“以单位名义说”、“为单位利益说”、决策机制说、“违法所得归于单位说”等单一说,和“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于单位说”等综合说的否定,本文基于单位整体责任论和单位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主张一种适合于我国单位犯罪的单位意志判断学说——“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决策机制作为单位区别于自然人最显著的特征,成为确定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依据是无可厚非的。同时,对于单位领导人个人决策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混淆不清的情形,基于此时单位利益与单位利益的互斥性,纳入“为单位利益”标准进行判断能恰当地认定单位犯罪意志的存在。


第 1 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单位,在现代社会中的最初形态是诞生于商品经济的法人。法人自其成立起便具有人的社会属性——拥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并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从世界范围来说,单位犯罪的规定与各国的法律历史传统息息相关。譬如,基于日耳曼法一贯承认团体责任的理念,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地承认法人(国外多用“法人”这一概念,我国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限于法人)的刑事责任;而德日刑法沿袭了古罗马法的“法人犯罪不可能”原则,因此到目前为止其刑法之中并未肯定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①,尽管我国刑法教义学主要依赖于德日刑法,但在单位犯罪问题上,我国与英美法系多数国家一样,在现行刑法中肯定了单位的刑事主体资格。

但对单位刑事主体资格的肯定,也带来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当如何区分的难题。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依赖于作为其内部成员的自然人的具体行为,基于单位从业人员的双重属性——既可以其独立意志实施犯罪行为,又可在单位犯罪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在某个单位成员实施与单位相关的犯罪行为之时,应当如何区分该行为中的单位犯罪意志与自然人犯罪意志?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决策机制、违法所得归于单位等判断标准,并在这几种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单一说和结合说,然而诸说各有其利弊。因此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一是单位犯罪意志与自然人犯罪意志本质上有哪些区别?进而探讨何为单位犯罪意志判断的核心与关键;二是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存在哪些问题,各学说能否解决该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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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刑法一开始是为规范自然人行为而存在的,因此在 1979 年刑法中并未规定单位犯罪。直到1982年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第 9 条)①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第 4 条、第 6 条)②才首次规定单位的刑事责任,因而依照我国刑法判断自然人犯罪意志的存在其实轻而易举。相比自然人犯罪,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承认时间较晚,当前刑法对单位犯罪判断的规定仍不完善。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作案手段日显复杂化,集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层出不穷。相比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手法高深,更易得逞,因此更加猖獗。浅显地看,单位意志促成单位犯罪,个人意志促成个人犯罪,两者看似泾渭分明,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单位是个人的集合,单位犯罪也只能通过其成员来实施。单位成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单位职员时,其意志是单位意志的一部分,其行为是单位意志在日常经济交往及其他社会活动中的载体;而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时,却仅为自身利益服务。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加大了单位意志判断的难度,进而成为单位犯罪认定的一道难题。也正因如此,单位犯罪意志的判断无论是对刑法理论有关单位犯罪的研究,还是对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与其成员犯罪的区分,都有着重要的价值。

从理论价值来说,研究单位意志的判断,有助于推进单位犯罪理论走向成熟。犯罪意志作为主观罪过的核心,应当成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区分关键,而目前不少学者所主张的“以单位名义”标准、“(主观上)为单位利益”标准和违法所得归于单位标准,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普遍地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无法准确地区分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从而使单位犯罪的边界模糊不清,这也成为了单位犯罪理论的一大症结。因此在单位犯罪问题上,亟需一套系统、科学的理论为单位犯罪意志提供支撑,进而明确其与自然人犯罪意志的区分依据,以实现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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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单位犯罪意志概述


2.1 单位犯罪意志的概念

2.1.1 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范最开始就是为了规范自然人犯罪而制定的,对于自然人犯罪意志的规定已经较为详尽,故要给单位犯罪下定义,或者说准确地认定单位犯罪,重点和难点都在于对单位犯罪意志的判断。

《刑法》第 30 条虽然肯定了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但并未反映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具体差异,因此不能算是对单位犯罪的法定概念的规定。学界对于单位犯罪概念的见解也不一致。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法人犯罪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①这种观点重点揭示的仅仅是“犯罪”的内涵,也未反映出单位犯罪本身的特性。由于任一犯罪行为,都是由相应主体的犯罪意志所决定的,该行为所反映的也是主体的某种主观状态,因而给单位犯罪下定义,关键在于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的区分。有的学者在界定单位犯罪概念的时候对单位意志进行了具体认定,譬如有观点主张,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②还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法人)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惩处的行为。③这种定义虽然强调了单位意志,但单位犯罪意志的判断标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宜在单位犯罪的定义中详细展开。单位犯罪的定义本身需要化繁为简。基于此,本文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成员基于单位意志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图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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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单位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

回首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基本都是以惩罚自然人犯罪而制定的,我国亦是如此。我国 1979 年刑法典中仅规定了自然人犯罪,未提及单位犯罪。直至 1997修订刑法典颁布,才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写入刑法典之中。至今为止,对单位刑事责任的追究也不过短短二十几年的历史。在此意义上,单位犯罪入刑一开始就意味着,单位是作为一个独立于自然人的犯罪主体而存在着的,因此只要是将单位作为一个独立整体而探讨的问题,都应该着眼于其与自然人犯罪天然的不同,对单位犯罪意志本质特征的探讨也是如此。

2.2.1 学界关于单位犯罪意志本质特征的概括

关于单位犯罪意志区别于自然人犯罪意志的特征,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意志存在整体性(或称综合性)、程序性(或称特定程序性、形成程序的特定性),除此之外,有些观点还主张单位犯罪意志存在独立性、间接性(或称依赖性)、双重性、特殊性、复杂多样性等特征。整体性,是指单位犯罪的意志是单位整体意志,不是单位中某个部门或者某个成员的意志。①关于(特定)程序性,有学者主张是指单位犯罪意志是由决策机关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形成的;②还有学者强调决策机关和决策人员“以法人为中心”的立场,即为了法人的利益和在法人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决策形成单位犯罪意志。③所谓独立性,是指单位的整体犯罪意志形成之后,独立于单位成员的意志而存在。④所谓间接性,是指单位不能直接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志,必须间接地通过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去实施。⑤这与有的学者主张的“依赖性”⑥含义是一样的。所谓双重性,是指单位的整体犯罪意志来源于它的工作人员的意志,又必须传达、贯彻给它的工作人员才能得以实现。⑦有学者主张单位犯罪意志具有特殊性,认为单位犯罪意志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意志的显著不同之一,在于后者是所有共同犯罪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辨认能力的集合,而单位犯罪意志并非由单位内部全体成员共同形成的,而是少数人甚至某个有权决策的人的意识。⑧所谓复杂多样性,是指单位决策机构的复杂多样决定了单位犯罪意志的多样性。①还有学者主张单位犯罪意志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职权性和权威性、公开性和欺骗性。统一性和一致性,是指单位成员的犯罪意志在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主导下与单位犯罪意志达成一致,服务于单位犯罪。职权性和权威性,是指由单位成员的犯罪意志向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转化,依赖于单位领导权的行使。公开性和欺骗性,是指单位犯罪意志形成后,对单位内部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而对外则具有较强的欺骗性,通常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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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单位犯罪意志判断标准的学说分歧........................11

3.1 单一说...............................11

3.1.1 以单位名义说..........................11

3.1.2 为单位利益说........................12

第 4 章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之提倡...........................20

4.1“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的主要内容.........................20

4.2“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的主要根据........................22


第 4 章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之提倡


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