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典型案例,以控辩双方的争议点为切入,结合我国当前有关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阐明了赵春华持有仿真枪、玩具枪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刑法处罚的理由。
1.引言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选题背景
天津摆射击摊的老人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而获刑的案件一经媒体曝光,就引发了舆论的广泛讨论。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持有娱乐射击摊上的仿真枪居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这在普通百姓的认知中显然是难以接受的。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地区都出现因经营气球射击摊持有仿真枪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仅有一小部分行为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多数人被法院认定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事制裁。但是,把正常的社会娱乐活动中持有仿真枪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刑法规定,受到了社会公正的质疑,其判决结果破坏了打击犯罪与保护自由之间的平衡,明显是不合理的,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接受。通过本案裁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枪支的认定标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以何标准认定枪支、以何标准对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裁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面临诸多困境。
1.1.2选题意义
实践意义:虽然我国刑法对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特别是针对因经营气球射击摊而持有玩具枪或仿真枪的行为的认定上,判决结果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了法律适用的权威性。一方面,对枪支的认定标准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论,司法僵化,社会公众难以接受判决结果;另一方面,法院在量刑上考虑不周全,各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一致。本文通过对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入罪上的相关问题进行评析,论证阐明赵春华不应构成犯罪的有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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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就本案中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违法性认识理论适用与社会危害性适用的三方面问题,中外学者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
1.2.1国内研究现状
首先,在枪支认定标准问题上,我国颁布实施的《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这一标准一直沿用至今。此后,公安部门为加强枪支管理活动颁布了两个规范性文件,对枪支鉴定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枪支认定标准方面,人大对枪支的界定标准与公安部对枪支的界定有所不同。对此,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的认定采取何种标准,学术界意见不一。王钢在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认为公安部设置的较低标准过度扩张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应以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刑法入罪的认定标准。但是,邹兵建在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偏差与立法缺陷》一文中认为在刑事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的审判根据依赖于侦查、起诉活动中确立的标准,在定罪量刑中也应当适用同一标准作为依据,即以公安部门的标准作为定罪依据。与前两种观点不同的是,刘艳红在《“司法无良知”抑或“刑法无底线”》一文中指出《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门确立的标准均合法有效,应当同时得到适用。其次,对违法性认识理论的适用,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一书中认为推定所有公民都应该了解国家设置的各种法律规定,主张行为人构成犯罪不以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为前提,反对将违法性认识作为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要件。相反,陈兴良在其撰写的《违法性认识研究》一文中持相反的观点,强调违法性认识是非难可能性的前提条件,主张违法性认识是认定犯罪不可或缺的要件。最后,针对司法评价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樊文在所著的《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一文中明确指出刑事违法性应是评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在定罪中得到适用会产生极大的问题,主张排除社会危害性在定罪中的适用。而马荣春在其《为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辨证》一文中提出相反的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与刑事违法性应一同予以考虑,肯定社会危害性在刑法适用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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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介绍和审判结果
2.1案情介绍与审判结果
2.1.1案情介绍
今年53岁的赵春华约三年前从内蒙古农村来到天津打工谋生。见他人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附近的海河亲水平台附近经营射击摊位生意,为缓解经济压力,于2016年8月花费2000元从一位老汉手中接手射击摊、9支枪及弹夹、气球等物品,继续经营。自2016年8月至10月12日期间,赵春华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要求缴纳了500元的摊位费,在该地点附近经营射击摊生意,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没有人曾提及其行为存在法律问题。
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鸿顺里派出所民警在赵春华经营的摊位上发现枪形物若千,遂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查获黑色枪形物9支、疑似枪支弹夹15个以及圆形塑料BB弹一罐,并依法予以扣押,随后办案民警将上述查获的9支枪形物送往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同时将赵春华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于当日立案侦查。经过进行司法鉴定,赵春华所持有的9支枪形物中,其中有6支达到枪支认定的标准,属于法律上禁止持有的枪支。涉案枪支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于同年被拘留,而后被逮捕,检察院在2016年12月对赵春华提起了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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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案争议焦点
对于赵春华经营射击气球生意持有枪形物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一审中,赵春华的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但在二审中,赵春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围绕枪支认定标准、违法性认识理论的适用、持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2.2.1对非法持有的枪支认定标准的争议
在本案中,辩方律师认为,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中对枪支认定标准不合理,并且属于未向社会公开的文件,以此作为刑法上认定枪支的标准不合法。我国目前未制定相关法律进一步对何为枪支予以界定。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是否属于枪支进行认定。赵春华所持的枪形物,不满足“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这一判断准则,不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控方认为,赵春华所持枪支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枪支鉴定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进行鉴定,为能正常发射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符合枪支认定标准,其行为为非法持有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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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认定标准..........9
3.1司法实践中现存的枪支认定标准及其适用.........9
3.2对本罪中枪支认定标准的分析........10
4主观构成要件中违法性认识理论的适用........13
4.1违法性认识理论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13
4.1.1违法性认识理论在定罪中适用的争议观点......13
5社会危害性在定罪中的考量.........20
5.1社会危害性在定罪中适用的争议.............20
5.2社会危害性在定罪中的考察...........21
6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启示和思考
6.1细化《枪支管理法》中枪支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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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审判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有关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争议还在继续,完善非法持有枪支罪在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需要进一步的实践与探索。笔者在本文中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入手点,在对赵春华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确定枪支认定标准、进行违法性认识考察、适用社会危害性定罪这三方面的论证,期望能够为司法审判中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探寻赵春华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入手,提出细化枪支认定标准、完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规定、合法的进行定罪量刑等措施,以期解决我国在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上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笔者坚信,更趋完善的枪支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公正合法的定罪量刑,必将对我国枪支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安定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略)